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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莆田「對現實不滿」也能構成罪狀

作者:小草民  2007-05-13 20: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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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說在中國「對現實不滿」也構成罪狀,你可能不全信,但在中國的莆田市卻是真真實實地發生了一起「對現實不滿」判成罪狀的事。

(一)

《半月談》、《人民網》、《工人日報》、《高檢網》、《法制日報》等媒體曾公開報導過這起「對現實不滿」 判刑的政治案件,到至今也不見給蒙冤者平反。

1996年12月27日,福建省莆田縣檢察院指控林國奮的罪名之一是「對現實不滿、誹謗縣、市主要領導」。這就發生在中國莆田那起 「誹謗領導」特大要案。

究其縁由,是1996年7月份,莆田梧塘鎮黨委書記林國奮向中央等有關部門舉報市委書記許開瑞、縣委書記鄭海雄貪污腐敗等事實,並附上莆田老百姓反映其腐敗並廣為流傳當地的民謠順口溜。

接著,由鄭海雄直接導演,許開瑞公開督陣,讓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馬樹芳挂帥,莆田市的國安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紀委等相關部門所有一把手,都成為重案組領導成員,進行最高效的運作,最殘酷的鎮壓。

很快就在莆田掀起一場查舉報、查流傳民謠順口溜的政治運動,並開展得有聲有色、轟轟烈烈。

莆田重案專案組派出了大批人馬,對有關排查寫舉報信的「嫌疑人」,進行盯梢、跟蹤的布控,進行了查筆跡、查向北京通電話的記錄,進行了監聽電話等一系列重大動作舉措。

1996年11月6日,莆田當局迅速地把「對現實不滿」的莆田梧塘鎮黨委書記林國奮,抓進了拘留所。接下來就是幾天幾夜的通宵達旦的審訊,動用了陣容強大的重案專案組成員輪番訊問,並且強迫林國奮招供出同夥、後臺、經費來源等。

相信中國憲法的林國奮,據理為自己的行為辯白,辦案人員就放敢扔出他們的殺手鐧:「別張狂,這是奉市委領導的命令抓你!」

相信中國法律的林國奮,不按他們的旨意作答時,辦案人員就威脅說:「不配合就給你苦頭吃,叫你一天換一個號房,讓犯人來整死你!」並出示能緊縮的小鐵銬等刑具相威脅,不按他們所要求就往死裡整。

在當時,莆田的政治高壓態勢,幾乎無人敢站出來替林國奮說話。這時,曾經被打為右派的莆田法律界元老、己經70多歲的原市法律顧問處主任劉愷行勇敢站出來,聯同莆田恆升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新雲,從一審到二審,直到申訴都為林國奮作了無罪辯護。兩律師指出:《起訴書》指控被告犯有貪污罪、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擾亂社會秩序罪,有罪名無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指控誹謗罪之刑事訴訟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可是,1996年12月27日,莆田縣檢察院指控為「對現實不滿、誹謗縣、市主要領導」,和強加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訴。

1996年12月30日,莆田縣法院開庭,早把判處6年刑期的判決書,事先列印好了。

(二)

在改革開放有卄餘年的今天,作為莆田地方當局,己經是實實在在把「對現實不滿」視為犯罪,己經是實實在在把傳播「民謠順口溜」 視為犯罪,己經是實實在在把「舉報腐敗」 視為犯罪。

在中國共產黨建國之始,當局曾一度把「對現實不滿」,當作一種不可饒恕的罪行看待,對哪些對種種不良社會現象、當局的不完善甚至錯誤的政策在口頭上或文字上稍稍流露出不滿的人,輕則大會小會批判鬥爭、隔戶隔離反省,重則處以重刑甚至極刑也屢見不鮮。

到了文化大革命之時,更是發展到頂峰造極的地步。凡是對中央領導、地方領導有所不滿,「對現實不滿」的,都可以導致重刑甚至極刑。

要知道,正是人類不滿足於現狀的天性,力圖不斷予以改進的天性,才有別於普通動物。人類不滿足於現狀是寶貴的品質,是民主社會賦與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共和國賦予每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之一。

人類,所以能在幾千年的時間內,從極其原始的狀態迏到今天這樣高度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是靠人類這種寶貴的不滿足於現狀、力圖改善現狀、不斷進取的天性,來不斷推動社會、政治、科學、技術、文化和生產進步帶來的結果。

