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前,中國農民被淹沒於世代相傳的血緣集團──家族、宗族之中。1949年之後,共產黨政權通過國家權力將農民完全納入行政化組織網路,使農民成為龐大的國家機器的一個螺絲釘,中國農民的非原子化似乎就永遠停留在在這兩種無可奈何的選擇之中。在當今的中國,中國農民是否有可能跳出親緣網路和行政化的組織網路之中呢?
浙江蕭山市尖山下村提供了在行政化和血緣化之外農村第三組織類型發育成長的事實。據一位社會學家提供的研究資料,現在這個經濟相對發達的山村具有四大組織系統:
1、黨政群系統:它由村黨支部、村團支部、村民委員會等組成。
2、村集體經濟組織系統,例如村辦集體農場、村辦集體企業、村經濟合作組織等。
3、村民自治組織系統:自治組織分為兩類,一類為村民自治的經濟組織、一類為村民自治的其他類組織,例如,村婦女代表大會、老年協會等。
4、其它組織系統:包括宗族組織、宗教組織、幫會組織等。
如果將上述鄉村四大組織系統進行分類,黨政群系統可以列為行政化組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歸為半行政化組織,宗族無疑屬於血緣組織,而村民自治組織系統和宗教組織等都具有第三組織類型特徵。據有關報導,目前屬於第三組織類型的農民組織還有村民議事會、(自從1984年河北出現第一個這種類型組織後,河北省這類形式的組織普及率達到90%以上)村民議事小組、紅白理事會,婦
女禁賭會等、農民專業協會、農民專業研究會等。
目前中國農民組織化的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新現象是大量秘密組織的出現。據《泰晤士報》報導,90年代以來,各種農民秘密大量組織出現,有些組織成員達到3萬人,成員甚至遍及香港和西歐。1993年,公安部曾經呼籲採取行動,打擊了1,830秘密社團,皖東一個叫曹塘村的小村裡面便有三個秘密組織。兄弟會是一個跨區域的農村精英組織,提倡會內皆兄弟、同門會以本村青年為主,提倡相輔相成,還有一個泥鰍幫,以本村青少年為主,提倡同享福同患難。
湖南寧鄉,這是前中共國家主席劉少奇的故鄉,約百餘名農民在1998年組織了「減稅救國會」,以對抗日益腐敗的政府官員和不斷加重的農民負擔。據總部設在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透露:寧鄉事件之一──道林事件之所以發生是因為當局欲拘捕這個組織的負責人而引發的。1999年1月8日,寧鄉縣公安當局欲取締這個組織及逮捕它的數名組織者,致使該鄉三千農民聞訊後迅速聚集,以阻止公安
採取行動,此後當地政府抽調大批公安增援,終於引發1999年間中國政府與農民的最大的衝突事件。
另外的一個消息來源則說,發動湖南寧鄉道林農民暴動的是一個兩年前成立的名為「政策法規普法志願者」的地下組織。美國《紐約時報》報導說,在湖南寧鄉縣管轄的十二個鄉鎮裡,目前至少四個鄉鎮有類似的農民秘密自發組織。
更使人驚訝的是,據在美國出版的電子雜誌《小參考》披露,在中國的華東華北一帶活躍著一個農民地下政治組織──「中國農民黨」。這個團體曾經通過特別渠道與設在在美國的在中國大陸有大量讀者的《小參考》編輯部聯繫,要求他們幫助散發河北滄州地區大渡口村農民起來反抗的消息。
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公開組織與秘密組織、合法組織與非法組織、傳統組織與現代組織、自治組織與非自治組織、家族組織、行政組織、地緣組織、業緣組織以及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等並存,其發展雖然不平衡,但是,中國農村多元組織化的形態已經若隱若現。
儘管目前農村游離於行政秩序和家族秩序的第三組織類型仍然不是當代農村的主導性的組織形態,而且大多數第三組織類型的組織仍然具有傳統組織的諸多特徵,例如,不是以法律和團體章程等自治規範來維持彼此之間的關係,甚至輔之以血緣、地緣、鄰里、人情等關係聚合成員,成員數量少,組織活動區域有限,無法使內部成員和外界產生制度性的期望等,但是,其具有自治性、服務性、自願性、
平等性等現代組織特徵,並有明顯社團的職能,這些組織極有可能成為未來農村第三組織型態發展的基礎。
