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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三鹿重组实质是将赔责转嫁纳税人(图)

作者:乔新生  2008-11-25 20:3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一对甘肃岷县同患泌尿结石的双胞胎在兰州市解放军医院接受治疗

自从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后,三鹿公司的命运似乎没有悬念。不少人认为,三鹿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道理非常简单,出现如此重大的责任事故,企业首先必须承担巨额的行政罚款;在支付了所有患者的医疗费用之后,企业将不会有剩余资产。

但令人感到诧异的是,有关三鹿公司资产重组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中国经营报》11月22日的报道说,三元公司将托管三鹿公司,尔后再收购这家声名狼藉的企业。这说明三鹿公司还有资产价值。

人们不禁要问,三鹿公司的资产从何而来?从法律上来说,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股权收购必须承担公司的所有债务和潜在风险;而资产收购则不需要承担公司的财务和潜在风险。公司负债累累,在没有清算和支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却在不断变卖资产,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落空,这种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

按照我国公司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当公司出现巨大债务危机时,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启动有关清偿程序,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现在,大量的医疗费用由各地医院承担,企业资产尚未彻底清算,有关企业重组的行为更像是金蝉脱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通过低价转让或者赠送的方式转移企业的资产,逃避企业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企业的转让或者赠与行为。假如三鹿公司借助于资产重组,将企业的优质资产租让给他人,那么,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鹿公司作为一家合资企业,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我国刑法的规定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重大损害时,除了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判处罚金,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在司法机关没有启动诉讼程序追究三鹿公司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三鹿公司召开股东会与他人签订资产重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制裁。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各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在承担了大量的诊断治疗费用之后,居然没有向三鹿公司追讨,从而使纳税人为三鹿公司不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对待三鹿公司这样的企业,唯一的途径就是由行政机关处以巨额罚款,然后由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从而使此类祸国殃民的企业失去藏身之地。石家庄市政府出面张罗三鹿公司资产重组事宜,恐怕是想败中求胜,让这家公司起死回生,或至少套现公司中的国有股份。然而,当企业的优质资产被收购或者"重组"之后,三鹿公司可能将变成一个空壳公司,到那个时候,企业宣告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三鹿公司的善后事宜,其实非常简单:由当地政府出面公布企业资产状况,然后,由债权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三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企业的资产远远小于企业负债的时候,企业可以宣告破产,并且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如果破产清算之后,企业剩余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当地政府应当根据我国社会救济管理办法,给受害人以必要的补偿。现在这种操作模式,既无法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政府为企业的责任承担了损失,债权人则由于企业偷梁换柱,优质资产不断被剥离出去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鹿公司事件充分说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司法机关尸位素餐,一些政府部门助纣为虐,受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假如我国诉讼法允许集团诉讼;假如法律加大对犯罪企业的惩罚力度,假如司法机关及时跟进查封扣押涉案企业的财产,那么,疑点重重的资产重组行为就不会浮出台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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