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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徒向媒體控告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控告書

作者:邢景生  2006-01-11 19:1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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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書
政治迫害 宗教迫害
本案向政府已申訴無門,現向媒體控告、向全國人民控告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漢族,戶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號樓3單元502室。
聯繫電話:0312-7538396 QQ號:175665293
電子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本案證據庫的域名是:http://www.xing1946.net
第一被控告人:保定市公安局(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第二被控告人: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
第三被控告人: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故意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
控告請求:請求媒體利用輿論監督職能和力量協助公民糾正錯案並促進中國法制建設。
事實和理由:

(一)被抓捕前的事
控告人於1993年底進入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以下簡稱「教會」)協助其辦理房產事務。遇到第一件需要提出意見的「事」是保定市公安局一處與教會簽的一份在天主教堂正門南院佔地建房經商的「協議書」(見證據A)。
控告人當時對此協議書提出的意見是:
1、此協議書顯失公平;
2、此協議書中乙方「保定市公安局一處」 的印章不具有法人資格;
3、保定市公安局一處從事經營活動不合法。
綜上,保定市公安局一處是否因該協議書最終沒能實施而對控告人懷恨在心而報復呢?控告人不下定論,全由國人評判。

(二)控告人協助「教會」辦理
落實房產事務的政策及法規
《中國政府白皮書》向世界公布:「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國務院1980年頒布的188號文件規定:「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有證據1為證)。

(三)背景情況
原保定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執行
國務院制定的政策鐵證如山
自1980年國務院頒布188號文件法規之日起,至1994年控告人參與已獲取合法地位──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其房屋產權的活動之日止,在這15年的時間裏保定市政府有關部門並未給教會頒發任何「房屋所有權證」 不執行國務院制定的政策。這是鐵的事實!
河北省委領導李文珊於1986年4月10日在全省宗教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在對待宗教問題上,克服『左』的傾向,依然是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存在『左』的影響的同志,有意無意地把教徒當作『敵對勢力』,不但不同他們交朋友,還處處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應有的隔閡和對立……當務之急是清退宗教團體房產,這方面中央和省裡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著不辦,甚至頂著不辦,這很不好,應當給予批評……」(有證據2為證)。
由此可見,在這15年的時間裏,原保定市主管宗教事務的副市長李森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未給教會頒發任何「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不作為行為,直接違反國務院制定的188號文件法規。因此,「應當給予批評」的人是誰?誰是「問題」的始作俑者?昭然若揭!

(四)控告人維護國務院制定的政策合法
在上述背景下控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參與了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落實「退還教會房屋產權的政策」活動。
控告人信仰天主教,自然有權維護天主教會的合法權益。因此控告人參與教會的依法維權活動不但是合法的,而且維護了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法規!

(五)在房屋產權數量問題上的不一致
(保定市政府「調查小組」的主張與控告人的主張不一致)
在退還宗教團體房屋產權的具體工作中,由於市政府解決落實宗教房產政策遺留問題調查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該辦公室)並未按照國務院188號文件規定:「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使教會承擔不應承擔的損失。
當時(1994年至1996年),作為教會工作人員的邢景生為減少教會損失與該辦公室在具體的產權數量問題上產生了一些不一致,邢景生直言提出自己的意見,請求該辦公室按照國務院188號文件:「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
邢景生的意見使該「辦公室」的領導不滿(至今仍有若干房屋產權未解決),稱邢景生是「毒瘤」。該「辦公室的領導」為了其「工作的需要」,在1995年8月給市政府寫了報告並由市領導作出批示。此「批示」就是日後保定市公安局一處對邢景生勞動教養的理由與根據(有證據35《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勞動教養理由與根據」欄背面的第4條為證)。

(六)保定市公安局一處
胡編亂造假案情鐵證如山
保定市公安局1996年3月15日就胡編亂造了一份《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其中寫到:「據工作中發現,天主教堂臨時工作人員邢景生,與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與梵蒂岡聯繫密切……。」
控告人根據該《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敬問填寫此表的公安干警,我和哪個「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了?又與哪個「梵蒂岡聯繫密切」了?用什麼方式聯繫了?如果填寫此表的公安干警不能回答此三個問號。那麼,控告人只好說:填寫此表的公安干警是一派胡言!
此《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又寫到:「……根據市委領導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請對邢景生立案偵查」有「證據4」為證。

