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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徒向媒体控告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控告书

作者:邢景生  2006-01-11 19:1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控 告 书
政治迫害 宗教迫害
本案向政府已申诉无门,现向媒体控告、向全国人民控告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号楼3单元502室。
联系电话:0312-7538396 QQ号:175665293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本案证据库的域名是:http://www.xing1946.net
第一被控告人:保定市公安局(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第二被控告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
第三被控告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控告请求:请求媒体利用舆论监督职能和力量协助公民纠正错案并促进中国法制建设。
事实和理由:

(一)被抓捕前的事
控告人于1993年底进入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以下简称“教会”)协助其办理房产事务。遇到第一件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是保定市公安局一处与教会签的一份在天主教堂正门南院占地建房经商的“协议书”(见证据A)。
控告人当时对此协议书提出的意见是:
1、此协议书显失公平;
2、此协议书中乙方“保定市公安局一处” 的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
3、保定市公安局一处从事经营活动不合法。
综上,保定市公安局一处是否因该协议书最终没能实施而对控告人怀恨在心而报复呢?控告人不下定论,全由国人评判。

(二)控告人协助“教会”办理
落实房产事务的政策及法规
《中国政府白皮书》向世界公布:“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有证据1为证)。

(三)背景情况
原保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
国务院制定的政策铁证如山
自1980年国务院颁布188号文件法规之日起,至1994年控告人参与已获取合法地位──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其房屋产权的活动之日止,在这15年的时间里保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未给教会颁发任何“房屋所有权证” 不执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这是铁的事实!
河北省委领导李文珊于1986年4月10日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克服‘左’的倾向,依然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存在‘左’的影响的同志,有意无意地把教徒当作‘敌对势力’,不但不同他们交朋友,还处处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应有的隔阂和对立……当务之急是清退宗教团体房产,这方面中央和省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着不办,甚至顶着不办,这很不好,应当给予批评……”(有证据2为证)。
由此可见,在这15年的时间里,原保定市主管宗教事务的副市长李森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给教会颁发任何“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直接违反国务院制定的188号文件法规。因此,“应当给予批评”的人是谁?谁是“问题”的始作俑者?昭然若揭!

(四)控告人维护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合法
在上述背景下控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了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落实“退还教会房屋产权的政策”活动。
控告人信仰天主教,自然有权维护天主教会的合法权益。因此控告人参与教会的依法维权活动不但是合法的,而且维护了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法规!

(五)在房屋产权数量问题上的不一致
(保定市政府“调查小组”的主张与控告人的主张不一致)
在退还宗教团体房屋产权的具体工作中,由于市政府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调查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该办公室)并未按照国务院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使教会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
当时(1994年至1996年),作为教会工作人员的邢景生为减少教会损失与该办公室在具体的产权数量问题上产生了一些不一致,邢景生直言提出自己的意见,请求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188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
邢景生的意见使该“办公室”的领导不满(至今仍有若干房屋产权未解决),称邢景生是“毒瘤”。该“办公室的领导”为了其“工作的需要”,在1995年8月给市政府写了报告并由市领导作出批示。此“批示”就是日后保定市公安局一处对邢景生劳动教养的理由与根据(有证据35《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劳动教养理由与根据”栏背面的第4条为证)。

(六)保定市公安局一处
胡编乱造假案情铁证如山
保定市公安局1996年3月15日就胡编乱造了一份《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其中写到:“据工作中发现,天主教堂临时工作人员邢景生,与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与梵蒂冈联系密切……。”
控告人根据该《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敬问填写此表的公安干警,我和哪个“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了?又与哪个“梵蒂冈联系密切”了?用什么方式联系了?如果填写此表的公安干警不能回答此三个问号。那么,控告人只好说:填写此表的公安干警是一派胡言!
此《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又写到:“……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请对邢景生立案侦查”有“证据4”为证。

