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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重重的工商银行金库盗窃案

作者:林枫(大陆)  2007-11-02 19: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2007年4月14日,河北邯郸农行发生金库特大盗窃案,5100万现金丢失,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任晓峰,马向景现已被抓捕归案。媒体报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邯郸农行行长发现金库被盗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想通过自查找款,自查未果,两天后才向警方报案。

我看后犹如骨骾在喉,不吐不快。八年前,我所知道的——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工商银行也发生过一起金库被盗案,案发后,工行领导拒不报警,而是通过自查,找回被盗库款两万元,随后在定襄县工行,忻州市工行,山西省工行三级银行的个别领导包庇袒护下,盗窃金库的犯罪嫌疑人刘昌伟至今逍遥法外,8年来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而举报该案的职工代表,屡遭工行领导打压报复,2002年底被迫从定襄工行辞职。

1999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定襄工商银行副行长焦慧香与出纳科副经理田玉州在例行检查金库时,发现金库库款丢失两万元,立即报告定襄工行行长李德珍(当时李德珍调来定襄工商银行上任行长刚两个星期)和纪检组长赵建华(副行级干部)李德珍指示不要报警,随后汇报了上级忻州市工商银行,经分析,主要疑点集中在定襄工行出纳刘昌伟身上,经过谈话,政策攻心,刘昌伟承认于99年9月8日盗窃金库两万元的事实(盗窃当时 定襄工行行长为杨高祥,几天后调走,后案发),并交出赃款两万元。

至此,一起金库盗窃案基本明朗,定襄工行本应向警方报案,但行长李德珍与前任行长杨高祥怕承担事故责任,与纪检组长赵建华[赵的丈夫张岩林当时任定襄公安局刑警队长]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采取封锁信息,捂盖子的作法,内部处理,拒不报警,在99年10月14日定襄工行行长办公会议上,由行长李德珍提出将刘昌伟除名的建议,并随后出台了中国工商银行定襄县支行“工银定发(1999)11号文件,并上报忻州市工行。99年1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出台“工银忻监(1999)15号文件”该文件把金库被盗的两万元赃款说成是“长款”(长款分为“收款长款”和“付款长款”两种,指客户取款时少取或交款时多交导致银行长款),把性质严重的金库盗窃案说成是“重大责任事故”,把盗窃国库两万元说成“隐匿大额长款不报”以此来包庇犯罪嫌疑人刘昌伟,使其逃脱法律制裁。忻州市工行和定襄县工商银行自始至终也没有报警,而是让刘昌伟限期调离工商银行。

2001年10月中旬,有工行职工代表要求查阅定襄工行工银定发(1999)11号文件和忻州工行工银忻监(1999)15号文件,定襄工行办公室主任阴小天对职工代表的查询积极地支持与配合,还帮助复印了这两份文件。

10月29日,工行某职工代表写了一封对中国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工银忻监(1999)15号”文件的质疑信,亲自去忻州市工行找到行长于晋萍反映此案,于晋萍看完材料后表示:忻州工行与定襄工行处理此事是公平公正的,刘昌伟没有犯罪,工行没有包庇他。并告诉该职工代表过几天给书面答复。11月2日,该职工代表收到了忻州市工行用挂号信寄来的答复函(加盖忻州市工行监察室公章),该答复函第二页第三行“据此,我们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确认刘昌伟交出的两万元系业务库短款两万元,”而第十二行却写到“亦无充分必要的证据证明系刘昌伟所为。”第十六行写道“但我们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证明刘昌伟是贪污或盗窃。

明眼人都知道刘昌伟交出的两万元赃款就是重要的物证,而忻州市工行个别领导明目张胆实施包庇行为,指鹿为马地认为两万元赃款不是证据。

2001年11月,职工代表持相关材料到山西省工商银行找到纪检书记周锡良举报,周收下了材料,事后,多次打电话询问,周锡良说:“我不认为刘昌伟盗窃金库,如果你认为他盗窃金库,你把他直接抓起来就行了,不要找我。” 职工代表据理力争,周锡良在电话里讽刺该职工代表:“你有神经病吧。

在得知职工代表对此事调查举报后,行长李德珍大为恼火,警告:“再闹下去对你没好处!小心我开除你!”

杨高祥到找该职工代表说:定襄公 检 法都有我的人,你敢诬告我包庇,我找人把你抓起来!

副行长江华找职工代表谈话时,赤裸裸地威胁:“再举报,就让你下岗!”并且说:“你到哪儿告都没用,工行都能摆平”。代表告诉他:我是职工代表,有权调查,江华拍桌子大怒:职工代表算个屁,别捧鸡毛当令箭了!。

由于举报该案,该职工代表得罪了三级行领导,处处受到打压、刁难及下岗威胁,2002年底,被迫辞职。一起性质恶劣的金库盗窃案在定襄工行、忻州工行,山西省工行的个别领导包庇下,盗窃金库的犯罪嫌疑人刘昌伟至今逍遥法外,逃脱了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间的,不再追溯,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巨大指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相关人员:

1.李德珍,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工商银行行长,现为忻州市工商银行调研员.手机13903509677
2.杨高祥,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工商银行行长,现为忻州市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科科长.
3,江华,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工商银行副行长,现为定襄县工商银行行长.手机13935035855;办公电话0350 6021087
4,赵建华,从发案至今,担任定襄县工商银行纪检组长
5.阴小天,从发案至今,担任定襄县工商银行办公室主任
6.田玉洲,从发案至今,担任定襄县工商银行出纳科副科长.因该案被记过处分。手机13994103440 办公0350 6022560
7.刘昌伟,原定襄县工商银行出纳,案发后调离定襄县工商银行.
8李俊杰,定襄县工商银行出纳,因该案被记大过处分。
8.于晋萍,原山西省忻州市工商银行行长,现为山西省工商银行副行长.
9.周锡良,从发案至今,担任山西省工商银行纪检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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