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伦故事】当只有“犯法”才能争取权益
多名持有BNO签证港人,涉嫌以“贪污欺诈”方法取回强积金,回港期间被廉署调查,滞留香港,未能返英。港人取回属于自己的钱,需以“欺诈”方式取得,还得以“贪污”形式,给予他人酬金。此等操作,是国安法香港新时代独有产物。
“永久离港”,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理由,极其清晰。持有BNO签证前往英国定居,与任何移民签证方法无异。特区政府一纸声明,不承认BNO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分证明,剥夺当事人合理权益,此乃“构陷人民”。人民走投无路,自然寻求其他出路。如是者,传出相关报导后,作为涉嫌“欺诈人士”,反而获得大众同情,特区政府,再次成为众矢之的。香港法律如能反映大众意愿,就不会出现此等可悲又可笑的“贪污欺诈”。
不少移英港人仍心存侥幸,以为获得英国国籍后,就能如愿取回强积金。早前有个案例,港人以BNO护照向加拿大申请工作签证,再以加拿大工作签证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由于工作签证有BNO字眼,申请被拒绝。因此,只要特区政府到时无耻到底,僭建一张声明书,指英国国籍不等于“永久离开香港”,或者要求移英港人证明英国国籍并非依靠BNO签证取得,那么,你只能选择“欺诈”,或选择被“割韭菜”。当法律成为玩弄大众的工具,那么“犯法”,就成为生存必需手段,礼崩礼坏,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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