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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官還能有不腐敗的嗎?

作者:何必  2006-08-22 03:0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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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建民涉嫌受賄案日前在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建民因收受他人賄賂33.22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阜陽市近年來加大了司法系統反腐敗力度,在王建民被起訴之前,阜陽中院原院長張自民涉嫌職務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張自民的前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劉家義因涉嫌受賄近百萬元日前被檢察機關起訴;另一副院長朱亞及多名庭長、法官也因司法腐敗被查處。(2006821日《中國青年報》)

 

    又是一個法官鋃鐺入獄的消息。

 

    聽著太多太多此類的報導,現在人們似乎也麻木了。

 

    這阜陽也真是多事之地。近年來最著名的,莫過於劣質奶粉造成的舉世震驚的大頭娃娃事件了。阜陽因為這種事情而聞名天下,也確實是家醜外揚的典範了。

 

    如今阜陽中級法院的原負責人被判刑,更是讓人不寒而慄,真是為我們的體制當中能夠製造出如此多的不法份子、並且能夠遍佈到中國社會的邊邊角角形成無處不在之勢而心悅誠服。

 

    看上去,阜陽法院被收審的人員也真是不少,如此一來,很讓人欽佩,一個法院能夠整個爛到如此地步,也真是與時俱進的中國特色了。

 

    隨便在網上搜索一下,有關法官被法辦的消息真是琳琅滿目目不暇接。

 

        2004118日,浙江諸暨市法院經濟審判庭原庭長樓澤民受賄一審被判刑;

 

        2004227日,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肖平受賄被審判;

 

        200446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原副院長柯昌信、胡昌尤受賄被判刑;

 

        200448日,海南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原庭長馬升一審被判刑12年;

 

        2004526日,和靜縣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副院長劉喜民涉嫌受賄一案,依法提起公訴;

 

        20046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賄 44名律師幫忙;

 

        200465日,貪污執行款訴訟費 呼和浩特一法院副庭長被判無期;

 

        200469日,陝西潼關縣法院原院長王申徇私枉法被判刑2年;

 

        200462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婁小平涉嫌受賄案已偵查終結,被移送審查起訴;

 

        2004813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原院長麥崇楷受賄案調查:從高院院長到階下囚;

 

        2005 7 6 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楊多銘因涉嫌受賄提起公訴;

 

        200511月,原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院長夏焜,被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

 

    這還僅僅是被公諸於眾的。在中國特色的輿論控制體制裡,更多的都會被各級黨政部門嚴格封鎖消息,使得大部分此類案件消弭於公眾視野之外;而如果牽涉到被當作擋箭牌和剝奪公眾知情權最佳藉口的所謂比如國家安全、敏感因素、權力勢力人物等等,就更會採取私刑的方式處置,根本不經過哪怕走過場之類的法律程序。

 

    從被公開的那些法辦法官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作為法律的最高執行者的法官,都幹著些什麼樣的勾當。而這種法律權力存在的狀況,實在令人對中國的法治或者法制前景無法樂觀。

 

    法官的工作當中,最直接能夠接觸到的,就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律師。坊間早就指出,法官與律師不正當關係於:法官不執行迴避制度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法官向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法官收受律師好處;法官通過律師收受當事人好處。

 

    如此法律環境,也實在讓人領略到在中國,法律究竟能夠達到什麼樣的糟糕程度。

 

    曾任過美國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說:「那種與法律的權力相區別的司法的權力,是根本不存在的。法院只是法律的工具,毫無自己的意志可言。」

 

    這在中國是可能的嗎?說法院只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工具,司法的權力無非是法律權力的表現,司法權本身純屬子虛烏有,必須服從甚至依附於法律權力,因而法官也不過是法律權力不折不扣的捍衛者,自身並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及其導致的司法彈性,這對於中國人來說,無異於痴人說夢吧。

 

    我們可以看到,米國人很是蔑視當官的、出名的,無論是新聞媒體,還是影視作品,抑或民間段子,裡面都充斥著各式各樣對於各種名人、政府官員哪怕是總統的體無完膚的譏諷嘲笑揶揄戲弄,但卻非常少見拿法官當作奚落對象的。一個美國大法官最為經典的說辭是:「我的判決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恰恰相反,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我的判決是不可推翻的。」這種看上去本末倒置的邏輯,恰恰反映出法律權力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也因此賦予法官以高不可攀的社會地位和威望。

 

    但中國的法官是些什麼貨色呢?無非是執政黨系統當中的一分子,首先得服從於黨性,然後才是法律,黨派立場高於法律原則,這種本身就是對憲法當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則明顯違背和踐踏的現狀,被人們詬病得太多。