時至今日,中國改革開放已有卄餘年,各項保障公民的生存、民主權益的法律、法規也已陸續建立。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在各種公開場合上,在記者招待會上,一再向國內外宣稱:中國是一個法治、民主的國家。

但是,在莆田卻是真真實實地發生了一起以「對現實不滿」判成罪狀大案。

(三)

今天,國人在許多主流媒體上看到公開報導有:莆田「誹謗領導」案;彭水「誹謗領導」案;五河「誹謗領導」案;稷山「誹謗領導」案,這裡的那一個不是「對現實不滿」的典型案例?!那一個不是「對現實不滿」的罪名招引來牢獄之災?!

就舉莆田「誹謗領導」大要案,以「對現實不滿」 判刑來分析看:

1993年11月,從莆田市委組織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接任莆田縣梧塘黨委書記的林國奮,於1996年12月27日,被莆田縣檢察院指控為「對現實不滿、誹謗縣市領導人、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訴,林國奮因此被判刑六年,也因此在共產黨辦的人民監獄裡關了四年多。

奇怪是,在莆田縣檢察院羅織的罪名中,貪污、受賄經三年查無實據,不能成立。所謂誹謗縣市領導人,也因林國奮在寫給中央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的材料中所列舉的事實,並非無中生有,況且據目前仍在職的當地許多廳、處、科級幹部稱「那裡的有些問題比林國奮的材料中所反映的問題更嚴重」。 民謠順口溜更是民心所反映。既然如此,誹謗縣市領導人之罪名也就不能成立了。

林國奮出於自己的良知和社會責任感置個人、家庭的安危於不顧,寫出了《福建莆田圈地炒賣土地嚴重》、《莆田工程與買官交易》、《莆田農民負擔問題透視》等材料與市、縣各級貪污腐敗份子和現象作堅決鬥爭。他擾亂的是貪污腐敗份子們進行貪污腐敗、買官賣官、權錢交易的黑社會秩序,而不是我們人民的社會秩序。由此可見所謂「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當然也無從成立。

那麼,林國奮剩下的唯一能沾上邊的罪名,就是「對現實不滿」了。林國奮在材料中對當地普遍存在的各種貪污腐敗現象與人物,表現出理所當然的強烈不滿,不僅是人類那種不滿於現狀、力圖不斷改善現狀、力圖進取的寶貴天性在他身上的體現,而且他也是正在履行一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也是在行使憲法賦與公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林國奮的行為,本應受到公眾和各級黨組織、各級政府的支持與表彰,本應受到公安與司法部門的保護。然而,林國奮卻因這唯一可以成立的事實,「對現實不滿」被當作一種罪行,而蒙受6年徒刑,四年多的牢獄之災。

許多民眾擔心,若以此罪名來定罪,此邪風一開,全國各地各級腐敗份子如群起傚尤,後果真是不堪設想。

果然2006年,重慶彭水「誹謗領導」案,安徽五河「誹謗領導」案,山西稷山「誹謗領導」案,接二連三地發生說明瞭什麼?

福建莆田、重慶彭水、安徽五河、山西稷山四地,時差十年,地隔黃河,跨越長江,東南西北,竟不謀而合,說明瞭政法生態的相似性?

四地當局對「誹謗領導」案大張旗鼓的調查,使得四地民眾有一種人人自危,不敢談論政治,甚至沒人敢對政府官員說三道四的危態!

「對現實不滿」而「因言獲罪」的林國奮、秦中飛、李茂余、董國平、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等同志,無異於封建社會搞「文字獄」的犧牲品。

「對現實不滿」己成為現代各級腐敗份子手中一件,可以隨心所欲並且無往而不勝的利器,輕而易舉地置各地反腐人士於死地甚而殃及親友。

看來人類內心深處那種不滿於現狀,特別是尋不良社會現狀,力圖不斷改進現狀、不斷進取的寶貴天性,在慘遭數文革十年無情扼殺之後,剛剛得以甦生之時,又將再次面臨被扼殺的危險。

不過,這次不是為極權統治的政治需要所扼殺,而是有可能為現代各級腐敗分子所扼殺。

林國奮、秦中飛、李茂余、董國平、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等同志冤案,已不斷地為我們所有民眾敲響了警鐘。(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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