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陸民眾透露:大量請願民眾住在火車上,受到隸屬地方政府警方(上海市政府)的攔截,有的剛到北京就受到北京警察拘捕。其他民眾還未抵達天安門廣場就被北京警察抓捕,然後送往馬家樓被上海駐北京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帶到北京市接濟中心(北京南站)分別實施非法搜身後予以關押。28號大量嘗試在體制內維權的民眾被押送回上海等地,受到行政拘留甚至勞動教養等官方處罰。
訪民瀋蘭珍
據上海民眾透露透露,青浦區華新鎮訪民瀋蘭珍被關押在派出所裡一家三口被派出所,該所所長親自指揮多個民警和聯防隊員,將其打成重傷。
瀋蘭珍高齡父親也當場被上海警察打倒在地,70歲的母親昏倒在地,手腳受重傷。瀋蘭珍本人腰部打傷致腎臟出血,之後由正義者撥打120救護,目前仍在上海醫院搶救中。
上海民眾向記者透露:上海派出所警方拒絕開出任何驗傷證明。廖剛(化名)稱:"上海共產黨官方及警方的行為,是目無王法,踐踏人權,天理何在!!!"
下文是瀋蘭珍的申訴
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是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徐謝村255號村民瀋蘭珍。去年10月12日我到國家信訪局反映我父親處,50萬伏高壓電線電輻射問題及我離婚多年後無宅基地房屋居住問題。回去後華新鎮政府打擊報復我,把我軟禁關押11天在上海淀山湖賓館內,並叫流氓警察副所長周建忠(05347)對我實施搜身,搶走了我的手機,至今未歸還。並叫警察胡勇剛(054106)、聯防隊副大隊長董迎春、分隊長徐明等一夥人對我實施毆打,甚至扒掉了我的上衣,僅存胸罩後對我大打出手,拳腳相加,至使我左腿傷傷殘行動不便,左腎出血終身不癒。事故發生後連最起碼的一張驗傷單都不願開,也不承擔責任。今年4月24日我跟表妹再次上京上訪回去後,青浦區政府信訪辦及華新鎮綜治科攔截訪人員,在4月30日跟5月7日兩次,硬把我們拖上了牌照為滬B56633的車子,開到南匯區蘆潮港鎮海灘上及金山區山陽鎮荒地上,慘無人性地丟棄在那裡。地方公安部門也參與其中百般阻撓,其手段更加卑鄙惡劣。華新鎮政府及華新鎮派出所派綜治科人員用轎車24小時跟蹤監視我。特別是在今年5月21日、5月22日兩天,最起碼有30人,七八輛車子日夜守住我的家門,我連進出家門口的權利都被剝奪的。在奧運期間最起碼有幾十人搭了帳篷,24小時用轎車跟蹤監視我。在我再次上京上訪回去後,華新鎮政府在8月24日上午派華新鎮綜治科人員王春泉來威脅恐嚇、甚至要打死我,他說:"明年的今天就是你的忌日。"他們是這樣的氣勢囂張,飛揚跋扈。地方政府攔截訪人員手段更加惡劣透頂。2008年11月11日,我到北京上訪,在上訪途中我的腎臟又出血了,我只能到北京同仁堂看病,途徑北京市政府右街,碰到了北京的路檢警察,把我送到了北京市絨線派出所,然後送到了北京市馬家樓接濟管理中心,由上海駐京辦的攔截訪人員接我到北京市位於南站的接濟站內,住了一個晚上。11月12日中午,我遭遇了非法搜身,搜包,搜走了我的居民身份證。他們的行為目的是違背中央三令五申把信訪突出問題妥善解決在基層意願,而是封鎖在基層,使老百姓的民聲問題不能順暢及時到達中央政府,難道說真的是天高皇帝遠,上海還是獨立王國呢?真的就沒有黨紀國法了嗎?請問真理何在?法律尊嚴何在?公平正義何在?
現今我已露宿街頭無家可歸,我的左腎仍在出血,左腿徹底殘廢,行動又不便,又沒有錢看病。我只能借了三萬三千元的高利貸來維持我的生命,支付大筆昂貴醫藥費及日常生活的開支。希望有關部門督促落實解決我的實際問題。並追究他們的違法犯罪問題。
上訪人:瀋蘭珍
2008年11月30日
回信請寄: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紀鶴路2688號
上海睛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轉瀋蘭珍
電話: 13248259990
郵編:201708
下文是訪民馮明的申訴
尊敬的領導:
我是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興旺村黃沙850號,因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違法徵用農村集體土地1942畝,在其實施行政違法的前提下,沒有國家建設項目批准文件,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更沒有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的任何批准文件。就擅自私自發布虛假的(2004)265號文件,強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在沒有把集體土地的性質轉變的前提下,又頒發了(2005)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非法拆遷私有房屋480戶,在非法拆遷的同時地方政府利用空白協議誘導老百姓簽約,並且偽造承諾書,利用各種欺騙,恐嚇等手段強迫老百姓簽約。嚴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包括本人的 土地和居住房屋。他們的行為給本人造成生活極大困難,至今露宿街頭無家可歸,孩子又面臨失學。
本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地方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地方主義,層層包庇,徇私舞弊,只要是拆遷或行政案件都是枉法判決,甚至不予以受理。本人被迫每天往返漫長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信訪部門。地方公安部門也參於其中百般阻撓,其手段更加惡劣,實施監視,攔截,跟蹤,強制傳喚,行政拘留等。
本人在2007年10月15日在國家信訪局和地方信訪接待人員交談時,被地方派出所民警押解回滬,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天,並且對我兩次進行提審。他們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我的人權得不到法律保護。而且上訪人依法上訪時都不敢光明正大到國家政府機關,以免遭受皮肉之苦。老百姓有冤無處申。他們的行為目的是違背中央,違背政府的三令五聲把信訪突出問題妥善解決在基層。其反他們的目的是把民聲問題封鎖基層。目的就是把2007年6月24日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的講話當成耳邊風,使老百姓的民聲問題不能夠順暢通達,使一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不能急時到達政府和中央。難道真的像某一位派出所所長所說的中國是權大與法嗎?
