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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遷害苦了南通百姓

作者:唐玉珍  2008-12-27 10: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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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狼山鎮洪江村十組胡遂祥的房屋由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於2007年6月14日由強制拆遷,組織者南通崇川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張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參加股份制無視國家法律,違法強制拆遷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做為此案當事人的南通雪珂拆遷維權博客博主,在博客中多次報導,南通市污水處理廠擴建工及防護林工程明說是市政工程,其實就是南通市政府的工程,南通市的大大小小的河流在80年代沒有污水處理廠的時候是清澈見底,而如今污水處理廠的建成南通卻很難找到清澈乾淨的河流,這也許不用我說,可能大家有目共睹,南通市政府面子工程是何等的慘白無用,受苦的卻是一方百姓。

南通市政府利用建污水處理廠,私自把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博主做為拆遷戶歷經了3年多上訪經歷,各種渠道貪贓枉法,南通市房產管理局違反法定程序裁決當事人屬於集體土地是的房屋違反《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是適用法律不對,在蒙老百姓。

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在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崇川區政府的指示之下,違法強制拆除屬於當事人房屋,霸佔了我的土地使用權,南通市崇川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受理了市政工程建設工程公司的強制拆遷的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即: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本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90日。因為南通市房產管理局於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通房裁〔2005〕50號房屋拆遷安置裁決,2005年7月30日生效。但強制執行申請人南通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處於2006年3月30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即從裁決生效到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為240日,遠遠超90日的申請期限。因此,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受理超過期限的強制執行申請違法;實施強制執行更違法。

南通崇川區違法者明知違法卻要為了自己的仕途不顧百姓死活,使百姓流離失所,無家可歸,南通市利用建污水處理廠的面子工程,騙取了污水廠200多家的土地使用權運用安置拆遷戶,可博主房屋安置無從說起,他們賣掉本來安置當事人的房屋從中謀利。

為此南通雪珂博主從南通市崇川區法院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至江蘇省高院,一個個法院貪贓枉法,顛倒黑白,是非曲折無人能知。

我丈夫胡遂祥到北京上訪被非法關押,並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行政拘留至南通市拘留所,南通百姓的苦難就在於此有怨無處訴,受難的百姓也不僅僅是南通雪珂一家有更多的家庭遭受著暴力拆遷的困苦,不能一一舉例,雖然違法者有財有勢,百姓鬥不過他們,但通過我們不懈的努力,天總會亮的,南通深受暴力拆遷的百姓聯合起來!為了維護我們的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

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張勇聯繫電話: 13615218999
南通市狼山鎮副鎮長袁劍飛聯繫電話:139214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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