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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恩寵: 訪民要走出北京上訪的誤區

 2008-06-06 20:1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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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與全國各地公民依據法律不斷的到北京向中央政府控告地方政府的腐敗行為,但是到了北京以後被各地政府派到北京的打手截訪,甚至被毆打、打傷、打死和關押,幾乎走投無路。現在上海市民段春芳經過不懈的努力,終於在2008年4月22日上午將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大柵欄派出所告上法庭,這是一次成功的突破。
在法庭上依法由被告舉證,北京市公安機關必然要保護自己,最終不得不將上海公安機關"出賣"。
段惠民、段春芳兄妹的慘案(2006年11月3日發生)現在尚未判決,然輸贏已無所意義。段春芳可以將北京法院取得的材料繼續控告上海市政府。現段春芳再次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復議。她的舉動、可供全國的訪民借鑒。只要你在憲法、法律的框架下維權,會走到光明的一天。

附:段春芳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段春芳,女,漢族,1961年1月8日生,
住:上海市黃浦區泗涇路15號314室,郵編:200002
被申請人:北京市公安局

局長:馬振川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9號, 郵編:100740
申請事項:
確認被申請人在2008年4月22日將申請人移送上海公安機關處理的行為違法。
事實與理由:
2008年4月22日上午9:00申請人因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申請人的行政案件,從上海到北京法院出庭,沒想到上午11:00庭審結束後走出法院大門即被一批不明真相的人將申請人押送北京市救濟站(北京南站附近),關押到下午5:00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移交給上海公安機關處理:押送北京至上海的T103列車。
第二天上午9:35分到上海火車站後,上海公安機關將申請人押送上海市普陀區府村路500號上海市救濟站,關押到下午3:00,申請人在沒有任何釋放證明下被放回家。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北京期間沒有任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法"。為此提起行政復議,請公正裁決。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申請人:段春芳
身份證:310101610108282

2008年5月30日

附: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2、行政復議狀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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