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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尧律师为失地村民维权被非法判处四年

作者:王友金  2008-08-29 22: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先提结论

深圳律师刘尧因随同土地被非法侵占村民到蓝口水电站工场将施工范本丶方木条丶钢筋等推倒拆毁行为被东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一份未列鉴定名册具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无合格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所谓鉴定结论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明,依法无据,既未查清引起事件主要原因是当地官商勾结,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徵地批准等手续的非法占地行为,又对现场未作及时全面调查和鉴定,就利用手中司法权滥加判决的错判行为,引起律师界及媒体的激烈反应。刘尧已上诉,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还刘尧以清白之身。

(二)基本案情

深圳律师刘尧受委托为东源县失地村民维权,於2007年12月11日和17日与30多名受害村民到东源水电站船闸施工现场丶将施工范本丶方木条丶钢筋等推倒拆毁,企图阻止施工。12月17日,东源县物价局认证中心出具一份并未盖公章和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涉案被毁物品价值为 50,615元。

2008年6月,东源县人民法院以[2008]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该《鉴定结论书》为唯一证据,依据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尧有期徒刑四年。

(三)案情剖析

(1) 证据不足

根据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所引据唯一的证据《鉴定结论书》的证据不足,具体表现在下列两点:

第一丶《鉴定结论书》应是一份有关科学鉴定的事实书证,法律规定应有正式符合资格签定人员亲笔签字和加盖公章,才能算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这方面的正式法律依据有:

1.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 司法部《关於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5]72号)。

上述法规均明确规定合法鉴定书必须由有资格鉴定人员亲笔签字并加盖有关鉴定单位公章。

第二丶作出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单位"东源县物价格价认证中心"应是一个在政府统一名册上有登录的正式鉴定单位。

但是,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编制并公告的《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机构名册》,并没有列入"东源县物价格价认证中心"名册,因为该物价认证中心不被承认为符合资格的鉴定机构,更使该《鉴定结论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东源县人民法院仅根据这一份在法律上无效的鉴定书上所认定的事实判决,应是无效的判决。

(2) 事实不清

东源人民法院对发生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的背後事实,并未认真调查,或者调查不清,就草率作出判决,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结果作出错误判决。具体表现有二:

一方面,触发这个事件的背景是,东源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富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由富源公司独资开发东源县境内蓝口水电站,该电站工程船闸工程位於蓝口镇派头村,占用该村土地由县直协调办丶县国土局丶镇政府和派头村委会共同协调徵用,由蓝口镇政府负责发放徵地补偿款。

但是,蓝口水电站专案工程没有办理农田用地转用审批及徵地批准等手续,属於违法占地行为;并且违法占地数量巨大,蓝口水电站亦属於非法建设工程,应按照《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非法建设的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失地村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对该非法占地及非法建设投诉无门,工程又不停止,一时出於情绪激动不满,偕同律师到被非法占用的耕地拆毁非法建设财物,并未造成人身伤。此法属於"以恶制恶"丶自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如不造成严重损害,法律是不应加以追究的,最多给予行政处分。

另一方面,根据不符合资格的"东源县物价格价认证中心"由一名助理价格认证人员承办(按照《司法鉴定程式通则》丶《扣押丶追缴丶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关於同一鉴定估价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估价人员进行强制性规定,该鉴定结论书显属无效)。更加重要的是鉴定标的并非事发现场固定采集,也没有得到被告人及其他现场证人的确认,公安部门的勘察照片时间不明,事发现场遭受破坏,无法合理排除系案相对人"栽赃陷害",故意夸大损失50,615元。据另一消息来源人士估价,当时现场遭受毁坏捐失,最多价值500元。

(3) 依法无据

根据上述证据不足丶事实不清的案情,这个案件根本不能下判,应发回重新作出合法鉴定,并深入调查案件发生的深层次背景,对官商勾结非法侵占村民农地,不依法审批用地及非法水电站建设,给予应有的惩罚。因此,东源人民法院引据《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依法无据,且对失地村民及维权律师的一种"以恶制恶"丶自力救济造成危害性不大的轻微损失行为给予"四年"的重判,显然是该法院持权滥用法律的作为,二审法院应给予撤销。

(四)各界的反应

自刘尧律师被判刑後,立即引起全国律师界的强烈反应:

首先,深圳律师协会向河源中级法院致送了《切实维权刘尧律师合法权益的紧急报告》。

其次,十个省市的36名律师也在北京集会激烈研论刘尧案件,并且联名紧急致函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公平审理,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其三,北京会议未完,其中李方平和谢燕益两位律师先期匆匆搭乘当晚飞机赶赴河源市中级法院,为刘尧案件二审程序提供紧急法律援助。

其四,2008年7月29日,《南方都市报》也发表《律师维权·反陷囹圄》一文,加以声援。

其五,北京律师秦兵丶黎雄兵等30名全国律协会员也寄信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于宁会长",要求支持律师执业。

2008年8月28日

王友金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 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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