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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三鹿重組實質是將賠責轉嫁納稅人(圖)

作者:喬新生  2008-11-25 20:3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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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教授

一對甘肅岷縣同患泌尿結石的雙胞胎在蘭州市解放軍醫院接受治療

自從發生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後,三鹿公司的命運似乎沒有懸念。不少人認為,三鹿公司作為一家企業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道理非常簡單,出現如此重大的責任事故,企業首先必須承擔巨額的行政罰款;在支付了所有患者的醫療費用之後,企業將不會有剩餘資產。

但令人感到詫異的是,有關三鹿公司資產重組的消息不斷見諸報端。《中國經營報》11月22日的報導說,三元公司將託管三鹿公司,爾後再收購這家聲名狼藉的企業。這說明三鹿公司還有資產價值。

人們不禁要問,三鹿公司的資產從何而來?從法律上來說,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股權收購必須承擔公司的所有債務和潛在風險;而資產收購則不需要承擔公司的財務和潛在風險。公司負債纍纍,在沒有清算和支付所有債務的情況下,公司卻在不斷變賣資產,從而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落空,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是法律禁止的不法行為。

按照我國公司法、合資經營企業法和破產法的規定,當公司出現巨大債務危機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啟動有關清償程序,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應當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現在,大量的醫療費用由各地醫院承擔,企業資產尚未徹底清算,有關企業重組的行為更像是金蟬脫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通過低價轉讓或者贈送的方式轉移企業的資產,逃避企業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企業的轉讓或者贈與行為。假如三鹿公司藉助於資產重組,將企業的優質資產租讓給他人,那麼,企業的負責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三鹿公司作為一家合資企業,在違反產品質量法和我國刑法的規定給他人財產和人身造成重大損害時,除了追究主要責任人刑事責任之外,還應當追究公司的刑事責任,由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且判處罰金,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在司法機關沒有啟動訴訟程序追究三鹿公司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三鹿公司召開股東會與他人簽訂資產重組協議,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刑罰制裁。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事,各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在承擔了大量的診斷治療費用之後,居然沒有向三鹿公司追討,從而使納稅人為三鹿公司不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對待三鹿公司這樣的企業,唯一的途徑就是由行政機關處以巨額罰款,然後由受害人提起集團訴訟,從而使此類禍國殃民的企業失去藏身之地。石家莊市政府出面張羅三鹿公司資產重組事宜,恐怕是想敗中求勝,讓這家公司起死回生,或至少套現公司中的國有股份。然而,當企業的優質資產被收購或者"重組"之後,三鹿公司可能將變成一個空殼公司,到那個時候,企業宣告破產,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將無法得到保證。

三鹿公司的善後事宜,其實非常簡單:由當地政府出面公布企業資產狀況,然後,由債權人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三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當企業的資產遠遠小於企業負債的時候,企業可以宣告破產,並且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財產清算。如果破產清算之後,企業剩餘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那麼,當地政府應當根據我國社會救濟管理辦法,給受害人以必要的補償。現在這種操作模式,既無法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政府為企業的責任承擔了損失,債權人則由於企業偷梁換柱,優質資產不斷被剝離出去而無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三鹿公司事件充分說明,行政處罰力度不夠,司法機關尸位素餐,一些政府部門助紂為虐,受害人利益保障機制尚未健全。假如我國訴訟法允許集團訴訟;假如法律加大對犯罪企業的懲罰力度,假如司法機關及時跟進查封扣押涉案企業的財產,那麼,疑點重重的資產重組行為就不會浮出台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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