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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去港參加冤民大同盟

作者:孫玉妹  2009-08-13 11: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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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孫玉妹原住瑞金二路409弄265號,家有老母陸秀珍,兄孫玉程,侄女王唯,外甥房征,外甥女張瑾,外孫張世豪,共計七個人。2003年動遷,名義舊區改造,實質造商品房。

在動遷中,開發商哄騙我兄長孫玉程簽訂協議,居然在協議中將我家中四代五個家庭七個人安置一套二房一廳。而我們也根本不知該協議是何時簽訂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如今在動遷中我們卻完全喪失了簽訂協議的權利,這份協議上傳網上讓大家看看。安置對象五個家庭七個人居然只給一套二房一廳,地點還是郊區的滬南公路2441弄82支弄42號102室,不知全上海市能尋出第二張這種協議嗎?

很顯然,開發商用的是霸王協議,妄圖以這種合法方法掩蓋其非法目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就已指出。很顯然這是一張從簽訂那一刻起就是無效的協議,但我們的房子就這樣被毀了。當年上海灘暴力拆遷成風,我一個弱女子只能與二千多民上海訪民往返於上海與北京的上訪征途中,就這樣年復一年,無人理睬,更遺憾的是我國的新聞媒體也不報導這類事情。

為了我的合法權益。獲悉香港的新聞媒體能民主客觀地如實報導,更獲悉上海已有三十多訪民赴港吶喊訴冤,於是我也赴港去訴說我的冤情,希望用這樣的方法能督促上海政府有所為,不要嘴上高喊能解決民生問題,實際對上訪冤民卻無動於衷。適逢《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香港公民瀋婷,與上海訪民張兆林,呂龍珍,在香港組建了中國冤民大同盟。我與上海三十多位訪民也參加了這一民間團體,後經香港警察總部批准,於是該民間組織也成為合法組織,目前已並到國際社會的認可。

這就是我為什麼去香港,為什麼參加冤民大同盟,在此我向中共上海市政府吶喊,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信訪終結中也允許開聽證會,我要求市政府能為我舉行一次有社會各界人士參加,更有中外媒體記者參與的一次公開、公正、公平的聽證會。如在聽證會中社會各界人士說我無理的評論,本人願意從此息訴罷訪,但問題的關鍵,政府能如願為我開這個聽證會嗎?看來是不現實的。你沒見上海閔行區倒樓事件,官員都參股,開發商不盤剝百姓能行嗎?他們的生存盈利空間就是靠盤剝百姓,這就是上海動遷引發的社會矛盾。以上即是一個中國冤民大同盟成員的簡單闡述。

再次吶喊何日能要回公道!


中國冤民大同盟成員孫玉妹

2009.8.12(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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