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比較流行的鎮壓有理論主要有兩條:
1、經濟發展論
2、學生示威非法論
對於第一點,包括了「中國分裂論」。杞人憂天者們,擔心「六四」不鎮壓會引發像前蘇聯一樣的分裂危機。這一點,安田在《駁「『六四』鎮壓有理」說》中,已經有了較詳細的駁斥,不再贅述。現在需要說明的,就是一大批在國產私有化過程中既得利益者,以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成就,來論證共產黨當初鎮壓的合理性。更有甚者,以此得出「專制優於民主」的謬論。
對這樣的謬論,張三一言先生在《「民主無助於經濟發展」是陷阱》一文中,有了精闢的駁斥。其主要觀點有二:
一、民主的目的不是發展經濟
張三一言先生說得很明白:「經濟發展由經濟制度與政策決定;社會發展由政治制度和政策決定。」
二、民主與經濟發展是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
相對而言,專制與經濟的發展,就是「矛」與「盾」的關係。
安田想針對「六四」屠殺特別說明的就是,中國經濟的發展恰恰不是「六四」鎮壓的結果。
何以這樣說?從政治方面看,六四鎮壓結果是以趙紫陽為代表的改革派全面失勢。鎮壓的主導者,是以李鵬為代表的保守派。相對而言,現在中國私有化的經濟政策更接近改革派的經濟路線。這是一個很滑稽的結果:六四鎮壓的政治得益者竟然拋棄了自己的經濟主張,改而採用被打倒的改革派的市場經濟路線。這不是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其實一點也不奇怪,因為這樣的路線是「六四」鎮壓後,共產黨政府化解合法性危機的唯一出路。這樣很簡單的道理,那些鎮壓有理派們竟然視而不見。搶了別人的桃子,還說搶得有理。和祖師爺毛澤東當初養精蓄銳搶奪中華民國抗戰成果相比,毫不遜色。
也許有人會說:「六四」後經濟發展,是鄧的南巡講話的結果。那麼,這些朋友也就同意了這樣的事實:「六四」後到92年講話之前,中國經濟發展很蕭條。那麼,到底是那三年經濟情況更能代表「鎮壓者」,還是92年以後,因為鄧的恨話「誰不改革誰下臺」而不得不重新啟動的經濟改革更能代表「鎮壓者」們的經濟政策?當然鄧是鎮壓的最大得益者,他支持經濟改革。問題是,既然鄧的南巡講話是被鎮壓下去的改革派的主張,那麼「六四」不鎮壓,改革派上臺,中國豈不要早三年實行後來被「鎮壓有理派」們引為自豪的經濟政策嗎?如此說來,「六四」鎮壓至少讓我們的經濟發展落後了三年。
其實,現在的經濟發展到底是否一定像宣傳的那樣好,中國人心知肚明。安田唯一感到可惜的,就是一個好的經濟改革政策白白地被誤用在一個專制國家了。我們只要回頭看看趙紫陽的十二大報告,就會明白:相對於那篇既有經濟改革方針又有政治改革方向的文件,中國現在的一點點經濟成就,實在是得不償失。「六四」鎮壓的結果,是放棄了政治改革。就像一輛雙輪的車子,掉了一個輪子還在跑,看起來跑得很快,其實是下了道。中國現在的社會矛盾,遠遠超過了89年。這就是單輪發展的代價。
由上所述,目前這樣的經濟成果,不僅不是「六四」鎮壓有理的依據,反而是鎮壓無理的佐證。
駁斥完「經濟論」,安田回頭駁一下廣泛流傳的「學生示威非法論」。這個論點看起來有模有樣:不是都承認應該建立法治社會嗎?那麼,學生沒有按照「遊行十條」的要求,擅自遊行罷課還佔據了天安門廣場,豈不是「違法」行徑?而政府的戒嚴令是依法行事。
為了反駁這種觀點,王丹曾經說過一句遭人詬病的話:「惡」法非法。王丹這句話的毛病就在於:作為約束「自由」的法,不能用道德體系「善惡」觀判別。
在民主政體裡,有相互獨立的立法和執法機關。對於立法者來說,制定一條法律,必然有他的理由。這樣的理由也許有對錯,但憑此而生的法律卻僅僅是一條行為準則。你不能說因為這條法律對你不利,就說是「惡」法,因為法的解釋權掌握在立法者手中,其他人等無權干涉。退一步說,即使是「惡」法,也不能說就是「非法」。難道「惡」人就「非人」了嗎?王丹的說法,無故讓「六四鎮壓有理派」抓住了把柄。
