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死”责任明晰,遗憾的是无人究责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多地发生路人跌进马路“陷阱”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还有人在马路上被“电死”。8月14日哈尔滨一路面突然塌陷,4人坠入塌陷处,2人抢救无效遇难。石家庄有市民涉过积水,因漏电3死4伤。大连一名18岁学生掉入热力井,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媒体名之曰“走路死”,很多市民感叹走路都“压力山大”。
在繁华都市走路都有可能丢命,这比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所非正常死亡更具悲剧性,也让人更难接受。但不要说一般城市,就是“首善之区”北京,今年内“走路死”悲剧也两度发生,一是女居民杨二敬4月1日坠入热力井8天后身亡,二是刚满3周岁的小俊坠入百米深管道井而死。遗憾的是,我们并未从中吸取教训,杜绝悲剧,而是在悲剧的重复中变得见怪不怪,成了悲剧的适应者。
这种悲剧,并不具有任何必然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热力井本来是有盖子盖着的,而北京的两起“走路死”事件,皆因需要施工而拿掉盖子,但疏忽了行人安全。至于路面塌陷、漏电等情形,据专家分析,也多因设计、施工、管理等缺陷所致,属于“人祸”。事故既已发生,如果有关部门想追究责任,完全是可以责任到人的。
但“走路死”事故一桩接一桩,迄今为止,被追究的只见经济的、民事的责任。北京市民杨二敬掉入热力井致死后,西城区认定的事故原因是相关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阻止行人通行,然后便组织受害方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这给人的印象是,事故责任仅限于施工单位,而与政府管理无关。
如果“走路死”仅是个案,我们倒愿意相信其中的偶然性,视之为不走运路人的“命运悲剧”,但当事故在北京一年数起,在各地不断复制,政府的管理责任就凸显出来。“走路死”第一次发生后,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就理应认真反思:问题出在哪里?有无改进余地?如果改进?如果事故缘于施工单位疏忽大意,政府理应加强监管。如果事故暴露城市管理死角,政府理应消除这些死角。
事实上,政府完全有可能消除这些死角,一个有力证据就是现在每个城市都有人数庞大的城管队伍,他们除了管小贩、收费,也应当管市政设施的安全。热力井分布广,路面塌陷事发突然,但城管的高密度存在,证明政府对市政设施的安全漏洞不乏及时发现、报告、协调处置的能力。我们都有这样的生活经验:某处窨井盖没了,但几个月过去,没人来管。有关部门不来管,是因为他们可以不管,不管,没有谁会追究他们的责任。
面对“走路死”悲剧,找到一两个经济的、民事的赔偿方并非难事,但不是关键,真正的关键是明确一个政府责任部门。“走路死”的根源,乃一个政府监管问题。追究这种监管责任,政府有了压力,他们就会向施工方等“一线单位”传导压力。但政府责任的发生,意味着先存在一个公共利益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政府,而只能是授权政府的人民。他们必须堂堂正正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