在這種多元組織結構中,特別有必要注意農村非經濟性的中介組織的出現。它的出現,反映了農民多元化的社會需要。「非經濟性的中介組織的出現可以說是農村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標誌,它們一方面更有效地滿足了農村社區的許多功能需要,如農民參與社區事務活動的需要,維持社會秩序的調節糾紛、衝突的需要,活躍農村文娛生活的需要、解決困難的需要、提高農民素質和培育現代文明的需要等等,另一方面改變農村傳統的管理方法:一種是人民公社時期行政管理一切的方法,一種是綿延幾千年的家長和老人的管理辦法,中介組織既是民間性質,又為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以及不同家族的農民提供了各種參與農村社會管理和發展的渠道,使農村社會逐漸向社會管理、自我管理的方向發展,增強農村在改革開放大潮中的生存、競爭和發展能力。」
二、發展中的農民合作社 經濟互助組織方興未艾
無疑,在今日農村的多元組織結構中,經濟產業組織是最發達的一翼。據統計,1996年底,全國有各類農業產業化組織1.18萬個在這些經濟組織中,最值得關注的是那些包含「合作原理」(互助)因素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八十年代中期,民辦性質的行業協會在湖北、四川、湖南、浙江、江西、山東等十幾個省湧現。它們是農村的重點戶、專業戶自願聯合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合作經濟組織。據中國農村民間合作服務組織研究課題組的研究表明:1994年,農村在私營和承包基礎上建立的專業戶的合作組織有148萬個。」
1995年的統計顯示,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已經發展到13萬個,會員達500萬。佔全國農戶總數的20%左右。專業技術協會涉及種植、養殖、加工、服務部門等140多個門類。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主要是因為小規模的家庭農場的缺陷所致。為了克服家庭農場生產單位「小」的毛病,農戶必須為生產和市場組織起來。
在中國,雖然人們習慣於把村集體經濟組織叫作農業生產合作社、將農民興辦的各種企業以及事實上隸屬於商業部門和農業銀行的農村基層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農村商業合作、金融合作組織統統叫做合作社。但按照合作組織原理,這些農村組織與合作社是有區別的。
實際上,這些所謂的合作社,或者是家族控制的,或者是行政權力支配的,其終究無法跳出傳統的二元組織型態的框子。研究中國合作社的西方學者指出:儘管中國在80年代進行了合作社體制的改革,但是與亞洲地區的韓國、臺灣、日本的合作社比較起來,中國的合作社仍然無法定義為農民合作社,而是國家工具。作為名義上的合作社,他們是政府中無責任和享有特權的部分,80年代這些名義上的合作組織都是處於壟斷的地位,農民既不能與他們認同,也難以控制他們的行為,而且他們給農民提供的是最低質量的服務。進入90年代,他們繼續作為政府性機構控制農村稀缺資源,與國家和地方官員保持緊密聯繫,並為之服務。於是一些農民不得不建立新型的、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合作組織。
合作社組織的特點要求它既非家族式的,也不受行政權力控制的,而是農民自有、自治、自享的組織,這種性質的組織是傳統中國農村二元組織型態之外的嶄新的第三組織型態。在美國,農民合作社是指社內成員擁有共同所有權,在非盈利的基礎上,為農民提供自己所需要的服務而自願聯合起來的組織。按照國際上公認的「羅虛代爾原則」,一個合作社組織必須符合下述原則:
1、自願原則: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自願;
2、民主原則: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是實行民主管理的組織,其工作應由社員選出或指定的人員管理,並對社員負責。合作社社員能夠參與合作社重要問題的決策。
