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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李港监狱黑暗 电击致残不能成婚(多图)

 2004-09-28 02:1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我叫陈作亮,男,41岁,汉族,高中毕业,生于1963年7月17日,家住天津市宁河县硚口乡兴家坨村。

在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在2001年4月来天津市李港监狱进行服刑改造,于2003年6月8日提前释放,获得减刑4个月。

本人因在李港监狱服刑期间身体遭受了残酷的虐待和伤害,身体至今未能恢复,不仅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而且在精神上的创伤,而且在精神上的创伤更是严重。基于上述原因至今未能成家,对生活失去信心,整日意志低沉,愁眉不展,忧心忡忡,心境苦闷,悲观绝望,有时存在自杀念头。今年曾经去过山西五台山,准备出家,可是一想到曾经残酷虐待我的壬陟、张万成两位队长还逍遥法外,当时我又改变了主意,又从五台山重新来到北京继续上访,滞留在京,长期上访,仍得不到解决时,有时产生了过激行为,闯过人民大会堂,“五一”那天下跪国旗,7月1日那天冲入国旗警戒线,7月2日上午9点多,上了中央组织部大楼,8月4日 9点多,到了美国大使馆寻求人权(朝阳分局将我拘束留15天)。地方政府把我接回后,李港监狱来了几位负责人,当问我有什么要求时,我说:第一是要求监狱领导从严惩治壬陟、张万成两位队长,第二要求是给我一定的经济赔偿。李港监狱领导以证据不足,无法查证为由,无法追究两位队长的责任,只能给我一定的困难资助费。既然证据不足,无法查证,为什么要给我6万元的困难资助呢?从李港监狱释放的人不计其数,为什么别人连一分钱的困难资助费都没有呢?证据不足,无法查证的电击事实不攻自破,显而易见。假如两位队长电击的事实不存在,我在释放前,也就是在2003年5月8日下午,当着张万成的面,我向杨监狱长和壬政委流着眼泪诉说壬陟、张万成两位队长电坏了我的小便,使我失去了一个做男人的尊严。我出狱后一定要控告张万成、壬陟两位队长。在2002年5月16日下午对我进行的残酷虐待和造成的人身伤害,当时张万成为什么连话都不敢说呢?假如电击的事实不存在,我都告到北京,张万成、壬陡为什么不向检察院起诉我诬陷诽谤罪呢?假如电击的事实不存在,我出狱后为什么跑遍天津的各个上访部门,以及后来发展到北京,当知道北京信访部门无实权,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时,先后去过中南海多次,玉泉山、钓鱼台国宾馆、中纪委、司法部、天安门广场,闯人民大会堂,上过中央组织部大楼,以至后来到五一下跪国旗,美国大使馆寻求人权,冒着极大的风险,可以说早已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充分说明了我受到期非常残酷的虐待,无论从电击的时间上和手段上,在中国监狱乃至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也是比较罕见的。

