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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害苦了南通百姓

作者:唐玉珍  2008-12-27 10:1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南通市狼山镇洪江村十组胡遂祥的房屋由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由强制拆迁,组织者南通崇川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勇,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参加股份制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强制拆迁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做为此案当事人的南通雪珂拆迁维权博客博主,在博客中多次报道,南通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及防护林工程明说是市政工程,其实就是南通市政府的工程,南通市的大大小小的河流在80年代没有污水处理厂的时候是清澈见底,而如今污水处理厂的建成南通却很难找到清澈干净的河流,这也许不用我说,可能大家有目共睹,南通市政府面子工程是何等的惨白无用,受苦的却是一方百姓。

南通市政府利用建污水处理厂,私自把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博主做为拆迁户历经了3年多上访经历,各种渠道贪赃枉法,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当事人属于集体土地是的房屋违反《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是适用法律不对,在蒙老百姓。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在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崇川区政府的指示之下,违法强制拆除属于当事人房屋,霸占了我的土地使用权,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公司的强制拆迁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本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90日。因为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通房裁〔2005〕50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2005年7月30日生效。但强制执行申请人南通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于2006年3月30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即从裁决生效到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为240日,远远超90日的申请期限。因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超过期限的强制执行申请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更违法。

南通崇川区违法者明知违法却要为了自己的仕途不顾百姓死活,使百姓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南通市利用建污水处理厂的面子工程,骗取了污水厂200多家的土地使用权运用安置拆迁户,可博主房屋安置无从说起,他们卖掉本来安置当事人的房屋从中谋利。

为此南通雪珂博主从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江苏省高院,一个个法院贪赃枉法,颠倒黑白,是非曲折无人能知。

我丈夫胡遂祥到北京上访被非法关押,并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行政拘留至南通市拘留所,南通百姓的苦难就在于此有怨无处诉,受难的百姓也不仅仅是南通雪珂一家有更多的家庭遭受着暴力拆迁的困苦,不能一一举例,虽然违法者有财有势,百姓斗不过他们,但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天总会亮的,南通深受暴力拆迁的百姓联合起来!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勇联系电话: 13615218999
南通市狼山镇副镇长袁剑飞联系电话:139214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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