一编“罪名”抓人
保定市公安局一处于1996年9月5日,对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采取了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有证据5为证 )。

故意造假是否属政治流氓
一、保定市公安局将邢景生抓捕后:原副市长李森即对保定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公安局要当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
控告人认为:该意见中的“当作”二字证明了原副市长李森的造假行为是:将不是政治案件的案子,当作政治案搞(有证据3-2 为证)。
二、保定市公安局在本案系列诉讼过程中向法庭递交的原市委书记张士儒的批示是:“……我们本着政治性问题,非政治解决,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有证据3-2 为证)。
控告人认为:该批示中的“本着”二字证明了原市委书记张士儒的造假行为是将:政治性问题、宗教问题不当作政治案搞、不当作宗教案搞。
综上:尽管二位高官的“意见”与“批示”是矛盾的,但二位高官的造假行为却铁证如山!此造假行为是否属“政治流氓”,应由国人评判!
再看保定市公安局如下的行为!

搜家找茬
保定市公安局一处抓了与“非法印刷案件”依法无关的人难收场,于是就搜家找茬 !因没有与“非法印刷案件”有关的物品,于是就扣押与所立刑事案件无关的财物(有证据6 “扣押物品清单”为证)。

二改“罪名”
无辜被劳教三年的迫害
公安搜家找茬后,就给控告人二改罪名叫 “诈骗”,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证据7,97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三改“罪名”
经复议(查)之后,公安就给控告人三改罪名。 将“诈骗罪名”改变为“1996年7、8月间控告人骗取个体司机高ⅩⅩ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并多次观看和传播他人”,仍决定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有证据8,“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
控告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以“主要证据不足” 等判决撤销了该“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有证据9第三页为证)。

四改“罪名”
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之后,公安不但未依法放人,竟在控告人与妻子赵金环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手续数月后,又以控告人与妻子赵金环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之前“多次观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盘淫秽录像带,并向姘妇赵金环传播”为理由对控告人四改罪名劳教三年,(有证据10,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证据27《结婚证》为证)。然而,公安将录像带确认为“淫秽物品”却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控告人认为: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依法不能称之为“淫秽物品”。据此,控告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略)不管控告人申明“我观看的不是淫秽录像”(有证据15第二页为证)并要求鉴定的情况,硬在公安局既不提供任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也不提供本案“录像带”的情况下,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对控告人劳教三年的决定。
本宗教迫害 政治迫害案向政府已申诉无门,现向媒体控告、向全国人民控告。

* * *
下面是没收物品的迫害案
(公安局制造假“鉴定”陷害老百姓,没收财物不开具法定收据)
(一)初次鉴定书
1998年12月27日对控告人解除劳动教养后。控告人2001年就“没收物品案”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保定市公安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控告人当即对该“鉴定书”提出了4条不同意见:
一、该“鉴定书”是数年后制造的伪证(控告人提交了证据)。
二、该“鉴定书”是张冠李戴的(调换)鉴定(控告人提交了证据)。
三、该“鉴定书”不具“合法性”(控告人提交了法规依据)。
四、控告人请求依法重新鉴定(控告人提交了法规依据)。

(二)重新鉴定书
保定市公安局却于2001年6月24日自家制造了一份没有明确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书”(证据25)。2002年3月18日又以此“重新鉴定书”为据,作出《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控告人的电视机、摄像机及所谓黄色录像带等(证据24)。
一、控告人对此“重新鉴定书”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证据14)。
因此,仅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对音像制品的内容,依法不具有进行重新鉴定的主体资格。而且,该所谓“重新鉴定书” 既没有准确鉴定结论、也没有简明鉴定结论(可与初次鉴定书对照)。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
理由是:
1、没有合法有效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不能称之为“淫秽物品”。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有贪污之嫌),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举报……。
然而,该“决定书”既不是法定的制式“裁定书”(证据24A),也不是法定的“没收财物单据”(证据24B),既没有承办人签字,更没有上交财物人签字。公安局用只盖其公章的“纸条”,不能作为没收财物单据使用。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控告人起诉标的是:保定市公安局2002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与“本诉”无关的1998年之"劳动教养案"(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曾认定:“公安机关扣押邢景生部分物品行使的是刑事侦查权……不属行政诉讼管辖范围”(98年的扣押行为。有证据15为证)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理由,以(2002)保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将公安局2002年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24)变成了“不属行政诉讼管辖”的判决(有证据34为证)。
也就是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将不服“没收物品的行政处罚”案推出不管!

