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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港監獄黑暗 電擊致殘不能成婚(多圖)

 2004-09-28 02: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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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陳作亮,男,41歲,漢族,高中畢業,生於1963年7月17日,家住天津市寧河縣礄口鄉興家坨村。

在2000年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1年2月被南開區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在2001年4月來天津市李港監獄進行服刑改造,於2003年6月8日提前釋放,獲得減刑4個月。

本人因在李港監獄服刑期間身體遭受了殘酷的虐待和傷害,身體至今未能恢復,不僅身心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創傷,而且在精神上的創傷,而且在精神上的創傷更是嚴重。基於上述原因至今未能成家,對生活失去信心,整日意志低沉,愁眉不展,憂心忡忡,心境苦悶,悲觀絕望,有時存在自殺念頭。今年曾經去過山西五臺山,準備出家,可是一想到曾經殘酷虐待我的壬陟、張萬成兩位隊長還逍遙法外,當時我又改變了主意,又從五臺山重新來到北京繼續上訪,滯留在京,長期上訪,仍得不到解決時,有時產生了過激行為,闖過人民大會堂,「五一」那天下跪國旗,7月1日那天衝入國旗警戒線,7月2日上午9點多,上了中央組織部大樓,8月4日 9點多,到了美國大使館尋求人權(朝陽分局將我拘束留15天)。地方政府把我接回後,李港監獄來了幾位負責人,當問我有什麼要求時,我說:第一是要求監獄領導從嚴懲治壬陟、張萬成兩位隊長,第二要求是給我一定的經濟賠償。李港監獄領導以證據不足,無法查證為由,無法追究兩位隊長的責任,只能給我一定的困難資助費。既然證據不足,無法查證,為什麼要給我6萬元的困難資助呢?從李港監獄釋放的人不計其數,為什麼別人連一分錢的困難資助費都沒有呢?證據不足,無法查證的電擊事實不攻自破,顯而易見。假如兩位隊長電擊的事實不存在,我在釋放前,也就是在2003年5月8日下午,當著張萬成的面,我向楊監獄長和壬政委流著眼淚訴說壬陟、張萬成兩位隊長電壞了我的小便,使我失去了一個做男人的尊嚴。我出獄後一定要控告張萬成、壬陟兩位隊長。在2002年5月16日下午對我進行的殘酷虐待和造成的人身傷害,當時張萬成為什麼連話都不敢說呢?假如電擊的事實不存在,我都告到北京,張萬成、壬陡為什麼不向檢察院起訴我誣陷誹謗罪呢?假如電擊的事實不存在,我出獄後為什麼跑遍天津的各個上訪部門,以及後來發展到北京,當知道北京信訪部門無實權,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時,先後去過中南海多次,玉泉山、釣魚臺國賓館、中紀委、司法部、天安門廣場,闖人民大會堂,上過中央組織部大樓,以至後來到五一下跪國旗,美國大使館尋求人權,冒著極大的風險,可以說早已把個人生死置之度外,充分說明瞭我受到期非常殘酷的虐待,無論從電擊的時間上和手段上,在中國監獄乃至世界上,都是絕無僅有的,也是比較罕見的。