我为了上访,在外面的露天不知睡过多少个难忘的夜晚,光花费就近两万元,以后连一分钱都借不出来,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吃的苦和受的罪恶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李港监狱想用6万元的生活困难资助费后,让我抄写监狱早已拟订好的保证书。,当时我真想不抄写保证书,因为在谈话时的第一条就是监狱领导要从严惩治两位队长,第二条才是经济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赔偿是以严惩两位队长为前提,为条件,否则赔偿就失去意义。而李港监狱在这件事上却本末倒置,意思是赔偿完后,要求我不要追究两位队长的任何责任。显然,监狱方面是有意包庇两位队长的罪行,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让我追究两位队长的刑事责任。李港监狱的领导这是在执法犯法。我知道不按李港监狱的要求去做,他们也不会把钱给我,虽然距我要的20万元还相差甚远,我想钱先拿到手再说。于是我就极不情愿的抄写那份李港监狱早已拟好的保证书。两位队长给我来来就特别困难的生活如同雪上加霜,而且又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由于我上访有时的过激行为,给北京的国际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是多少金钱都无法挽回的,与这两位队长直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是世界警察,常常在电视上看到在联合国和一些世界大会上指责中国的人权问题,我们这些人在美国大使馆前打条幅,朗读诗词,中国的人权问题又一次在美国使馆前曝光。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弱势群体中的普通一员,我以实事求的态度向党中央领导控诉地方行政,司法腐败官员侵犯我们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拯救冤民是上访人向党中央发自内心的呼唤,依法给予公正处理问题是上访人坚强不屈,永无休止的信念,能否实现是上访者对党中央的渴望和期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行政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第十七条规定,我向李港监狱提出的经济赔偿是完全合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最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的条文来提出来年,是完全符合实际的最低标准。而李港监狱负责人以生活救济为名,以两万元底价和我进行讨价还价,还说什么我出口要20万元是狮子大开口。我家虽然经济特别困难,但我想如果不发生电击之事,我完全可以用勤劳的双手,辛勤的劳动会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过上美满幸福生活,而壬陟、李万成两位队长对我进行惨无人道的虐待和伤害,使我至今未能成家,身体存在许多病症,使我今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可以说给我的人知道路设下了重重障碍,是多少金钱都不能挽回的,虽主国家还未设青春损失费这方面的问题,我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会逐步健全完善原来法律所不具备的条款,所以我着重重申,检查部门一定要抓紧时间调查我的受害材料,追究两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作为一名严管队长也就是目击证人之一的金大亮,一执法犯,二是在那样场面,完全能够制止壬陟、张万成的残酷虐待,为什么不加以制止呢,假如金大亮当时能够劝说、阻止壬陟、张万成两位队长,也许就不会出现那样的残暴局面。目击证人之二陈健国,天津红桥区人,因为是监狱某领导的门子,干上了严管队的杂役。由于在2002年农历腊月29日上午,由于我连续报告有病,身体不舒服,一个星期都未解大便,他进来后对我就时行殴打,由于我忍无可忍,回手打了他嘴角一下,当时他嘴角确实流血了,当时狱政科防暴队的不少队长正在警卫室开会,从监控上看到了我与陈健国在打架,进屋后把我拉出来立即带上戒具这时陈健国过来就要打我,狱政科薄科长把他给拦住了紧接着过来几个防暴队长,各拿着警棍对我头部进行了电击,电击的滋味肯定不好受。后来我就说可怜我吧,长期无人接见。我不断重复这句话,一位防暴队长问我家里都有什么人,我说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就这样我带着手铐被关进了禁闭室。那时的禁闭室特别阴冷,晚上只给我一个小薄被,我躺在冰凉的床上盖上薄被冻得我直发颤。第二天是金大亮值班,金大亮拿着警棍想进禁闭室电击我,我说:“你要是敢电击我,我就把头向铁门撞去。”叫我这么一说,他没敢用电棍电击我。原来每天给我三个窝头,中午两个,晚上一个。那天金大亮说,关了一个月还那么有劲,这回每天给他两个窝头。当时我想不通,看到中午只给我一个窝头,我就没吃,金大亮知道我不吃饭后,对陈健国说;“不吃好办,过几天给他灌面粥。”我想他们说得到,办得到,我还是吃吧,最好能活着出去。就这样,我天天从早6点一直坐到晚9点,中午都不让我休息,吃完饭后就让我坐板,解大便时,陈健国开始就给我一条二寸见方的报纸,后来干脆连报纸都不给,让我水洗。春节时从初一到初五每天给我一个馒头,给点咸菜。陈健国对我说,过节了政府一天给你一个馒头,一次你还是分两次,我说一次都给我吧。初五以后每天还是给我两个窝头。记得有一天,杨监狱长和其他领导视察禁闭室时,我哀求杨监每天再给我加一个窝头,杨监语气非常强硬的说,不行!我在那样的环境里手铐脚镣带了18天后,把我从禁闭室转到集训队。在集训队又呆了半个月才把我放出去。春节过后,张万成领着几个犯人去禁闭室里干活,我说张队过年好,张万成用手指着我说,陈作亮出去我饶不了你。所以说,壬陟、张万成对我的残酷虐待的两个目击证人能否说实话,不言而喻。

根据《刑法学》中谈到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的功能中明确提到一个人犯罪,只要他的刑事责任问题还没有获得解决,司法机关就有权随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给他以刑法处罚。壬陟、张万成对我的残酷虐待完全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由于我的上访,我的养女(严明花,19岁,吉林省舒兰市小城镇)的学业也迫于停止,去哈尔滨打工,家里只剩下年迈体弱多病的岳母大人,自己过着艰难的生活,靠外孙女寄来的钱,进行治病和生存。我的儿子让我弟弟抚养,我把全部精力都投入了这场无休止的上访。所以我一定要追究两位队长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陈作亮

2004年9月2日

该份控诉材料包括七页附件:

1、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2、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调解申请书;3、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编号:04,08,2号);4、人民调解协议书;5、人民调解协议书附页;6、保证书;7、收条。现以扫瞄形式发送其中两页(6、7页)

另发一份陈亮写的《中国冤民在呐喊》的控告书一份。

陈作亮的联系电话:手机 13820755817,欢迎媒体采访。








天津陈作亮冤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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