* * *
下面是公安办案人员的其它所作所为

一、办案人员的敲诈行为:
保定市公安局的干警刘ХХ等3人1997年1月31日将控告人由满城县看守所提出送高阳县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途中:刘ХХ以不给控告人带手铐为条件,敲诈控告人的现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饭店饱餐一顿。控告人认为:170元钱是小事。但对公安这种头顶着国徽的敲诈行为不服!

二、调换照像机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的行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价值两千多元(合人民币)的日本进口尼康牌照像机。其渔利“差价”两千元手段是:
1、办案人扣押时先采用在“扣押物品清单”上,不写照像机铭牌、型号的手段(有证据6“扣押清单”编号9 为证)。
2、办案人退还时采用将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机调换成价值几十元的国产“汤姆”牌照像机,并退还给控告人80岁之父的手段,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有证据54.55购机发票及使用说明书和证据56“'汤姆'牌照像机实物照片”及证据58为证)。

三、公安对香港同胞来信的侵权行为:
保定市公安局于1996年9月6日扣押了控告人的香港亲属来信9封(有“证据6”编号7为证)。该信件经公安审查后证实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审查记录“证据57”为证)。但公安却又出尔反尔的没收了该信件(有证据17,《保公政字(96)第001号没收决定书》为证)!
控告人对市公安局没收该信件的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定保定市公安局没收信件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有证据21,“新行初字第11 号行政判决书”第5页为证)。但该信件至今未退还。控告人对无故没收香港亲属来信的处罚不服!故,依法要求保定市公安局退还并承担侵权责任!
保定市公安局在本案中的多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由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诉讼中,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长、艰难的申诉之路!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

控告人不服公安的违法行政;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人民的检察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给予抗诉。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隔靴搔痒2005年6月9日出具“申诉案件答复函” 建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见证据63)。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又不启动再审程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1月30日答复:此问题是法院的事,你(邢)找法院吧,检察院的程序已经走完了。
控告人认为:保定市检察院对经审查认定有违法之处的判决书实质的推出不管,实在有辱检察机关神圣的职、权、责--保定市公、检、法三家行为违法,且官官相护铁证如山!!!

本案目前的情况

控告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控告无门,万般无奈只好在互联网上向全国聘请律师并呼唤正义声援(当地律师优先)并向律师提供由司法机关盖印的证据。然而,本案证据库的域名2004年5月28日第一次被封杀。2005年1月14日第二次又被封杀。本案证据库的域名:http://www.xing1946.net虽然现又第三次开通,但不知哪日又会被封杀!

结 束 语
控告人认为:公安局可以任意编造案由对没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局可以故意制造假证据陷害公民是大事!公安局可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大事!公安局能够不受监督的开动国家专政机器任意侵犯“人权” 是大事!
控告人相信中国的法律和她所倡导的正义!故,控告如上!
控告人生命不息,维权护法不止!
控告人盼望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为了自己的形象尽快管管河北省保定市的公、检、法!因为《中国政府白皮书》向世界公布:“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承若没有欺骗世界人民!!!
控告人愿为促进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而奋斗! 故,请求媒体以本案为例利用舆论鉴督职能和力量促进中国法制建设,为这个名为法制的社会讨还一个公道……!

控告人:邢景生 2005年12月4日 (法制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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