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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重重的工商銀行金庫盜竊案

作者:林楓(大陸)  2007-11-02 19:5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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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河北邯鄲農行發生金庫特大盜竊案,5100萬現金丟失,案發後,犯罪嫌疑人任曉峰,馬向景現已被抓捕歸案。媒體報導中有這樣一個細節,邯鄲農行行長發現金庫被盜後,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想通過自查找款,自查未果,兩天後才向警方報案。

我看後猶如骨骾在喉,不吐不快。八年前,我所知道的——山西省忻州市定襄縣工商銀行也發生過一起金庫被盜案,案發後,工行領導拒不報警,而是通過自查,找回被盜庫款兩萬元,隨後在定襄縣工行,忻州市工行,山西省工行三級銀行的個別領導包庇袒護下,盜竊金庫的犯罪嫌疑人劉昌偉至今逍遙法外,8年來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而舉報該案的職工代表,屢遭工行領導打壓報復,2002年底被迫從定襄工行辭職。

1999年9月28日上午8時許,定襄工商銀行副行長焦慧香與出納科副經理田玉州在例行檢查金庫時,發現金庫庫款丟失兩萬元,立即報告定襄工行行長李德珍(當時李德珍調來定襄工商銀行上任行長剛兩個星期)和紀檢組長趙建華(副行級幹部)李德珍指示不要報警,隨後匯報了上級忻州市工商銀行,經分析,主要疑點集中在定襄工行出納劉昌偉身上,經過談話,政策攻心,劉昌偉承認於99年9月8日盜竊金庫兩萬元的事實(盜竊當時 定襄工行行長為楊高祥,幾天後調走,後案發),並交出贓款兩萬元。

至此,一起金庫盜竊案基本明朗,定襄工行本應向警方報案,但行長李德珍與前任行長楊高祥怕承擔事故責任,與紀檢組長趙建華[趙的丈夫張岩林當時任定襄公安局刑警隊長]商量後達成一致意見,採取封鎖信息,捂蓋子的作法,內部處理,拒不報警,在99年10月14日定襄工行行長辦公會議上,由行長李德珍提出將劉昌偉除名的建議,並隨後出臺了中國工商銀行定襄縣支行「工銀定發(1999)11號文件,並上報忻州市工行。99年11月15日,中國工商銀行忻州分行出臺「工銀忻監(1999)15號文件」該文件把金庫被盜的兩萬元贓款說成是「長款」(長款分為「收款長款」和「付款長款」兩種,指客戶取款時少取或交款時多交導致銀行長款),把性質嚴重的金庫盜竊案說成是「重大責任事故」,把盜竊國庫兩萬元說成「隱匿大額長款不報」以此來包庇犯罪嫌疑人劉昌偉,使其逃脫法律制裁。忻州市工行和定襄縣工商銀行自始至終也沒有報警,而是讓劉昌偉限期調離工商銀行。

2001年10月中旬,有工行職工代表要求查閱定襄工行工銀定發(1999)11號文件和忻州工行工銀忻監(1999)15號文件,定襄工行辦公室主任陰小天對職工代表的查詢積極地支持與配合,還幫助複印了這兩份文件。

10月29日,工行某職工代表寫了一封對中國工商銀行忻州分行「工銀忻監(1999)15號」文件的質疑信,親自去忻州市工行找到行長於晉萍反映此案,於晉萍看完材料後表示:忻州工行與定襄工行處理此事是公平公正的,劉昌偉沒有犯罪,工行沒有包庇他。並告訴該職工代表過幾天給書面答覆。11月2日,該職工代表收到了忻州市工行用掛號信寄來的答覆函(加蓋忻州市工行監察室公章),該答覆函第二頁第三行「據此,我們經過認真分析研究,確認劉昌偉交出的兩萬元系業務庫短款兩萬元,」而第十二行卻寫到「亦無充分必要的證據證明系劉昌偉所為。」第十六行寫道「但我們沒有任何人證,物證,證明劉昌偉是貪污或盜竊。

明眼人都知道劉昌偉交出的兩萬元贓款就是重要的物證,而忻州市工行個別領導明目張膽實施包庇行為,指鹿為馬地認為兩萬元贓款不是證據。

2001年11月,職工代表持相關材料到山西省工商銀行找到紀檢書記周錫良舉報,周收下了材料,事後,多次打電話詢問,周錫良說:「我不認為劉昌偉盜竊金庫,如果你認為他盜竊金庫,你把他直接抓起來就行了,不要找我。」 職工代表據理力爭,周錫良在電話裡諷刺該職工代表:「你有神經病吧。

在得知職工代表對此事調查舉報後,行長李德珍大為惱火,警告:「再鬧下去對你沒好處!小心我開除你!」

楊高祥到找該職工代表說:定襄公 檢 法都有我的人,你敢誣告我包庇,我找人把你抓起來!

副行長江華找職工代表談話時,赤裸裸地威脅:「再舉報,就讓你下崗!」並且說:「你到哪兒告都沒用,工行都能擺平」。代表告訴他:我是職工代表,有權調查,江華拍桌子大怒:職工代表算個屁,別捧雞毛當令箭了!。

由於舉報該案,該職工代表得罪了三級行領導,處處受到打壓、刁難及下崗威脅,2002年底,被迫辭職。一起性質惡劣的金庫盜竊案在定襄工行、忻州工行,山西省工行的個別領導包庇下,盜竊金庫的犯罪嫌疑人劉昌偉至今逍遙法外,逃脫了法律制裁。

根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下列期間的,不再追溯,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犯盜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巨大指5000元至2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是指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相關人員:

1.李德珍,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縣工商銀行行長,現為忻州市工商銀行調研員.手機13903509677
2.楊高祥,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縣工商銀行行長,現為忻州市工商銀行資產風險科科長.
3,江華,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縣工商銀行副行長,現為定襄縣工商銀行行長.手機13935035855;辦公電話0350 6021087
4,趙建華,從發案至今,擔任定襄縣工商銀行紀檢組長
5.陰小天,從發案至今,擔任定襄縣工商銀行辦公室主任
6.田玉洲,從發案至今,擔任定襄縣工商銀行出納科副科長.因該案被記過處分。手機13994103440 辦公0350 6022560
7.劉昌偉,原定襄縣工商銀行出納,案發後調離定襄縣工商銀行.
8李俊傑,定襄縣工商銀行出納,因該案被記大過處分。
8.於晉萍,原山西省忻州市工商銀行行長,現為山西省工商銀行副行長.
9.周錫良,從發案至今,擔任山西省工商銀行紀檢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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