例: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說的是領導接待日,我們去了區政府信訪,可是我們去了以後南匯區政府利用大量警察和保安人員手牽手組成人牆把我們阻擋在馬路上,封鎖各個路口,其目的是一手遮天,大搞獨立王國侵害人權,矛頭對立中央不把老百姓放在眼裡,不注重人權。給和諧社會造成極大影響。
就在2008年10月1日也在全國普天同慶的日子裡,我們也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來到北京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9週年.的同時我經過了府右街14路公交車站時,遇見路檢民警的盤查得知我們是上訪人時便把我們送到絨線街道派出所,後來把我們送到北京的馬家樓接濟站,又有上海住北京辦事處的人把我們帶到北京市接濟中心,強制對我們(18)人進行非法搜身強搶我們身上的財物,並且扣押我們的通信設備,然後進行毆打和管制.這一行為竟然是上海市政府信訪辦的領導(工號221)綽號小山東指示的,隨後用三名警察(警號 011359 034198 033027)把我們押送回上海,再次進行行政拘留10天.,同樣在2008年11月11日又在同一個地方對我們實施同樣行為,並且沒收了我們的公民身份證和手機,在北京接濟中心非法關押22小時隨後同樣壓送回上海再次對我實施拘留10天,甚至還要準備對我勞動教養。上海市政府的這一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的權益,也嚴重侵犯了我的人權,他們的行為更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 上海的這個大都市竟然是黑暗無光的社會,在上海只有法西斯專政.難道真的是天高皇帝遠,還是獨立王國呢?
聯繫地址: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泥城路35號轉馮明
電話:13162125257
申 訴 材 料
申 訴 人:馮明 性別男 民族: 漢
出生日期:1963年8月30日
住 址: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興旺村黃沙850號
身份證號碼:310225196308304632
郵政編碼:201306 電話:13162125257
被申訴人: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楊雄職務:主任
地 址:上海市臨港新城主城區環湖西一路99號主樓
郵政編碼:201303 電話:021--68282222
申訴人馮明訴被申訴人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違法徵用土地並要求行政賠償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匯受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書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滬一中受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
申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2007)匯受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書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滬一受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
2、責令上海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審理。
事實理由:
申訴人本繫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興旺村黃沙850號村民,原依法享有的農村自住房屋及依法承包的土地,現已被被申訴人擅自利用自己發布地(2004)265號虛假文件強制徵收土地1942畝,其中有本人的合法土地及房屋,接著又私自發布了(2005)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沒有拆遷許可證編號及評估時間進行非法拆遷。行為上嚴重違法,被申訴人作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被申訴人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權力,利用(2004)265號虛假及有關文件嚴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在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中使我失去賴依生存的土地,更使我失去了世代居住的房屋,使今後的生活沒有著落孩子也面臨失學,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本人在其合法權益因被被訴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受到侵害後,有權要求獲得國家賠償,被訴人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對此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本人在2007年2月7日依法向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訴人征地具體行為違法並要求被訴人予以行政賠償。2007年2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認為被訴人的征地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裁定不予受理。申訴人於2007年3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原裁定。
申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行為程序違法,實體上沒有依據,應當予以依法撤銷。
L、一、二審法院裁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在實體上毫無依據,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申訴人訴被訴人違法征地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對本案不予受理。申訴人認為一、二審作出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事項有著明確的規定,即見於《行政訴訟法》第1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故本案並沒有不具有屬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任何情形。
本案中,被訴人作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並不具有中央直屬部門的資質,故被訴人無權自行審批或決定徵用集體土地1942畝,同時也無權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而且由於被訴人在整個土地徵用及房屋拆遷過程中,都是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暗中操作,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本人的財產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另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只要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的,且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故一、二審法院以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更嚴重背離了我國行政訴訟的法律價值,也是對本人合法權益的漠視。
3、一審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的行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應當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本人於2007年2月7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狀,故一審法院應當最遲在2007年2月14日前對本案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作出決定:若一審法院到了2007年2月14目仍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則應當首先對本案予以受理。然直至2007年2月27曰,一審法院才裁定對本案不予受理,嚴重違反了《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七日內作出決定的強制性規定,系程序上的嚴重違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l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本人認為,在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前提下,二審法院不僅沒有依法予以糾正,反而維持了一審法院的錯誤做法,系對法定訴訟程序的違背,故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並依法責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審理。
綜上,本人認為被訴人的征地行為於法無據,系違法擅權之舉,目無王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人以被訴人違法徵用集體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身財產權益為由,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法有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受理。一、二審法院不予受理本人起訴的行政訴訟行為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向貴院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支持。
申 訴 人:馮 明
2007年
附:l、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裁定書l份
2、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證據材料收據1份
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l份
4、上海市臨港新城土地儲備中心建設基地綜合情況表l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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