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工黨河南黨部電)2004年12月24日,鄭州工運領袖張正耀、張縴夫以言獲罪,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誹謗罪」判處三年徒刑。
2004年9月,張正耀為紀念毛澤東逝世二十八週年,委託張縴夫寫了一篇《毛澤東-我們永遠的領袖-紀念毛澤東主席逝世二十八週年》的文章,張正耀將文章在網上發表,並於9月9日在工人中分發。為此,被鄭州警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後被鄭州檢方以「誹謗罪」起訴。
2004年12月21日上午,鄭州市大雪飄凜。張正耀及張縴夫一案在鄭州市金水區法院開庭。一大早,大批群眾冒雪趕去法院 聲援和旁聽,可是金水區法院不公開審理,到場群眾包括張正耀的妻子葛麗英都未能進入法庭。
2004年12月24日,張正耀及張縴夫二人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誹謗罪」判處三年徒刑。 據張正耀及張縴夫的律師告知,二人不服判決,已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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