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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總統普京遭勞教 訪民告北京勞教委即將開庭

作者:黃琦報導  2007-05-13 22: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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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下午16點,深圳趙國莉致電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我因2006年3月22日到俄羅斯大使館觀望普京總統回國,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教1年,目前,我已經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於本月15日開庭,希望你們關注。

據趙國莉介紹,她是深圳外貿集團下屬職工,因多種原因導致勞動關係被解除而上訪,趙國莉指出:

2006年3月22日下午18點過,趙國莉到俄羅斯大使館後門觀望普京回國,到達現場後,趙國莉過去和看守俄羅斯大使館的武警談了兩句話,派出所民警便到達,以超越警戒線為由把一行7名上訪人員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後交材料控告狀。2006年3月23日,因趙國莉出示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重大疾病症明,未簽字,遭到警察暴力毆打其後被非法拘禁。

2006年3月9日,趙國莉對違法行政拘留7日申請復議,2006年3月13日被受理。

2006年6月6日,趙國莉從拘留所黃×管教手中接到勞教通知書,時間是2006年5月23日至2007年3月21日,趙國莉要求申請行政訴訟,拘留所管教說到 「北京市勞教人員調遣處才可以申請訴訟」。而趙國莉在當天就被押送到內蒙古呼和浩特女子勞教所。

2006年6月底,趙國莉的母親代女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06年9月27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受害人的行政訴訟案,其後,趙國莉敗訴。勞教期滿釋放後,趙國莉繼續上告。

2007年5月9日,趙國莉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將於2007年5月15日下午3時開庭審理趙國莉狀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案。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將繼續關注訪民趙國莉狀告北京勞教委員會一案。


趙國莉自述:

深圳首宗國企上訪員工在京被勞教
一曲陰陽交錯間的血淚悲歌

深圳首宗國企上訪員工(為國企創下900萬元業績被違法解除)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李鴻忠書記等人夥同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局為袒護該企業的犯罪事實,在我在北京依法上訪期間,被他們共同捏造事實,虛構罪名,侵犯人權,非法對無辜的我勞教一年,在勞教所裡我受他們百般折磨和迫害,難以用言表,殘無人道。

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在開庭時無出示受害人違法上訪的證據(依法上訪難道有錯罪嗎)?以 「莫須有罪名」,在未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在利益的驅動下,濫用司法自由量裁權,枉法維持北京市勞教委員會做出的非法勞動教養決定。為此我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在即(2007年5月15日下午3點)。受害人和七旬父母流浪在京,堅持正義捍衛人權就業權的女兒是他們在古稀之年一片天,老父母生存下去的希望,誰來為我辯護?聘請正義的公益律師,敬請支持公平正義的善良人士參加公開開庭!

2006年6月6日,在拘留所第一次看到勞教票(無任何法定程序),晴天霹靂,驚悸如偶。而勞教票上的「控告狀」是:一切為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要人權要就業權,要生的權利,這就是深圳優秀員工,業務骨幹在京被勞教的「控告狀」,行政最高處罰權標本倒置(對原告栽贓陷害,其勞教票上的大使館地名莫須有的偽證)的典型案例!一切為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捍衛人權,就業權合理合法上訪(附國務院信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大等部門廣東省大要案回執)到京討公道,何罪之有?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公平正義何在?噩夢般的48次鼻刺,創世界之最,身心受到非人的摧殘和折磨,病弱的生命在陰陽間交錯,心在流血,在吶喊:「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青照汗青!預審徐某說受害人一個小上訪的,怎麼又是腳鐐,又是手銬,像個死刑犯!這是堅持正義的上訪人囚禁生涯的真實寫照,是勝似《六月雪》的血淚悲歌!2006年3月13日,廣東駐京工作組給原告勞資糾紛信訪大要件回執,深圳市信訪辦顛倒黑白,陷害受害人說給解決了。

2006年3月22日,上訪人熊芬帶受害人到俄羅斯大使館觀望普京回國,到達現場時已經有5個有在跟武警說話,受害人過去說了兩句話,派出所民警便到達,把一行7名上訪人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後交材料控告狀。2006年3月23日,放了三名上訪人,其餘四名行政拘留7日,因受害者出示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重大疾病症明,未簽字,遭到警察暴力毆打並像惡魔抓羊羔一樣扔進看守所,非法拘禁。(而本案中有拘留5次前科,並且同一樣行為的上訪人熊芬拘留7日放了)當天晚上受害人問本案預審徐某為什麼同案7人,第二天放3人,其餘的的4人行政拘留7日,自己也是行政拘留7天,為什麼被抓到看守所?預審回答說因為要為你作精神鑑定,小拘時間不夠?受害人問要多長時間,他說一個月時間鑑定,結果出來便放你了,受害人頭痛頭昏把被警察打傷的頭部和捏傷的脖子給他看,他寫的什麼受害人未看,相信人民警察便簽字了,他一人問話,簽名都是後面補上去的2人,法定程序違法。2006年3月9日受害人對違法行政拘留7日申請復議 2006年3月13日得到受理,依法應延緩羈押,北京公安非法拘禁受害人,剝奪受害人公民的人身權利!警察犯故意傷害於我致傷,誰來管?

