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筆者提交了書面申請,指出阜陽中級法院已超過法定審限,請求錢偉光審判長及時並且獨立的依法作出裁決。與此前要求追究偽證責任的申請一樣,這一請求也沒有得到任何答覆。但筆者相信,表面平靜的背後,各種因素應當一直在發揮作用,這個並不簡單的案件,已經成為檢驗中國司法公正獨立與否的試金石。
小道消息大行其道,緣於大道不行。今年「兩會」前後,被告敗訴的傳聞開始出現。據悉,有人在高級法院看到了阜陽中院用於請示的判決書,內容是認定三被告構成侵權,作家夫婦和出版社分別賠償原告七萬元和三萬元。通常情況下,有些謠言表達了希望與期待,有些傳言則反映了擔憂和憤懣,筆者認為,有關本案作者敗訴的傳言,顯然屬於後一種情況,因為民心向背早已昭然若揭。
筆者判斷,傳言不是空穴來風,但也存在明顯紕漏。所謂請示,通常不以成文判決的形式,而是以陳述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或傾向性意見,並請求上級法院定奪的公文形式出現。本案茲事體大,司法要回答的不僅是兩造恩怨曲直,而且是公民是否有權批評官員和制度,以及官員是否有權為此指控公民誹謗的問題。筆者認為,即使不排除有人萌生過影響司法的初衷,但本案現在的走向,早已非任何人所能左右。筆者相信,假如安徽省高級法院無權自主決定,案件甚至還有「上請」到最高法院的可能。因此,本案結論必將體現最高法院的立場。
最高法院各業務審判庭編輯出版的《審判監督與指導》叢書顯示,對於疑難案件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下級法院之間有請示和溝通的慣例,判決將根據上級法院批復意見精神形成。雖然這種做法客觀上使當事人的上訴權懸空,從而違反兩審終審制的原則,但在目前地方法院司法能力參差不齊和易受地方勢力干擾的背景下,很多具有前瞻性的司法原則事實上是以最高法院批復的形式確立的,這些原則將對司法解釋的出臺和立法走向產生影響。
「查己可以知人」,筆者相信組成本案合議庭的各位法官,對是非問題和如何出判早已胸有成竹。我們感覺到,雖然面對著阜陽地方政治的諸多干擾,合議庭還是隨著訴訟的進程逐漸表現出了應有的寬容和善意,但問題在於,判決傾向早已不再取決於他們的立場。筆者認為,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僅僅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本案的決定性因素是政治博弈而不是法官意志,所以他們也難。
考諸目前國內政局,雖然人權已經入憲,和諧社會待哺,但茅屋為秋風所破,民眾如覆巢之卵;茅於軾的天則所已無依無靠,高校的BBS則個個凋零;郭國汀律師執照被扣,焦國標北大飯碗已砸;鄉校頻繁被毀,止謗之勢已成,苦雨未來而淒風滿樓,國人唯道路以目而已矣。金玉其外的葉公新政,敗絮已然叢生。基於此,筆者認為,若本案早日出判,被告必凶多吉少,假如曠日持久,或可增加幾分勝算。
作為職業律師,筆者相信在宣判之前,一切都還是未知數,何況在一審階段,筆者和陳桂棣夫婦所能做的,只剩下聽天由命了--我們已經盡力了。既然從未對勝訴有過任何幻想,此刻我們只應對命運深深感恩,畢竟在過去的一年中,我們共同有機會以自己的澎湃激情,一行一行地去譜寫捍衛言論自由的詩篇。對我們而言,具體結果早已被置之度外,勝固可喜,敗也欣然。
倘若一審敗訴,我們將依法提起上訴,所以這事兒沒完,大家還需要走著瞧。
謝謝各位。
2005年3月27日
於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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