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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起真:南京投毒嫌疑是真是假?

 2002-09-30 17: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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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本月14日發生的特大投毒案的次日,1659次列車的乘警崔萬鴻就在12號車廂將公安部所通緝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陳正平抓獲。於是公安部正式向媒體宣告--特大投毒案72小時告破,並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正平,大陸所有的媒體也陸續向全國報導破獲此案的消息。

既然把陳列為犯罪嫌疑人,那就必須把陳的犯罪確鑿的證據公諸於眾。比如陳作案的動機;二,陳投放的據毒的來源;三,人證和口供。而僅僅從媒體上報導的陳正平犯罪的事實:一是陳對曾幫助過自己的同鄉良好的生意嫉妒;二是陳犯罪後遷逃,就以此定罪,昭告天下未免有些草率。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沒有經過法庭審判認定犯罪嫌疑人,就把特大的投毒案劃上句號,輕者可以說是草菅人命,知法犯法,說重了一點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所以,根據筆者的分析和經驗,雖然不能說陳正平就是"十六大"和"穩定壓倒一切"的犧牲品,但是,至少說就目前警方所公布陳的犯罪證據,把陳定為特大投毒的嫌疑,缺少最起碼的證據,為了更好的證明我的論點,特舉例為證。

96年11月滄州市水月寺小區內發生了一起特大的殺人案,一對青年男女在居所內被歹徒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並毀屍。這前所末有的特大殺在案也使滄州市的人民陷入在極度的恐怖當中。案發六天後全案告破,殺人的凶手被警方抓獲。凶手就是我的鄰居王蘭岐和胞弟王蘭軍。

王蘭岐出身農民,數年前到滄州市租賃門市從事電子產品的出售業務。92年購買了由我出售的房管所商品房後不久,王舉家遷居本市。王蘭岐的聯繫地址:滄州市花池小區6號樓501室 電話:0317---3045304

96年11月一天,王蘭岐從與宋某同室居住的女友那聽說:僱請的宋某和其未婚夫,在居所遇害的消息,立即趕往現場後,發現宋某氣若游絲,便與表弟一同將宋某送往醫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即向公安報案。

公安接到報案,辦案人員為加快破案的速度,當即將王氏兄弟二人拘禁。為了給二人定罪找到足夠的人證,又將王蘭軍一起幹活的六人全部拘留。對被關押的男青年拳打腳踢,並喝令女青年赤足站在地上,甚至以脫光她們的衣服相威脅,迫使他們認定王蘭軍有作案時間。未遂。

然而,好大喜勁,頭腦發熱的辦案人員不是仔細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確的判斷,卻僅僅以王蘭岐和王蘭軍身上有血跡,和案發前王蘭岐有半小時作案時間,以及抓捕後二人有殺人供詞,便將二王逮捕,打入死牢。同時向社會各界通報"破獲特大殺人案"的消息,並向上級邀功請賞。

於是,電視臺聞風而動,在地方電視臺幾個頻道滾動播出王蘭岐在看守所加帶手銬腳鐐被打的鼻青臉腫,精神沮喪的鏡頭;報紙用整版的篇幅介紹案情經過;電臺也不間斷地向全市人民報導公安干警迅速破獲這起物特大殺人案的詳細經過。這人心大快的好消息,頓時傳遍了滄州的街頭巷尾,廣大市民奔起相告,對我們的"人民保護神"的破案神速更是讚不絕口。這"特大的喜訊"也給王蘭岐一家蒙上了一層揮之不去的陰影。

經我向當事人家屬和王蘭岐朋友以及對有關知情人員詳細的調查,特別是我對王蘭岐的瞭解。特作出如下分析:

【1】宋某在王蘭岐處打工多年,二人親如父子,案發前王為宋不但購置了許多昂貴的婚嫁,而且還花巨款為宋購買了當地較為繁華地帶的住宅商品房。由此可見,王對宋的婚姻始終積極支持的樂觀態度。當然這也足以證明,王絕對沒有阻止和干涉宋婚姻和仇殺宋及其男友的理由和動機。

【2】殺人凶手殺人後搶走了宋全部的手飾,還用極其殘忍的手段對宋進行了毀屍。倘若性情怯懦,處世謹慎且輕財重義的王蘭岐,一邊把宋視為掌上明珠痴愛情深,為其毫不吝嗇地置嫁妝,購買房產,一邊在粗暴地干涉宋的婚姻,並滅絕人性地殺人毀屍,甚至在作案後倉皇逃竄之前,再搶劫親自給宋某買的金銀手飾,並且在殺人毀屍逃離現場之後,再馬不停蹄地返回作案現場,以搶救宋的生命為由,從而達到破壞現場的目地。這豈不是作繭自縛自投羅網嗎?這有違情理和邏輯的天方夜譚,純粹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既然辦案人員認定王是殺人凶手,那麼"愛財如命"的王,在作案後所搶劫宋的手飾又在哪裡?既然王連殺人都敢於承認,那麼值不了幾個銅錢的手飾,他怎麼會閉口不講?難道手飾自己會鑽天入地不翼而飛嗎?