3、平等原則:社員享有同等表決權(每一成員一票),所有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都不得受到任何人為的限制或任何社會、政治、種族及宗教信仰的歧視,享受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4、限制股息原則和盈餘返還原則:如果對合作經濟組織的股份資金支付利息,應當加以限制。合作社的經濟成果屬於該社全體成員所共有。經濟成果的分配,應避免一個成員佔取其他成員的利益。可根據社員的表決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一部分資金用於發展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一部分資金用於公共服務事業;一部分資金按社員在交易中的比例大小進行分配;
5、重視教育原則:合作社應當對其社員、領導人、職工和一般群眾進行合作經濟和民主原則以及技術知識教育;
6、社間合作原則;為了更好地為社員和集體利益服務,所有合作組織都應當千方百計地同地區、國家和國際合作組織進行合作。
按照「羅虛代爾原則」,山東省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聯席會議,簡稱「農產聯」;(12)山東諸城市後官鄉綠寶蔬菜協會,中華向陽花木協會這樣的農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最接近農民第三組織型態。
這些農民組織大部分以專業經營為基礎,遵循自願原則建立,並向農民自有、自治、自享的方向發展。這些組織對內以服務,而不以盈利為目標。在組織規模和人員數量上,不受社區、地緣的限制,極具擴展性。山東省農產聯」首先由煙臺市所轄萊陽市倡議,與萊西、昌樂、臨沐、金鄉、壽光、泰安郊區7縣市區共同發起,目前已經擴大到14縣市區;山東諸城市後官鄉綠寶蔬菜協會在8個省、自治區72個市縣、366個鄉中擁有6684名成員。中華向陽花木協會源自湖北一個鄉的向陽苗圃,後來擴展到全國的11個省市27個單位。
三、農民組織化行為大潮初起
本世紀初,深諳農民運動之道的毛澤東在談到農民運動時充滿激情地說:「幾萬萬農民從中國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來,其勢如暴風驟雨,迅猛異常,無論什麼大的力量都將壓抑不住。他們將衝決一切束縛他們的羅網,朝著解放的路上迅跑。」
進入90年代後,中國的鄉村再重現了本世紀二十年代毛澤東在湖南農村考察時看到的暴風驟雨。幾百人、幾千人、甚至上萬人的抗議事件層出不盡。一項研究披露:僅在1993年,農民暴動和騷亂就達6230起,其中參與者達500人的佔1/8。
1992年,744名農民聯名畫押上書中央,控告鄉黨委書記加重農民負擔。這次上訪創下了這個省建國以來上訪規模的最高記錄。
1993年,河北某地數十名農民因為抗議鄉鎮幹部操縱村民委員會選舉,集體乘火車到中央紀委上訪。
據一位臺灣學者蒐集的資料,1995中國大陸農村發生的較大規模的農民抗議就有:1995年秋:江西臨川地方當局大幅度提高毛豬屠宰稅,農民在交涉失敗後開始騷動。四縣、十鄉的十餘萬農民參加。
1995年9-10月間,山西運城地區夏縣、平陸等縣,由於不滿苛捐雜稅,兩萬多農民進行了5次遊行示威,堵塞三條通往運城的公路,衝擊夏縣縣政府,與前來鎮壓的武警、公安發生衝突。
1995年10月中上旬。山西省晉城地區的陽城、沁縣1。5萬人在縣委大樓前集會,焚燒公安車輛。
1995年10月中旬,河南許昌地區的西華縣,五、六個鄉的農民一萬多農民因為不滿幹部強行攤派,到縣政府請願,包圍縣政府,衝擊縣政府大樓,後又演化為衝擊政府倉庫,搶奪化肥、農機、建築材料等。
1995年10月下旬,河南省南陽地區的唐河、新野縣2萬多農民為了控訴政府剝削、苛捐雜稅,胡作非為,進行請願,示威,囚禁五名政府工作人員,要求上級嚴辦。
1995年10月下旬,湖南臨武縣,約五千農民在鄉、村兩級幹部率領下,進行請願示威活動,焚燒公安車輛,衝擊公安局,搶奪槍支。
湖南懷化地區綏寧縣八千多農民用拖拉機、石頭、沙包等堵塞公路,包圍縣政府的宣傳車輛和公安警車,事件延續3天。中共出動駐軍進行鎮壓。