一編「罪名」抓人
保定市公安局一處於1996年9月5日,對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採取了收容審查的強制措施(有證據5為證 )。

故意造假是否屬政治流氓
一、保定市公安局將邢景生抓捕後:原副市長李森即對保定市公安局提出意見「……公安局要當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
控告人認為:該意見中的「當作」二字證明了原副市長李森的造假行為是:將不是政治案件的案子,當作政治案搞(有證據3-2 為證)。
二、保定市公安局在本案系列訴訟過程中向法庭遞交的原市委書記張士儒的批示是:「……我們本著政治性問題,非政治解決,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有證據3-2 為證)。
控告人認為:該批示中的「本著」二字證明了原市委書記張士儒的造假行為是將:政治性問題、宗教問題不當作政治案搞、不當作宗教案搞。
綜上:儘管二位高官的「意見」與「批示」是矛盾的,但二位高官的造假行為卻鐵證如山!此造假行為是否屬「政治流氓」,應由國人評判!
再看保定市公安局如下的行為!

搜家找茬
保定市公安局一處抓了與「非法印刷案件」依法無關的人難收場,於是就搜家找茬 !因沒有與「非法印刷案件」有關的物品,於是就扣押與所立刑事案件無關的財物(有證據6 「扣押物品清單」為證)。

二改「罪名」
無辜被勞教三年的迫害
公安搜家找茬後,就給控告人二改罪名叫 「詐騙」,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證據7,9706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三改「罪名」
經復議(查)之後,公安就給控告人三改罪名。 將「詐騙罪名」改變為「1996年7、8月間控告人騙取個體司機高ⅩⅩ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並多次觀看和傳播他人」,仍決定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有證據8,「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
控告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新市區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以「主要證據不足」 等判決撤銷了該「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有證據9第三頁為證)。

四改「罪名」
在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之後,公安不但未依法放人,竟在控告人與妻子趙金環辦理結婚(復婚)登記手續數月後,又以控告人與妻子趙金環在辦理結婚(復婚)登記之前「多次觀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盤淫穢錄像帶,並向姘婦趙金環傳播」為理由對控告人四改罪名勞教三年,(有證據10,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和證據27《結婚證》為證)。然而,公安將錄像帶確認為「淫穢物品」卻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控告人認為: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錄像帶依法不能稱之為「淫穢物品」。據此,控告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七)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略)不管控告人申明「我觀看的不是淫穢錄像」(有證據15第二頁為證)並要求鑑定的情況,硬在公安局既不提供任何《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也不提供本案「錄像帶」的情況下,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終審判決書維持了對控告人勞教三年的決定。
本宗教迫害 政治迫害案向政府已申訴無門,現向媒體控告、向全國人民控告。

* * *
下面是沒收物品的迫害案
(公安局製造假「鑑定」陷害老百姓,沒收財物不開具法定收據)
(一)初次鑑定書
1998年12月27日對控告人解除勞動教養後。控告人2001年就「沒收物品案」提起行政訴訟,庭審中保定市公安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控告人當即對該「鑑定書」提出了4條不同意見:
一、該「鑑定書」是數年後製造的偽證(控告人提交了證據)。
二、該「鑑定書」是張冠李戴的(調換)鑑定(控告人提交了證據)。
三、該「鑑定書」不具「合法性」(控告人提交了法規依據)。
四、控告人請求依法重新鑑定(控告人提交了法規依據)。

(二)重新鑑定書
保定市公安局卻於2001年6月24日自家製造了一份沒有明確鑑定結論的「重新鑑定書」(證據25)。2002年3月18日又以此「重新鑑定書」為據,作出《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了控告人的電視機、攝像機及所謂黃色錄像帶等(證據24)。
一、控告人對此「重新鑑定書」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第四條:「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鑑定的,應當由地、市級的宣傳、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組成的鑑定組重新鑑定」(證據14)。
因此,僅公安機關一個部門對音像製品的內容,依法不具有進行重新鑑定的主體資格。而且,該所謂「重新鑑定書」 既沒有準確鑑定結論、也沒有簡明鑑定結論(可與初次鑑定書對照)。
二、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
理由是:
1、沒有合法有效的《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錄像帶不能稱之為「淫穢物品」。
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沒收財物單據的(有貪污之嫌),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舉報……。
然而,該「決定書」既不是法定的制式「裁定書」(證據24A),也不是法定的「沒收財物單據」(證據24B),既沒有承辦人簽字,更沒有上交財物人簽字。公安局用只蓋其公章的「紙條」,不能作為沒收財物單據使用。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綜上所述:控告人起訴標的是:保定市公安局2002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以與「本訴」無關的1998年之"勞動教養案"(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曾認定:「公安機關扣押邢景生部分物品行使的是刑事偵查權……不屬行政訴訟管轄範圍」(98年的扣押行為。有證據15為證)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為理由,以(2002)保行終字第132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將公安局2002年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24)變成了「不屬行政訴訟管轄」的判決(有證據34為證)。
也就是說,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將不服「沒收物品的行政處罰」案推出不管!

