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20年7月,在民主派初选胜出的抗争派召开记者会,表明反对国安法。(图片来源:梁路思/看中国)
【看中国2024年5月30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香港国安法最大案件——初选47人案在长达三年的马拉松搜证、审讯后终于有裁决。30日上午,法庭对16名不认罪被告进行裁决,宣布14人有罪,2人无罪。惟律政司不肯放过无罪的2人,下午提出上诉。14人的罪名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所谓“罪行”是参加民主派初选,及签署《墨落无悔》声明,以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2021年年初,香港警方大肆逮捕53名民主派人士,指控他们参与、组织2020年的立法会民主派初选,触犯港版国安法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同年2月,其中47人被落案起诉。多人不获准保释,其中32人已还押候审超过3年。
30日案件终于进入裁决。对于16位不认罪的被告,法官陈庆伟宣布除李予信、刘伟聪外,其他14人(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余慧明)“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
下午开庭后,律政司表示就两被告无罪裁决提出上诉。法官陈庆伟允许刘伟聪、李予信以原有保释条件外出,警署报到的次数减至每月一次,直至上诉庭进一步指示。
控方指出47人案被告的“罪行”是:参加民主派“35+”初选,滥用立法会议员职权,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控方称,案件首被告戴耀廷是主脑,而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为组织者,协助举行初选,其他被告均为参与者,他们均同意戴所提倡的目标,参与颠覆谋划,包括协议取得立法会大多数控制权、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至于上述做法如何可以“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根据《港版国安法》的定义:“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此外,干扰、破坏中央政府或特区政府职能的行为亦属犯罪。
ReNews评论指,在法庭眼中,35+计划夺取立法会控制权之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就是一个符合以上定义的颠覆国家阴谋。
对于这一指控,各被告代表律师有提出不同的辩解,认为以“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应该只包括使用武力;但法庭不认同,法官在判词中反驳,若非法手段只限武力(force),那放火、水淹、放毒气、散播病原体这些行为,国安法都不适用。
辩方律师又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要限于刑事罪行,否则会令国安法定义太笼统,增加太多不确定性,但法庭同样不认同,反指根据人大常委的解释,国安法其中一个目的就是避免立法机关被瘫痪,若订立这一法例的人大,其初衷只想阻止刑事罪行,就会在法例中直接写“犯罪手段”,而不是“其他非法手段”。
ReNews感叹:“于是乎,一个比海更阔的颠覆国家罪定义渐见初型。”
这就引发一个疑问:国家政权是那么容易被颠覆的吗?
法庭判词自圆其说地指,国家政权就是“State power”,而power在这宗案件中指“职权”,即香港政府的“职权”。而根据《基本法》,其中一项“职权”就是“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因此,民主派表明进入立法会后会否决财政预算案,等于去干扰、阻挠、破坏香港政府行使编制财政预算这个“职权”,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但是,议员投反对票何来非法?法庭辩称,民主派违反了《基本法》,35+计划是不合法地行使权力。法官认为,若议员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就是滥用权力,所以就是非法手段。
ReNews表示,“经过这一套长篇大论,看似严谨和依法判案的逻辑推论后,一场从未发生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行就此定案。”
不少香港网民留言表示,法官绕来绕去无非是想证明民主派有罪,其实搞那么复杂,走那么多程序,动用那么多人手干什么,又检控、举证、上庭、抗辩等等,最终还是共产党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所谓“顺我者合法,逆我者非法”。
网民Alain Wong留言说:披着司法的外衣,法官放弃了真义,我不信没有报应,只是时上的问题。
Franco Ng说,这种方式来推论判案,还需要什么专业的司法训练?这班所谓法官,必受世世代代人的“热烈问候”!当然,它们受之无愧,实至名归。
不少留言表示坚信善恶有报:歪理就是歪理,谁正谁邪一目了然。中共帮凶,等天收!极权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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