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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組"這個名詞對中國人來說可能都不陌生,因為它由來已久。並不是所有的重案要案都有專案組,但是涉及到"政治"性的案件就必然有專案組的出現。從一個方面可以看出中共對案件的重視,但從另一個方面卻分明證明中國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制國家。固然,稍有思維者都知道中國不是一個法制國家,但是中共向來標榜的卻是依法制國。所以我們還是有必要從一些政治性詞彙上看看中共是怎樣操縱法律的。
鄧玉嬌案中,兩個律師聯繫恩施州的州領導和巴東縣的縣領導要求證據保全時,得到的答覆都是"有專案組在管"。5月19日,巴東縣就已經組織了五個工作組了,當然這五個組合在一起就是專案組。那麼誰是專案組組長?向誰負責?這些恐怕暫時還是黨的秘密。就連那些州領導和縣領導不也是想盡量脫開身嗎?唯恐一言不慎陷於其中,影響自己的仕途,這也是中共黨官逃避責任的一個冠冕堂皇的藉口吧。
鄧玉嬌一案肯定不是什麼大案,案情應該是相當清楚的。因為雙方的當事人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何況又是一個自首的案件,第一現場幾乎沒有受到絲毫的破壞。雖說死了一人,但是還是有共同的見證者在場;何況雙方發生"衝突"時最致命的不只是有刀,肯定還有鄧貴大和黃德智的血跡。無需多方論證,雙方當事人只要有口供,再一核對現場,案情是很容易搞清楚的。像這樣的案件偵破,幾乎是用不上什麼技術含量很高的偵查手段的,不要說是擁有精密偵查儀器的公安,就是一般的有著健全思維能力的人,就能不費吹灰之力把案情"偵破"了。
可是,當警方不按遊戲規則出牌時,事情就完全發生了變化。在警方內定好了案件結局的情況下,讓警員按照結局"偵查"案件時,那麼現場和證據以及證人就需要根據警方的要求變動了,這就是所謂的"做案"。在這種情況下,能同時左右公安局、檢察院,甚至隨後跟進的法院的組織也就應運而生了。
其實這樣的組織本身就存在,那就是公檢法的頂頭上司政法委。可是具體到對一個相當"政治"的案件審理時,政法委也是要聽命於來自於更上層的黨委的意見的。這時專案組也就應運而生了。更多的時候,專案組都是從上級下來的。就鄧玉嬌一案來說,從事件的發展和影響來看,這個專案組恐怕不只是巴東縣內的人士(當然也不排除全部都是巴東縣的相關人士)組成的,但它的領導肯定要遠遠的超過巴東縣和恩施州。巴東縣和恩施州沒有人能夠負得了這個責,那可是一步走錯,滿盤皆輸,何況這是"做案",通報又已經三易其稿了。要是推翻後來的認定,重新回到最初的認定上去,肯定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就讓它一直錯下去。
專案組的作用要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話,肯定就沒有必要成立專案組。公安偵查之後,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公安就算完事了,最終的認定那是法院的事。可是現在的情況變化卻遠遠不是那麼簡單的事,警方要在第一個環節就把案子"做死",這當然不能走法律的路子。那麼走什麼樣的路子,還得讓人看著是符合法律程序的,這件事的影響又非常的深遠,而這些就是專案組的具體工作了。
說到專案組,這絕對是一個中國特色。因為這種專案組的歷史從中共建政後就一直存在著,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發揮了其它組織所起不到的作用。彭德懷、劉少奇、賀龍等中共高官,不都是在專案組的控制下就範的嗎?就是對林彪案和四人幫案件以及相關責任人的審理不是也都有一個個所謂的專案組嗎?
要是往深處思考一下,就會更加明白。這個所謂的專案組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其實也是凌駕在政府之上的。在文革時,它是革命委員會下的必然產物。在那個砸爛公檢法的時代,專案組的位置有多高?那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的就是中共的旨意。任何人都休想和專案組討價還價,專案組定性了的東西是根本不能更改的。
文革是結束了,但是,黨還是那個黨,黨的手段也可能發生一些變化,但是本質是不會變的。胡耀邦下臺,趙紫陽下臺,是誰整的材料?這就不能歸咎於哪一個人,那是黨的決定,黨組織的決定,也可以說是黨團體的決定。
鄧小平死了,江澤民的專制更甚,把上億的法輪功修煉者鎮壓下去,靠的就是一個凌駕於黨組織和法律之上的610。這個610表面上是挂靠在政法委下面的,可是它行使起江的意圖來,沒有任何一個黨的組織敢和它抗衡的。它在鎮壓法輪功的過程中完全代表的就是黨的旨意。直到今天,610仍然擔當著加劇迫害大法修煉人的罪惡使命。而遍佈全國的大大小小的610,在具體辦案時不也是在起著專案組的作用嗎?
一個代表著黨的旨意的組織行使著黨的旨意。只要它存在著,那麼就不可能按照實事、秉承法律原則的去辦理。鄧玉嬌案,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了,因為此案激起了廣大民眾的義憤,民意難平,那麼中共就把它定義成"政治性"的案件了。專案組肯定要使此案朝著中共所希望的方向發展,而不是基於對事實的認定公正判決。這就是筆者對鄧玉嬌事件的看法。
所以,出現什麼樣的判決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有中共在背後掌著舵。不管鄧玉嬌有多麼冤屈,它絕對不會讓案件朝著背離於中共的方向發展。人們最終看到的只能是中共卑鄙的伎倆又一次的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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