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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堯律師為失地村民維權被非法判處四年

作者:王友金  2008-08-29 22:1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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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提結論

深圳律師劉堯因隨同土地被非法侵佔村民到藍口水電站工場將施工範本丶方木條丶鋼筋等推倒拆毀行為被東源縣人民法院根據一份未列鑑定名冊具價格認證中心所出具無合格鑑定人員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所謂鑑定結論書,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的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不明,依法無據,既未查清引起事件主要原因是當地官商勾結,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徵地批准等手續的非法佔地行為,又對現場未作及時全面調查和鑑定,就利用手中司法權濫加判決的錯判行為,引起律師界及媒體的激烈反應。劉堯已上訴,要求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還劉堯以清白之身。

(二)基本案情

深圳律師劉堯受委託為東源縣失地村民維權,於2007年12月11日和17日與30多名受害村民到東源水電站船閘施工現場丶將施工範本丶方木條丶鋼筋等推倒拆毀,企圖阻止施工。12月17日,東源縣物價局認證中心出具一份並未蓋公章和沒有鑑定人員簽名的《涉案物價格鑑定結論書》,鑑定涉案被毀物品價值為 50,615元。

2008年6月,東源縣人民法院以[2008]東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以該《鑑定結論書》為唯一證據,依據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劉堯有期徒刑四年。

(三)案情剖析

(1) 證據不足

根據東源縣人民法院判決書所引據唯一的證據《鑑定結論書》的證據不足,具體表現在下列兩點:

第一丶《鑑定結論書》應是一份有關科學鑑定的事實書證,法律規定應有正式符合資格簽定人員親筆簽字和加蓋公章,才能算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這方面的正式法律依據有:

1. 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 司法部《關於統一開展編製和公告<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05]72號)。

上述法規均明確規定合法鑑定書必須由有資格鑑定人員親筆簽字並加蓋有關鑑定單位公章。

第二丶作出該《鑑定結論書》的鑑定單位"東源縣物價格價認證中心"應是一個在政府統一名冊上有登錄的正式鑑定單位。

但是,根據廣東省司法廳審核編製並公告的《廣東省司法鑑定人和司法機構名冊》,並沒有列入"東源縣物價格價認證中心"名冊,因為該物價認證中心不被承認為符合資格的鑑定機構,更使該《鑑定結論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據此,東源縣人民法院僅根據這一份在法律上無效的鑑定書上所認定的事實判決,應是無效的判決。

(2) 事實不清

東源人民法院對發生所謂"故意毀壞財物"的背後事實,並未認真調查,或者調查不清,就草率作出判決,有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結果作出錯誤判決。具體表現有二:

一方面,觸發這個事件的背景是,東源縣人民政府與深圳市富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投資開發協議,由富源公司獨資開發東源縣境內藍口水電站,該電站工程船閘工程位於藍口鎮派頭村,佔用該村土地由縣直協調辦丶縣國土局丶鎮政府和派頭村委會共同協調徵用,由藍口鎮政府負責發放徵地補償款。

但是,藍口水電站專案工程沒有辦理農田用地轉用審批及徵地批准等手續,屬於違法佔地行為;並且違法佔地數量巨大,藍口水電站亦屬於非法建設工程,應按照《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耕地罪追究非法建設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失地村民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對該非法佔地及非法建設投訴無門,工程又不停止,一時出於情緒激動不滿,偕同律師到被非法佔用的耕地拆毀非法建設財物,並未造成人身傷。此法屬於"以惡制惡"丶自力救濟,在某種程度上如不造成嚴重損害,法律是不應加以追究的,最多給予行政處分。

另一方面,根據不符合資格的"東源縣物價格價認證中心"由一名助理價格認證人員承辦(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丶《扣押丶追繳丶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等關於同一鑑定估價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鑑定估價人員進行強制性規定,該鑑定結論書顯屬無效)。更加重要的是鑑定標的並非事發現場固定採集,也沒有得到被告人及其他現場證人的確認,公安部門的勘察照片時間不明,事發現場遭受破壞,無法合理排除系案相對人"栽贓陷害",故意誇大損失50,615元。據另一消息來源人士估價,當時現場遭受毀壞捐失,最多價值500元。

(3) 依法無據

根據上述證據不足丶事實不清的案情,這個案件根本不能下判,應發回重新作出合法鑑定,並深入調查案件發生的深層次背景,對官商勾結非法侵佔村民農地,不依法審批用地及非法水電站建設,給予應有的懲罰。因此,東源人民法院引據《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依法無據,且對失地村民及維權律師的一種"以惡制惡"丶自力救濟造成危害性不大的輕微損失行為給予"四年"的重判,顯然是該法院持權濫用法律的作為,二審法院應給予撤銷。

(四)各界的反應

自劉堯律師被判刑後,立即引起全國律師界的強烈反應:

首先,深圳律師協會向河源中級法院致送了《切實維權劉堯律師合法權益的緊急報告》。

其次,十個省市的36名律師也在北京集會激烈研論劉堯案件,並且聯名緊急致函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二審公平審理,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其三,北京會議未完,其中李方平和謝燕益兩位律師先期匆匆搭乘當晚飛機趕赴河源市中級法院,為劉堯案件二審程序提供緊急法律援助。

其四,2008年7月29日,《南方都市報》也發表《律師維權·反陷囹圄》一文,加以聲援。

其五,北京律師秦兵丶黎雄兵等30名全國律協會員也寄信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並於寧會長",要求支持率師執業。

2008年8月28日

王友金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顧問
中國政法大學 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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