來自中國官方公安部一份內部文件透露,1995年1-10月,大陸共發生約1。3萬起各種類型的上訪請願、非法遊行、罷工罷市,以及包圍衝擊領導機關等。其中約70%發生在鄉鎮和縣級地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的的一份名為「加強維護農村地區社會秩序,治安穩定、嚴懲煽動、策划動亂的敵對勢力」內部通訊中說:僅1995年9-11月初,在河南、山西、湖南三省的12個縣,就爆發了大小近40次農民騷動事件,總計有80餘個鄉、村,10餘萬農民涉入,他們或者衝擊縣鄉政府,或者堵塞交通,搶奪槍支,有的演變成流血衝突。
香港《動向》雜誌曾經在1997年4月報導說:從1996年冬到1997年春,中國農村9省36縣發生了230多起來動亂、騷亂、暴動事件,30萬農民參加了遊行、示威,請願活動。
1997年5月,四川遂寧市蓬溪縣河邊鎮有2164戶農民告縣鄉兩級政府加重農民負擔。
1997年7月28日至8月5日,江西省彭澤、湖口、武寧、修水、銅鼓、萬載、宜豐、蓮花、泰和、萬安、高安、永豐、峽口、安福等15個縣、87個鄉近20餘萬農民發起並參與集會、遊行、示威。在衝突中,修水、永豐等縣的農民更憤而焚燒鄉政府、破壞公路,扣押鄉黨委書記、鄉長作人質與政府談判。7月30日,永豐縣發生了公安人員開槍鎮壓的流血事件,造成17名農民傷亡。官方聲稱:農民動用自製炸藥向政府進行暴力攻擊。公安人員在制止無效後被迫採取了措施。又據來自江西省政府的消息:8月10日,又有近100農民和鄉、村幹部租用三輛大客車向省會進發,準備向省委、省政府請願,抗議政府對農民的壓迫、剝削和對農民進行鎮壓。7月30日至8月2日,湖北省有12個縣、75個鄉、村,計20餘萬農民發動遊行、請願、示威,其中有8個縣21個鄉、村演變為騷亂、暴動。湖北省這次發生騷亂、暴動的地區都是與四川省邊境接壤或臨近的地方,包括建始、利川、宣恩、竹溪、竹山、保康、房縣、興山、鄖縣、鄖西等縣。
1997年7月,湖北鄖陽縣1萬多農民向中央請願書,抗議當地政府官員侵吞安頓費。
1998年3月23日,3000河南中牟縣辛莊地區農民農民封鎖從開封到鄭州高速公路,抗議政府將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征作開發區。河南省政府在事發之後調集大批公安警察與武警到場鎮壓,衝突演化為激烈的暴力衝突。當場有許多人受傷流血,有十二名農民被警察扭押拖走,憤怒的民眾也抓住五名武警扣為人質。
1999年12月,山東臨朐縣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名,審判四名民選村長及村幹部,結果引來當地五百名村民包圍法庭進行抗議,法院被迫取消這次審判。
在90年代發生的如此眾多的農民暴動的事件中,四川仁壽事件、湖南祁東事件、寧鄉事件在是90年代以來爆發的中國農民暴動聲勢最大、參加人數最多,影響最為廣大的三大事件。
1993年1-6月仁壽農民暴動是1978年農村改革之後發生的第一起大規模的農民抗議政府的運動。雖然中國官方媒體對農民抗議事件從來沒有公開報導,但新華社記者毛朝敬於1995年採訪四川樂山市委常委卓明安(此人在仁壽事件之後兼任仁壽縣委書記)時不經意地透露:「兩年前,仁壽縣曾由於個別區、鄉幹部工作作風粗暴、加重農民不合理負擔等原因,引起群眾強烈不滿。」
仁壽位於成都南月80公里的地方,當地政府要求每位農民繳納40-50元公路建設費,這些錢相當於農民一個月的收入。由於這種負擔太重,導致了農民的最初反抗。當地政府以進而以硬抗硬,將參與抗議的數位農民予以逮捕。逮捕事件激發了農民更大的反抗。「包括仁壽北斗區、富加區農民,仁壽縣在外的大專院校學生,成都二中、三中的學生上萬人參加這一抗議事件。」有報導說,有約1。5萬農民包圍了當地政府,暴動持續多達兩月時間。
1996年5月31日,《人民日報》曾經刊登一篇文章說:湖南堅決治理農村「三亂」。但3個月之後,在前中共領導人陶鑄的家鄉祁陽便爆發了反對「三亂」的巨大抗議運動。這個縣的當地農民在一個偶然機會獲知省委、省政府的一份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這份文件頒佈於半年之前,當地政府不僅不按照這份文件的規定減輕農民負擔,反而繼續向農民施加多種不合理負擔。祁東步雲橋鎮規定:凡不按時繳納上交款的農戶,要另收3-4成罰款,如交不出錢,則派「突擊隊」上門抄家。農民憤怒地說:「抄家將值錢東西全部抄走,叫人日後如何生活,不變暴徒才怪?」
