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完善的禮法和較高的道德倫理約束著男女之間的感情,人們認為"愛情"必須要建立在婚姻的基礎之上,這樣才是有序的、穩固的,合情合理的,也是被整個社會和朝廷認可和推崇的。在婚姻以前的一切"愛"與"情",都是不被允許的,是非禮的。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區會以不同的方式對這種非禮的雙方進行懲罰。古代女子未婚生子,在當時整個社會是不齒的,所以她要跳崖自儘是自知非禮、羞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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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乃人生大事並非兒戲。古人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為父母不會把兒女往火坑裡推,媒妁受雙方之托為雙方負責。又因古人相信神佛,相信因果姻緣,相信天命,知道有月下老人牽線,冥冥中自有安排,不會有錯,所以在婚前是不允許男女私會相通的。那麼自然減少了很多社會問題,也是社會整體保持道德水平很高在婚姻方面的體現。古代社會私訂終身的事情被看作大逆不道。
古人認為,"婚姻"是道義的結合,有"恩、義、情、愛"在其中,是彼此相托的終身大事。古人要求丈夫有義──"恩義、情義和道義"。"夫"是"扶持"的意思,做丈夫的是家裡的支柱,是家裡所有人的依靠,上對父母下對妻兒、內對家庭外對社會都有道義的責任所在。因此,那個小孩的父親考中功名之後,回來娶他私訂終身的女孩子,也是"夫義"的體現,也挽回了先前的罪過。
自周朝時期制定的"六禮"(納採、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幾千年來成為人們結婚時遵行的法則。古人敬神畏天,重孝道,所以結婚時要拜天地,讓天地承認;要拜父母,要父母承認;夫妻對拜,要相互承認終身負責。最後,歸為正統的做法,這是天地神人都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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