【3】辦案人員認定王有半個小時的作案時間。有作案時間的人是否就可以確定為是殺人凶手?如果以此為定罪標準,會給多少無辜的人民當成階下囚呀?王門市部僅僱請了宋一人打工,宋外出不在時,王只能自己負責一切業務的往來。在沒有顧客購買貨物時,當然不會有人為王作證。而急於破案交差的辦案人員把王獨處時排定在與作案時間相吻合也完全情理之中,但是,有作案時間的人絕不能與作案劃等號!況且案發現場與王居住地有數華里的路程,即使王作案前經過一番精心周密地策劃,而在半小時內往返數華里,再乾淨利落地將二人殺害也純粹是天方夜譚。假使王創造了一個連推理偵探小說作家,也難以構思的的奇蹟,他也不會騰雲駕霧來無蹤去無影,他也無法躲避,在非常熟悉的幾華里路途中,不遇到任何所熟悉的人。另據我瞭解和調查證實,王每天步行上下班。案發當天也沒有任何人證明王乘坐或使用其他的交通工具,以及出現在案發現場。

另外,被辦案人員認定的與與王蘭岐共同作案的王蘭軍,在案發的當天沒有離開過一起幹活的六個人半步。既然王蘭軍沒有作案時間,他也不會使用分身術作案,更找不到王蘭軍其他足以證明其作案的證據,就能把王蘭軍逮捕打入死牢嗎?

【4】辦案人員認定王氏兄弟二人身上沾有死者的血跡。王氏兄弟一起將宋送往醫院期間,當然要與死者的身體接觸,而身上染有血跡實屬正常。以此來證明王氏兄弟殺人豈不是太謊唐可笑了嗎?

【5】辦案人員以王氏兄弟"供認不諱",當作定案的標準。據報導王氏兄弟是在關押第六天招供的,不過,在電視屏幕上便可清晰地看到王臉上那明顯地鼻青臉腫的痕跡。雖然在王還沒有釋放之前,誰又能夠斷定王氏的"供認不諱",不是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傑作"?(現在查明,王氏兄弟二人均在關押時遭受了相當殘酷的嚴刑拷打),而在我們的這個社會裏,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公開進行刑訊逼供的惡劣現象早已是司空見慣屢見不鮮。遺憾的是,我們的法律雖明確地規定辦安案人員,嚴禁對涉嫌犯罪的人犯施行刑訊逼供,否則,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而辦案人員嚴刑逼供早已成為約定俗成的公開的秘密。現實中幾乎也沒有一例因辦案人員刑訊受到法律的嚴懲。這無疑也助長了一些辦案人員專橫,無法無天。在滄州近幾年的時間裏,就曾發生公安系統的警察槍殺無辜百姓的事件數起。

為了避免發生更大的悲劇,我曾於98年1月15日和98年4月8日(掛號0839)分別向《南方週末》和中央電視臺以及江澤民(連同我的五年冤案)此案。然而,98年底涉嫌殺人犯王蘭軍被無罪釋放時,他的父親思兒心切精神已嚴重失常,母親也因悲憤交加撤手人寰;(這起冤案是他媽個*的誰造的櫱?誰他媽個*的應該對此負責?)王蘭岐至到99年的春節將至才被無罪釋放。此案至今沒有做出公正、公開的處理!遺憾的是:那些曾經為我們偉大的共產黨所領導的"人民保護神",破案神速而歡呼歌唱的純樸憨厚的人民,至今還蒙在鼓裡。

"權力高於一切,穩定壓倒一切,生命在這種政治邏輯中輕如鴻毛。媒體是權力的喉舌,它不可能為個體悲劇傷痛。"--是權力和媒體為了"穩定",卻拿著人民的生命作代價!哪個敢說不!?

雖然在此把王蘭岐兄弟二人的殺人個案,與南京這次振驚中外的投毒案相提並論似乎有些牽強,但是,我相信所有有良知的善良人們都會關注南京的這起特大投毒案終審,我更相信這個世界上所有珍愛生命的人絕不會允許投毒案也會像王蘭岐所謂的殺人案那樣不了了之!

《議報》
(郭起真 9/27/2002 15:38)(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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