 

    但人們看到的是,在中國現行的政治體系當中,黨的生活高於甚至主宰社會生活的情況比比皆是。中紀委書記吳官正在中紀委第六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中透露,200412月至200511月,中共各級紀委共立案147539件,結案148931件;給予黨紀處分115143人,佔黨員總數的1.7%,其中24188人被開除黨籍。在給予黨紀處分的115143人中,受到警告處分的44836人,嚴重警告的32289人,撤銷黨內職務的3173人,留黨察看的10657人,開除黨籍的24188人。而在此期間,違反黨紀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的黨員共計15177人,佔黨員總數的0.2‰。

 

    於是,對於違法亂紀的黨員都採取先黨內後黨外,先黨紀後國法的處置順序。梁妍慧在《黨組織推薦幹部需要規範》一文中指出,黨委推薦重要幹部,既是黨委內部各權力機構相互作用的結果,也是黨委各權力機構與外部各國家政權機關發生作用的過程,這就出現了既要制定黨內法規,又要頒布國家法律、甚至還有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的地方。現在黨內法規涉及的內容,不僅延伸到了黨外,而且出現了以黨內法規「取代」國家法律的習慣做法。如《中共中央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若干決定》,其內容主要是地方黨委向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範圍、程序及其與人大的關係。這一黨內法規,不僅規定了黨委推薦的職責,而且涵蓋了黨內外各方面的關係。再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中共中央印發的,但僅從標題上看,就既有黨的幹部,也有政的幹部。文中更說明,除了黨政領導幹部外,黨政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乃至非黨領導幹部,都參照本條例執行。總之,黨制定的法規,不少都是適用黨政領導幹部乃至企事業、人民團體等部門領導幹部的。反之,國家法律卻鮮有甚至沒有關於黨委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領導幹部的有關相互關係的規定。於是,在發生問題時,就出現了黨委沿用黨章規定,否決人大選舉結果的習慣做法;或產生了黨員代表又要履行公民職權,又要遵守黨紀,但國法與黨規又未銜接甚至矛盾,而造成兩難選擇、無所適從的困惑。問題的實質在於:憲法、法律能否規定黨的領導職權和領導程序。  


    樊崇義等在《法治參考》撰文說,黨內條規與國家法律具有高度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衝突和矛盾。例如,綏化巨貪馬德涉案官員260多人,新一屆市委對已經查出的腐敗實行所謂「抓大放小」、「寬嚴相濟」,「對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政策。一些地方的紀檢部門規定,領導幹部把不義之財存入「廉政帳戶」,即可免除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一切處罰。上述規定與我國刑法衝突。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另外,從刑法上說,行為人拿到錢,就完成了受賄過程,就應追究刑事責任。

 

    凡此種種讓人匪夷所思的現實,在我們周圍真真切切地存在並蔓延著。如此大背景當中,法官的產生,是通過黨的組織部決定,法官的履職,也向地方黨的機構負責,而不是向法律負責。

 

    一旦進入了這麼一種很荒唐的氛圍當中,法官不向權力進行贖買並且利用切實存在的司法權設尋租來中飽私囊,這才叫怪了呢。

 

    或者說,法官的腐敗本身就是制度造成的。如此制度當中,法官的腐敗是理所當然的,而如果出現「極個別」的兩袖清風者,也屬於沒有與時俱進的鳳毛麟角般的稀有動物了。

 

    中國的反腐敗,也算是聲勢浩大曠日持久了。從開始時大規模掃蕩,到後來的集中於針對司法和軍事腐敗,然後呢?腐敗愈演愈烈,無論是發案頻率、涉及財物數量,還是犯案手段、涉及人數,都節節攀升或花樣翻新。到現在,腐敗不僅屢禁不止,反而成為全社會揮之不去的有機部分,伴隨並驅使著中國的日夜兼程。

 

    雖然沒有證據說,現如今中國的法官們都在謀取私利而蔑視公權力所應對的公共利益,但是,從腐敗的定義上看,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當中,不正當利益絕非中國法律所規定的「收受財物」要寬泛而準確得多。如果在這個意義上看,不正當利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稱之為「不正當好處」)於中國的法官來說,幾乎無人倖免。最簡單的就是,將司法權當作拍馬屁惟上惟大、拖延當事人、妨害司法公正等現像在什麼案件裡不存在呢?如此層面上的腐敗,哪個中國的法官又能夠逃脫干係呢?

 

    阜陽法院裡法官體系的東窗事發並被追究責任,這當然只是個階段性的案件。如果說,目前中國的法官體系都面臨著如此厄運,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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