2006年4月28日精神鑑定結果(正常)出來了,公安機關未履行承諾放受害人走,在受到欺騙的精神重壓下誘發了受害人的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病症,無法下嚥食物,於是從2006年4月28日起一到2006年5月25日,遭到慘無人道的48次刺鼻,受害人昏死無數次,九死一生,其間看守所趙××管教大聲喊,叫受害人要求坐起來,好讓她知道到底是否還活著,無辜的生命在陰陽間交錯輪迴!

2006年5月25日,被兩女科長和預審員像抬死人一樣抬至拘留所,受害人自以為從看守所轉至拘留所沒事了,相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6年6月6日,受害人從拘留所黃×管教手中接到勞教票,當著京籍吸毒人員王××的面未叫簽名履行一系列的法定手續,受害人要求申請行政訴訟,而拘留所管教說到 「北京市勞教人員調遣處才可以申請訴訟」,並且被當天被遣送走,受害人70多歲,患心臟病,高血壓老母於2006年6月4日聞訊趕到,卻被拒之門外,得不到接見,和諧社會太殘忍。從2006年3月22日起沒有打電話通知其受害人家屬。到2006年6月份受害人家裡才知道。

2006年6月底,其受害人母親為其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06年8月,受害人申請行政訴訟。

2006年9月11日,受害人收到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復函,要求其修改請求2,並且複印身份證。

2006年9月12日,受害人從楊××隊長手中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154號,其蓋章日期為2006年8月18日,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濫用職權,再一次體現。

2006年9月27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受害人的行政訴訟案,從受害人帳上扣除,受理費人民幣捌拾元錢,至此受害人正式成為法定原告。當天在深圳市市政府信訪辦的策劃下,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及深圳晶報將受害人作為反面典型在報上刊登。其題目為:無理鬧訪,違法必糾?到底誰無理,受害人的案件取得(國務院信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大等部門回執未解決!違法企業貪污獎金打擊報復優秀員工、業務骨幹,誰去糾?事實是顛倒黑白,不作為亂作為,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受害人堅決將訴訟進行到底,讓案件真相大白,追出違法犯罪的罪魁禍首!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未依法責令被告答辯狀上附1、2、3、4證據,以未依法出示「莫須有的告誡及其它證據」,之前未找原告調查事實,開庭筆錄與事實不符,故原告未在雙方筆錄上簽字。原告在此期間書面申請聘請律師未准,其辯護權利被剝奪?上訪人到中南海窗口反映上訪問題,從未聽到告誡這一說,千千萬萬上訪人可以作證。而勞教我是北京市公安局炮製出來的偽證,這是濫用職權的典型的表現。

2006年11月22日,原告人從隊長手中拿到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6)宣行初字第212號,並於當日被遣送到內蒙古呼和浩特女子勞教所。被告運用行政權再一次打擊報復原告一天未減期,北京政策對上訪人員可減期三月,而且原告一審法院在北京,被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濫用職權又一次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

2006年11月30日,受害人女所隊長用特快專遞為受害人郵寄上訴狀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郵資從受害人帳上扣除。

2007年3月21日,受害人期滿釋放,之前女所規定投稿中稿可減二天,受害人中了稿也沒減,行政執法機關破壞和諧社會,造成誠信危機!

2007年3月29日,廣東省省委給予了受害人介紹信,2007年3月30日,廣東省人大給予受害人介紹信。

2007年4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和書記員及被告(北京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兩個代理人談話)。被告代理人稱找原告談話在 2005年5月9日在拘留所,原告回答說在看守所,沒有任何人找她談話,原告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申請人民陪審員和新聞媒體參與公開報告,讓冤案在陽光下,公平、公正的解決,其法官答覆有法官不用陪審員,新聞媒體和公平開庭要商量。

2007年4月29日原告特快專遞郵寄案發當日同案夏××(被告勞教票上上訪人員)證明,寫信要求法院傳喚其它上訪人員作證,調查「警戒線」,對於這一漏洞百出,以莫須有的罪名,顛倒黑白栽贓陷害受害人的特大侵權傷害案!敬請天下的正義者留意,歡迎參加公開開庭!

2004年3-5月受害人為企業創下900萬元巨大貢獻,2004年6月符合企業內部文件深天俊紀字[2004]6號文件規定,有證、會電腦,有客戶資源,公司唯一有中級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員工,會電腦打字招租有900萬客戶租賃業務員,2004年6月受害人合同期滿當月,公司為受害人向深圳勞動和社會保障申報招調工手續,2004年6月25日審核合格下達調令。2004年7月5日,受害人將戶口從深圳龍崗遷移到深圳羅湖區公司集體戶口上,憑自己流下的汗水,受害人競爭上崗成為一名深圳國企正式員工。

2004年7月19日,在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公司領導為貪功為已有,非法侵佔受害人為企業創下900萬元業績,按企業深天俊會紀字[2004]12號之證明,打擊報復鐵證如山,受害人在得到國家信訪局、勞動部、全國人大等部門回執得不到解決上訪問題,原告無事實違法,被告徇私枉法,優秀員工被錢權迫害,這叫和諧社會與效益社會嗎?青天何在?

2007年5月9日,受害人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於2007年5月15日下午3時開庭,同時受害人接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電話,叫訴訟費,受害人當日下午2時許,交納訴訟費,對於行政拘留7日不服,受害人提起行政訴訟,相信法律會還受害人一個公道!敬請有正義之士參與公開開庭!(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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