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法官锒铛入狱的消息。
听着太多太多此类的报道,现在人们似乎也麻木了。
这阜阳也真是多事之地。近年来最著名的,莫过于劣质奶粉造成的举世震惊的大头娃娃事件了。阜阳因为这种事情而闻名天下,也确实是家丑外扬的典范了。
如今阜阳中级法院的原负责人被判刑,更是让人不寒而栗,真是为我们的体制当中能够制造出如此多的不法分子、并且能够遍布到中国社会的边边角角形成无处不在之势而心悦诚服。
看上去,阜阳法院被收审的人员也真是不少,如此一来,很让人钦佩,一个法院能够整个烂到如此地步,也真是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了。
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有关法官被法办的消息真是琳琅满目目不暇接。
2004年1月18日,浙江诸暨市法院经济审判庭原庭长楼泽民受贿一审被判刑;
2004年2月27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受贿被审判;
2004年4月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受贿被判刑;
2004年4月8日,海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原庭长马升一审被判刑12年;
2004年5月26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刘喜民涉嫌受贿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2004年6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44名律师帮忙;
2004年6月5日,贪污执行款诉讼费 呼和浩特一法院副庭长被判无期;
2004年6月9日,陕西潼关县法院原院长王申徇私枉法被判刑2年;
2004年6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涉嫌受贿案已侦查终结,被移送审查起诉;
2004年8月1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崇楷受贿案调查:从高院院长到阶下囚;
2005 年7 月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因涉嫌受贿提起公诉;
2005年11月,原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院长夏焜,被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
这还仅仅是被公诸于众的。在中国特色的舆论控制体制里,更多的都会被各级党政部门严格封锁消息,使得大部分此类案件消弭于公众视野之外;而如果牵涉到被当作挡箭牌和剥夺公众知情权最佳借口的所谓比如国家安全、敏感因素、权力势力人物等等,就更会采取私刑的方式处置,根本不经过哪怕走过场之类的法律程序。
从被公开的那些法办法官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作为法律的最高执行者的法官,都干着些什么样的勾当。而这种法律权力存在的状况,实在令人对中国的法治或者法制前景无法乐观。
法官的工作当中,最直接能够接触到的,就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律师。坊间早就指出,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于:法官不执行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法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法官收受律师好处;法官通过律师收受当事人好处。
如此法律环境,也实在让人领略到在中国,法律究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糟糕程度。
曾任过美国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说:“那种与法律的权力相区别的司法的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法院只是法律的工具,毫无自己的意志可言。”
这在中国是可能的吗?说法院只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工具,司法的权力无非是法律权力的表现,司法权本身纯属子虚乌有,必须服从甚至依附于法律权力,因而法官也不过是法律权力不折不扣的捍卫者,自身并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及其导致的司法弹性,这对于中国人来说,无异于痴人说梦吧。
我们可以看到,米国人很是蔑视当官的、出名的,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影视作品,抑或民间段子,里面都充斥着各式各样对于各种名人、政府官员哪怕是总统的体无完肤的讥讽嘲笑揶揄戏弄,但却非常少见拿法官当作奚落对象的。一个美国大法官最为经典的说辞是:“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这种看上去本末倒置的逻辑,恰恰反映出法律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也因此赋予法官以高不可攀的社会地位和威望。
但中国的法官是些什么货色呢?无非是执政党系统当中的一分子,首先得服从于党性,然后才是法律,党派立场高于法律原则,这种本身就是对宪法当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明显违背和践踏的现状,被人们诟病得太多。
但人们看到的是,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系当中,党的生活高于甚至主宰社会生活的情况比比皆是。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透露,2004年12月至2005年11月,中共各级纪委共立案147539件,结案148931件;给予党纪处分115143人,占党员总数的1.7%,其中24188人被开除党籍。在给予党纪处分的115143人中,受到警告处分的44836人,严重警告的32289人,撤销党内职务的3173人,留党察看的10657人,开除党籍的24188人。而在此期间,违反党纪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共计15177人,占党员总数的0.2‰。
于是,对于违法乱纪的党员都采取先党内后党外,先党纪后国法的处置顺序。梁妍慧在《党组织推荐干部需要规范》一文中指出,党委推荐重要干部,既是党委内部各权力机构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党委各权力机构与外部各国家政权机关发生作用的过程,这就出现了既要制定党内法规,又要颁布国家法律、甚至还有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地方。现在党内法规涉及的内容,不仅延伸到了党外,而且出现了以党内法规“取代”国家法律的习惯做法。如《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决定》,其内容主要是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范围、程序及其与人大的关系。这一党内法规,不仅规定了党委推荐的职责,而且涵盖了党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再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印发的,但仅从标题上看,就既有党的干部,也有政的干部。文中更说明,除了党政领导干部外,党政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乃至非党领导干部,都参照本条例执行。总之,党制定的法规,不少都是适用党政领导干部乃至企事业、人民团体等部门领导干部的。反之,国家法律却鲜有甚至没有关于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的有关相互关系的规定。于是,在发生问题时,就出现了党委沿用党章规定,否决人大选举结果的习惯做法;或产生了党员代表又要履行公民职权,又要遵守党纪,但国法与党规又未衔接甚至矛盾,而造成两难选择、无所适从的困惑。问题的实质在于:宪法、法律能否规定党的领导职权和领导程序。
樊崇义等在《法治参考》撰文说,党内条规与国家法律具有高度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绥化巨贪马德涉案官员260多人,新一届市委对已经查出的腐败实行所谓“抓大放小”、“宽严相济”,“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政策。一些地方的纪检部门规定,领导干部把不义之财存入“廉政帐户”,即可免除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处罚。上述规定与我国刑法冲突。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外,从刑法上说,行为人拿到钱,就完成了受贿过程,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凡此种种让人匪夷所思的现实,在我们周围真真切切地存在并蔓延着。如此大背景当中,法官的产生,是通过党的组织部决定,法官的履职,也向地方党的机构负责,而不是向法律负责。
一旦进入了这么一种很荒唐的氛围当中,法官不向权力进行赎买并且利用切实存在的司法权设寻租来中饱私囊,这才叫怪了呢。
或者说,法官的腐败本身就是制度造成的。如此制度当中,法官的腐败是理所当然的,而如果出现“极个别”的两袖清风者,也属于没有与时俱进的凤毛麟角般的稀有动物了。
中国的反腐败,也算是声势浩大旷日持久了。从开始时大规模扫荡,到后来的集中于针对司法和军事腐败,然后呢?腐败愈演愈烈,无论是发案频率、涉及财物数量,还是犯案手段、涉及人数,都节节攀升或花样翻新。到现在,腐败不仅屡禁不止,反而成为全社会挥之不去的有机部分,伴随并驱使着中国的日夜兼程。
虽然没有证据说,现如今中国的法官们都在谋取私利而蔑视公权力所应对的公共利益,但是,从腐败的定义上看,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中,不正当利益绝非中国法律所规定的“收受财物”要宽泛而准确得多。如果在这个意义上看,不正当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称之为“不正当好处”)于中国的法官来说,几乎无人幸免。最简单的就是,将司法权当作拍马屁惟上惟大、拖延当事人、妨害司法公正等现象在什么案件里不存在呢?如此层面上的腐败,哪个中国的法官又能够逃脱干系呢?
阜阳法院里法官体系的东窗事发并被追究责任,这当然只是个阶段性的案件。如果说,目前中国的法官体系都面临着如此厄运,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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