作為安田的理解,王丹原意可能並非這四個字。他想說明的應該是:六四學生「違法」示威合理--因為專制國家的法,是法制而非法治。一字之差,謬之千里。
簡單地說,法制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任何政權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都要搞的一套。在專制體制裡,由於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是統一的(專政者),所以,必然存在著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統治階級。由此帶來了法律的偏向性(但不能說是「惡」)。比如秦朝的《秦律》規定:戍卒誤期當斬。陳勝吳廣被徵募防守漁陽,因為大雨耽誤了行程,即使到了目的地,也得被處死。這樣的法律,不應該違反嗎?所以,陳勝吳廣起義合理。因為那樣的法,是根本不考慮民意基礎的專政工具,被專政者(社會中沉默的大多數)對於一條強加於自己頭上的套索,當然有取下它的天賦人權。這就是專制社會法制的死穴。如果剝奪了被統治者打爛這個工具的自由,那麼,我們今天依舊還應該生活在秦朝,遵守著秦律。那樣,說不定現在就是「秦萬世」的天下。
這樣想一下,要十五年前的學生們遵循獨裁專制的共產黨用來裝門面的「遊行十條」--至今好像也沒有誰通過這條法律申請到遊行准許證(黨的計畫內遊行除外)--也就不難理解其荒謬性了。那些以「學生違法在先」為理由,贊同鎮壓的血債同謀者們,在找出更好的理由前,是不是可以考慮閉嘴了?
起步於法制的法治,與法制是不同的概念。它是民主社會下,法律制度的特殊狀態。法治下的法制不再僅僅指現存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而是指一種結構。這個結構的突出特點在於:法律的至上性、自治性以及公正性。法律至上性,意味著把社會所有階層的人都壓在了法律的底下,強制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都得仰頭看她。也許各個人脖子仰視的角度不同,但面對法律的方式都一樣。這一點,就保證了社會的民主色彩。
而談到法律的自治性,不得不提到昂格爾定義的四個方面(不詳述):
1、法律脫離宗教道德體系,成為世俗行為準則;
2、國家有一套獨立審判機構;
3、法律推理風格自治,不同於科學解釋以及倫理、政治等論證方法;
4、存在一個特殊職業集團,操縱規則、組成法律機構以及參加法律訴訟。
由此可見,中國的法制,別說「六四」時期,就是現在,也完全沒有做到「自治」這一條。何談法律公正?因為,離開了至上性和自治性,就不可能有法律的公正性。顯然,只有法治具有這樣的公正性。所以,我們也就不難理解,應該遵守的是什麼樣的法,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只有三權分立的民主社會裏的法治才可以保證法律的公平。
法治表現在國家政治生活上,就是法律對政府權力(行政)的約束。這樣的約束,是一種透明、穩定和理性的約束。對比一下,「六四」時的中國又有哪一點符合這樣的法治精神?對於一個專制社會,無論它的法律多麼地健全,也只不過是研究出了新式的刑罰工具而已。這樣的法律,和陳勝吳廣時代的《秦律》沒有本質的區別:統治階級用來壓迫鎮壓人民的工具,而不具有法治的公正性。
由以上對法制和法治對比分析,我們不是很容易得出「六四」學生「非法」遊行的合理性嗎?
那些以謊言欺騙人民的專制政客們,實在可以休矣!其實你們比誰都清楚:「六四」鎮壓,於情不容,於理不服,於法不符!你們所需要的只是一點點做人的良心以及對蒼天悲憫的相信: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Apr 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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