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被以“发表煽动文字”逮捕,梁国雄在法庭外请愿,反对当局以言入罪。(图片来源:李天正/看中国)
【看中国2022年4月11日讯】自从2020年《港区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的“法治”(Rule of Law)被转型成为“依法治港”(Rule by Law)。虽然法律无法达致一个绝对的公平和公义,但在法治社会,法律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公民的权益。
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的原意是维持道德和公义;法律亦是社会契约,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在约束当权者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要在主流民意认可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并实施。在国安法前的香港,一项法例草案在立法实施前,须经过立法会三读,经辩论通过再后交由政府刊宪,正式成为法律。
一直以来都以法律大棒“依法治国”的共产党意识到,要“依法治港”必须肃清立法会内的民主派议员,这样立法会才可以变成人大版的橡皮图章,任何不公义法律皆可畅通无阻地通过。共产党还利用早年在《基本法》中设下的陷阱,将任何全国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绕过民间咨询,绕过立法会和香港政府,直接在港实施,就如恶名昭着、备受争议的《港区国安法》。
此外,善于以法律武装自己的共产党在2020年后还将早年殖民地法例《刑事罪行条例》拿出来“依法治港”。翻查资料,该法例最初于1938立法,当时所指的“煽动意图”(sedition intention)是针对被中共操控的香港左派组织发表反对殖民地政府和英女王的言论。《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定义“煽动意图”为“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
《刑事罪行条例》10条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事实上,殖民地政府仅以《刑事罪行条例》来起到一个阻吓作用,过去数十年间都未有使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曾表示,在《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煽动罪”制订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尚未制订,《基本法》内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亦未出现,内容相当或不符人权的保障。2014年雨伞运动后,有亲共人士要求香港律政司以“煽动罪”起诉示威人士,律政司最终没有听从,张达明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条例极有可能不符人权保障。
时过境迁,当年的律政司并非今日的律政司,当年的港府亦非今日港府。当年被指有违公义的法律,如今可以国家安全名义大张旗鼓地使用。“煽动罪”成为当局针对传媒人和异议人士的“法宝”。
2020年3月,香港前民主党区议员郑丽琼因分享一名射盲印尼女记者的警员资料,被警方以《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拘捕。2020年9月,香港泛民主派政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仅因为在街站叫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号,就以“发表煽动文字”被捕,后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罪名成立,成为香港60年来首宗因该罪名而被定罪的案件。
据报导指,现时香港有23人或公司被控“煽动罪”,当中约半数属新闻工作者,包括现已停止运作的《苹果日报》和《立场新闻》。
香港国安处解释所谓“煽动”,即当事人发表言论、文字等引发大众对香港政府的憎恨,对司法的憎恨等。换言之,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但市民不可以持反对意见,更不可以公开批评,否则将以被言入罪。
讽刺的是,当《中英联合声明》都成为历史文件、废纸一张之时,当年的殖民地法例却被拿来使用,共产党真是将耍流氓、耍无赖做到登峰造极的水平。
来源: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