* * *
下面是公安辦案人員的其它所作所為

一、辦案人員的敲詐行為:
保定市公安局的干警劉ХХ等3人1997年1月31日將控告人由滿城縣看守所提出送高陽縣勞教所執行勞動教養。途中:劉ХХ以不給控告人帶手銬為條件,敲詐控告人的現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飯店飽餐一頓。控告人認為:170元錢是小事。但對公安這種頭頂著國徽的敲詐行為不服!

二、調換照像機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的行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臺價值兩千多元(合人民幣)的日本進口尼康牌照像機。其漁利「差價」兩千元手段是:
1、辦案人扣押時先採用在「扣押物品清單」上,不寫照像機銘牌、型號的手段(有證據6「扣押清單」編號9 為證)。
2、辦案人退還時採用將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機調換成價值幾十元的國產「湯姆」牌照像機,並退還給控告人80歲之父的手段,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有證據54.55購機發票及使用說明書和證據56「'湯姆'牌照像機實物照片」及證據58為證)。

三、公安對香港同胞來信的侵權行為:
保定市公安局於1996年9月6日扣押了控告人的香港親屬來信9封(有「證據6」編號7為證)。該信件經公安審查後證實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審查記錄「證據57」為證)。但公安卻又出爾反爾的沒收了該信件(有證據17,《保公政字(96)第001號沒收決定書》為證)!
控告人對市公安局沒收該信件的處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認定保定市公安局沒收信件的行政行為「屬適用法律錯誤」(有證據21,「新行初字第11 號行政判決書」第5頁為證)。但該信件至今未退還。控告人對無故沒收香港親屬來信的處罰不服!故,依法要求保定市公安局退還並承擔侵權責任!
保定市公安局在本案中的多種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由於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訴訟中,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長、艱難的申訴之路!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的行為

控告人不服公安的違法行政;不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枉法判決,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人民的檢察院履行法定監督職責,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枉法判決給予抗訴。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隔靴搔痒2005年6月9日出具「申訴案件答覆函」 建議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見證據63)。而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至今又不啟動再審程序。保定市人民檢察院2005年11月30日答覆:此問題是法院的事,你(邢)找法院吧,檢察院的程序已經走完了。
控告人認為:保定市檢察院對經審查認定有違法之處的判決書實質的推出不管,實在有辱檢察機關神聖的職、權、責--保定市公、檢、法三家行為違法,且官官相護鐵證如山!!!

本案目前的情況

控告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控告無門,萬般無奈只好在網際網路上向全國聘請律師並呼喚正義聲援(當地律師優先)並向律師提供由司法機關蓋印的證據。然而,本案證據庫的域名2004年5月28日第一次被封殺。2005年1月14日第二次又被封殺。本案證據庫的域名:http://www.xing1946.net雖然現又第三次開通,但不知哪日又會被封殺!

結 束 語
控告人認為:公安局可以任意編造案由對沒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公民進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局可以故意製造假證據陷害公民是大事!公安局可以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大事!公安局能夠不受監督的開動國家專政機器任意侵犯「人權」 是大事!
控告人相信中國的法律和她所倡導的正義!故,控告如上!
控告人生命不息,維權護法不止!
控告人盼望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為了自己的形象盡快管管河北省保定市的公、檢、法!因為《中國政府白皮書》向世界公布:「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承若沒有欺騙世界人民!!!
控告人願為促進完善中國的法律制度而奮鬥! 故,請求媒體以本案為例利用輿論鑒督職能和力量促進中國法制建設,為這個名為法制的社會討還一個公道……!

控告人:邢景生 2005年12月4日 (法制宣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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