1996年9月7日,約千餘農民首先發難,農民高舉毛毛澤東、朱德肖像,沿途高喊「打倒貪官」、「實施省委9號文件,減輕農民負擔」的口號,由於這個日子是農民集市的日子,導致許多農民圍觀和加入,到中午時分,祁東縣5個鄉鎮約8000農民捲入了這個抗議事件。
下午,農民的抗議演化成暴力衝突。當局為了對付農民,使用了催淚瓦斯,3位農民被催淚瓦斯擊倒,憤怒的農民衝進政府大樓,搗毀了窗子和桌椅,鎮黨委書記和派出所所長一度被困。農民要求為3位受傷的農民支付醫療費用,鎮黨委書記被迫向3位受傷農民支付500元。儘管如此,農民的抗議並沒有就此結束。農民說「我們會向國家繳納所有的糧食稅和稅收,但我們決不繳納一分過份的稅。」次日上午,另外600農民開始了新一輪請願,第二天下午,鎮政府公開宣布將農民的負擔減少一半。
1999年1月8日,在湖南長沙管轄的寧鄉縣境內發生了壩塘鎮和道林鎮兩起農民暴動事件。當地媒體將這一事件稱為「1。8事件」。這是近年來發生的最大一起農民暴動事件。有報導說,朱鎔基總理對發生在自己家鄉的事件極為震驚,痛斥當地政府沒有把事情辦好。
道林事件源於農民不滿稅收過重及官員腐敗,約百名農民在1998年成立了「減稅救國會」。1999年1月8日,寧鄉縣的公安欲取締這個組織及逮捕數名組織者,該鄉3000餘位農民聞訊後聚集聲援,以阻止公安採取行動。後當地公安被迫將警察人數增加到上千人,最後導致1名農民死亡,近100人受傷,超過百人被捕。霸塘事件則是因為嚴姓農民因交不起稅被逼服毒自殺引起的,當地農民憤怒地砸了鎮政府。這兩起抗議均是因為農民負擔引起的。寧鄉事件最後導致上萬農民捲入,甚至有的說達10萬之眾。這些農民「在鎮政府門前擺開陣勢,手中拿著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向鎮幹部質詢,要求鎮幹部給大家一個明白。如果不是救援的武警行動迅速,用催淚彈驅散了『聚眾鬧事』的農民的話,事態的發展恐怕還難以預料。」
在事件發生後,當地政府居然荒謬地將整個事件的責任歸結為幾個有「前科」的農民的「煽動」。周彪撰文反駁說:如果這麼幾個有「前科」的農民能夠「煽動」數萬農民在鎮政府門前開會,這絕不是可以簡單地視之為「鬧事」,而應該說是順應了民心民意,表達了農民久抑的心聲。當事件平息,中國政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縣政府同公檢法,在壩塘鎮召開了公捕大會,要求各村派人參加,結果大會從開始到結束,會場上僅有400多人,且大多是駐壩塘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負責維持秩序的各村支書主任,到會的農民沒幾個。
據在美國出版的《新聞自由導報》報導,1999年8月27日,寧鄉縣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為名對寧鄉事件中的9名農民領導人分別處於2年半至6年刑罰。判判最重的是李俊,被判6年,此外,曾國良、袁啟明、唐金林、楊月求、姜學文、劉澤民、李鐵山、萬鐵平等則被判2。5年到5年不等的刑罰。
在中國人的記憶中,農民造反暴動的故事大都是很久很久以前的故事。人們知道陳勝、吳廣造反,但又有多少人聽說過毛澤東時代農民造反的故事呢?人們只聽說梁漱溟為農民說話倒了大霉,鄧子恢搞「包產到戶」丟了烏紗帽,李銀河在浙江搞「燎原社」被打成右派份子,開除黨籍,撤銷職務,勞動改造,更只聽說農村數千萬餓殍遍野,居然無人敢言……。查查集體化時代的資料,可以發現幾乎最大
的農民抗議事件發生在1957全國合作社高級化實現後一年。這一年的一天,毛澤東突然緊急召見中央農村工作部副部長陳正人去談話,毛澤東告訴他:浙江發生了農民鬧散社的情況,要陳火速去瞭解情況。據當時與陳正人一起到浙江進行調查的中央政策研究組組長霍泛回憶:仙居是浙江農民鬧事最嚴重的縣之一。「集中了大幾百農民和縣(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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