我為了上訪,在外面的露天不知睡過多少個難忘的夜晚,光花費就近兩萬元,以後連一分錢都借不出來,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吃的苦和受的罪惡無法用語言來表達,李港監獄想用6萬元的生活困難資助費後,讓我抄寫監獄早已擬訂好的保證書。,當時我真想不抄寫保證書,因為在談話時的第一條就是監獄領導要從嚴懲治兩位隊長,第二條才是經濟賠償問題,也就是說賠償是以嚴懲兩位隊長為前提,為條件,否則賠償就失去意義。而李港監獄在這件事上卻本末倒置,意思是賠償完後,要求我不要追究兩位隊長的任何責任。顯然,監獄方面是有意包庇兩位隊長的罪行,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讓我追究兩位隊長的刑事責任。李港監獄的領導這是在執法犯法。我知道不按李港監獄的要求去做,他們也不會把錢給我,雖然距我要的20萬元還相差甚遠,我想錢先拿到手再說。於是我就極不情願的抄寫那份李港監獄早已擬好的保證書。兩位隊長給我來來就特別困難的生活如同雪上加霜,而且又給國家的經濟造成一定的損失。由於我上訪有時的過激行為,給北京的國際形象造成了惡劣影響,是多少金錢都無法挽回的,與這兩位隊長直接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是世界警察,常常在電視上看到在聯合國和一些世界大會上指責中國的人權問題,我們這些人在美國大使館前打條幅,朗讀詩詞,中國的人權問題又一次在美國使館前曝光。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弱勢群體中的普通一員,我以實事求的態度向黨中央領導控訴地方行政,司法腐敗官員侵犯我們上訪人的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拯救冤民是上訪人向黨中央發自內心的呼喚,依法給予公正處理問題是上訪人堅強不屈,永無休止的信念,能否實現是上訪者對黨中央的渴望和期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行政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的第十七條規定,我向李港監獄提出的經濟賠償是完全合理的,依照國家有關最新《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總是的解釋》的條文來提出來年,是完全符合實際的最低標準。而李港監獄負責人以生活救濟為名,以兩萬元底價和我進行討價還價,還說什麼我出口要20萬元是獅子大開口。我家雖然經濟特別困難,但我想如果不發生電擊之事,我完全可以用勤勞的雙手,辛勤的勞動會逐步改善生活狀況,過上美滿幸福生活,而壬陟、李萬成兩位隊長對我進行慘無人道的虐待和傷害,使我至今未能成家,身體存在許多病症,使我今後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可以說給我的人知道路設下了重重障礙,是多少金錢都不能挽回的,雖主國家還未設青春損失費這方面的問題,我想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會逐步健全完善原來法律所不具備的條款,所以我著重重申,檢查部門一定要抓緊時間調查我的受害材料,追究兩位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作為一名嚴管隊長也就是目擊證人之一的金大亮,一執法犯,二是在那樣場面,完全能夠制止壬陟、張萬成的殘酷虐待,為什麼不加以制止呢,假如金大亮當時能夠勸說、阻止壬陟、張萬成兩位隊長,也許就不會出現那樣的殘暴局面。目擊證人之二陳健國,天津紅橋區人,因為是監獄某領導的門子,幹上了嚴管隊的雜役。由於在2002年農曆臘月29日上午,由於我連續報告有病,身體不舒服,一個星期都未解大便,他進來後對我就時行毆打,由於我忍無可忍,回手打了他嘴角一下,當時他嘴角確實流血了,當時獄政科防暴隊的不少隊長正在警衛室開會,從監控上看到了我與陳健國在打架,進屋後把我拉出來立即帶上戒具這時陳健國過來就要打我,獄政科薄科長把他給攔住了緊接著過來幾個防暴隊長,各拿著警棍對我頭部進行了電擊,電擊的滋味肯定不好受。後來我就說可憐我吧,長期無人接見。我不斷重複這句話,一位防暴隊長問我家裡都有什麼人,我說有一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就這樣我帶著手銬被關進了禁閉室。那時的禁閉室特別陰冷,晚上只給我一個小薄被,我躺在冰涼的床上蓋上薄被凍得我直發顫。第二天是金大亮值班,金大亮拿著警棍想進禁閉室電擊我,我說:「你要是敢電擊我,我就把頭向鐵門撞去。」叫我這麼一說,他沒敢用電棍電擊我。原來每天給我三個窩頭,中午兩個,晚上一個。那天金大亮說,關了一個月還那麼有勁,這回每天給他兩個窩頭。當時我想不通,看到中午只給我一個窩頭,我就沒吃,金大亮知道我不吃飯後,對陳健國說;「不吃好辦,過幾天給他灌面粥。」我想他們說得到,辦得到,我還是吃吧,最好能活著出去。就這樣,我天天從早6點一直坐到晚9點,中午都不讓我休息,吃完飯後就讓我坐板,解大便時,陳健國開始就給我一條二寸見方的報紙,後來乾脆連報紙都不給,讓我水洗。春節時從初一到初五每天給我一個饅頭,給點咸菜。陳健國對我說,過節了政府一天給你一個饅頭,一次你還是分兩次,我說一次都給我吧。初五以後每天還是給我兩個窩頭。記得有一天,楊監獄長和其他領導視察禁閉室時,我哀求楊監每天再給我加一個窩頭,楊監語氣非常強硬的說,不行!我在那樣的環境裡手銬腳鐐帶了18天後,把我從禁閉室轉到集訓隊。在集訓隊又呆了半個月才把我放出去。春節過後,張萬成領著幾個犯人去禁閉室裡幹活,我說張隊過年好,張萬成用手指著我說,陳作亮出去我饒不了你。所以說,壬陟、張萬成對我的殘酷虐待的兩個目擊證人能否說實話,不言而喻。

根據《刑法學》中談到的刑事責任問題:刑事責任的功能中明確提到一個人犯罪,只要他的刑事責任問題還沒有獲得解決,司法機關就有權隨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從而給他以刑法處罰。壬陟、張萬成對我的殘酷虐待完全觸犯了我國的有關法律,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由於我的上訪,我的養女(嚴明花,19歲,吉林省舒蘭市小城鎮)的學業也迫於停止,去哈爾濱打工,家裡只剩下年邁體弱多病的岳母大人,自己過著艱難的生活,靠外孫女寄來的錢,進行治病和生存。我的兒子讓我弟弟撫養,我把全部精力都投入了這場無休止的上訪。所以我一定要追究兩位隊長的刑事責任。

控告人:陳作亮

2004年9月2日

該份控訴材料包括七頁附件:

1、卷宗(人民調解委員會);2、人民調解文書格式調解申請書;3、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編號:04,08,2號);4、人民調解協議書;5、人民調解協議書附頁;6、保證書;7、收條。現以掃瞄形式發送其中兩頁(6、7頁)

另發一份陳亮寫的《中國冤民在吶喊》的控告書一份。

陳作亮的聯繫電話:手機 13820755817,歡迎媒體採訪。








天津陳作亮冤案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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