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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08年十大貪官收錢理由

 2008-12-15 22: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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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罷這個審那個 不知明日誰登場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用在貪官們身上也是同樣的道理。貪官本性是一樣的,但貪錢的手段可能會不同,本文筆者收集了2008年十個貪官進行了分析,特別其"收錢理由"更是讓人叫"絕"。

第一,嚴永泰,收錢理由,"組織待我不薄,為什麼還要收別人財物呢?"

貪官簡要介紹:嚴永泰,浙江省上虞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曾任上虞市豐惠鎮黨委書記、上虞市副市長。2007年9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嚴永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6年間,嚴永泰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8.6萬元、購物券1萬元、美金1.25萬元。

筆者評論:組織確實待你不薄,那你為啥還要收別人財物呢?難道是因為你和組織太親近所以犯錯?

第二,任登宏,收錢理由,"一到春節,我家就有難以擋駕的拜年者"

貪官簡要介紹:任登宏,甘肅省隴南市政協原副主席(副廳級)。1月9日,任登宏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天水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任登宏在擔任禮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49.5萬元、價值88.4萬餘元的兩套商品房、IBM筆記本電腦1臺。另外,檢察機關在任登宏的家查扣現金320多萬元,以及金元寶1個、金條3根等,除去任登宏夫妻的合法收入外,尚有134萬多元和3根金條、1個金元寶,任登宏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筆者評論:為何沒人給我們這些小民們送禮呢?不就是你是官嘛,春節成了貪官們名副其實的收錢節一點也不錯。別總給自己找"難以擋駕"理由了?

第三,王金良,收錢理由,"收了錢,還覺得自己比別人清廉"

貪官簡要介紹:王金良,浙江省開化縣委原書記。檢察機關經偵查查明,王金良在擔任紹興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升遷、工作安排、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合計101.9萬餘元。4月3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金良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筆者評論:這個貪官太牛了,可以入選牛貪官行列了,筆者就搞不懂收了錢還覺得比別人清廉到底臉皮有多厚?原來王金良對一般不熟悉的人不輕易收禮,便自以為廉潔,但是要知道這8名行賄人是他認為"最靠得住"的朋友,而恰恰是"好朋友"把他害了。這不也恰恰證明王金良在法庭上連說四個"對不起"還是晚了吧?!

第四,龔紹興,收錢理由,"一心只想在退休前成為小小的百萬富翁"

貪官簡要介紹:龔紹興,湖南省邵陽市重點建設物資供銷公司原總經理,曾任邵陽市舊城改造開發總公司總經理、邵陽市建設中路擴改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等職。2004年因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龔紹興被邵陽市中級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筆者評論:思來想去,歸根到底是一個"貪"字在作怪。"當官不發財,請我也不來"。

第五,張鳳才,收錢理由,"承認收錢貪污同時又怪國家普法教育不夠"

貪官簡要介紹:張鳳才,1月26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張鳳才有期徒刑十六年。法院審理認定,張鳳才在擔任吉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88.6萬元、美元9.5萬元;利用職權審核同意給沒有繳納採礦權價款的數十家礦山企業發放了採礦許可證

筆者評論:"從我的教訓看,有關部門要加強立法和普法工作,尤其是在公務員培訓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學習培訓中,要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讓我們的幹部知法、懂法而不敢違法。"這是張鳳才的懺悔,筆者沒看懂,像張鳳才這樣"不懂法"官員如何當上官的?

第六,吳洪明,收錢理由,"收錢是為搞好關係,唯實未必得守規矩"

貪官簡要介紹:吳洪明,安徽省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5月12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吳洪明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檢察機關指控吳洪明受賄逾百萬元,並在任蚌埠市副市長期間,涉嫌濫用職權造成68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

筆者評論:儘管其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的辯解及"最後陳述"階段所進行的懺悔並無"新意",但吳洪明的一些"說法"卻叫人"大開眼界"。收錢是為了搞好上下級關係,很多事情是約定俗成的,吳貪官的說法確實叫人想像不到?不過,在貪官行業內估計吳貪官的說法確實不新鮮,"約定俗成"去收錢說得確實是句大實話

第七,楊毓培,收錢理由,"我把權力當成了個人榮譽"

貪官簡要介紹:楊毓培,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2006年,其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四川省高級法院數罪並罰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受賄所得人民幣220.4萬元、美元3000元,和其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255.2萬元被予追繳。

筆者評論:楊貪官太有才了.還是老百姓那句話說得好,當官不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貪了國家和人民的血汗,注定連賣紅薯都不夠格。

第八,曹桂芳,收錢理由,"直到被逮捕,我才知道貪污是重罪"

貪官簡要介紹:曹桂芳,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水利局原局長。2005年12月23日,樂山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終審判處曹桂芳有期徒刑七年。

筆者評論:又一個"不懂法"領導幹部?是真不懂法還是裝糊塗?

第九,路新理,收錢理由,"領導會保護我這樣的業務能人"

貪官簡要介紹: 曾經被"全國婦幼保健系統先進工作者"、"全省勞動模範"等諸多光環籠罩的陝西省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院長路新理,因收受賄賂10餘萬元,被富平縣檢察院查處,2004年10月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如今正在牢獄中度過他的晚年。

筆者評論: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時淚潸然,管你是不是業務能人,誰都會被組織拋棄的。

第十, 王建國,收錢理由,"他一次次地送錢給我,我一次次地收下"

貪官簡要介紹:王建國,雲南省個舊市原常務副市長,10月30日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初,王建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承包方和房地產開發商賄賂共計117萬元人民幣和1萬歐元。

筆者評論:這樣的官也真不客氣?要知道,天上不會掉餡餅,收了錢想不辦事或者辦錯事都難啊,那"朋友"也不會放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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