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敢说李建平诽谤罪开庭审理是公开进行还是关门进行,相信如果对李建平所谓“诽谤罪”进行公开审理,一定会让淄博公检法机关丢丑。正如独立作家笔会狱委会负责人张裕所说,“这些诽谤不诽谤,以公诉的话,多半是下面人拍马屁。像这样的事情,如果真的说是诽谤谁了,把这个桶到那个人本人那里去了,那个人未必好意思说就是为了这个事情同意去追究他。”(美国之音采访)
不错,李建平在撰写的文章中的确点名批评了国家领导人,批评就是诽谤吗?如何界限?国内众多异议作家大都点名批评过国家领导人,以李建平罪名的标准,岂不都犯下诽谤罪了吗?荒唐,实在是荒唐!不知道山东公检法部门是不是想开一个先例,以次成为全国各地公检法学习的榜样。如此笨拙可笑的做法,恐怕中共当局高层也会愕然不已。李建平在1989年学运期间曾经是上海高校自治联合会的发起人之一,这个历史原因恐怕也是当局进行政治迫害的因素吧,像赵昕、许万平、刘水、张林等一次又一次被政治迫害,其中都不乏历史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什么叫“诽谤罪”呢?“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照诽谤罪概念,李建平的诽谤罪究竟是不是:1、捏造和虚构事实;2、足以贬损;3、情节严重。
不过话要说回来,法律归法律,事实归事实,中共当局在进行政治迫害时,什么时候讲过法律,讲过事实?所以,尽管李建平根本没有构成诽谤罪,但党说了是诽谤罪,恐怕法庭就会认定是诽谤罪,尽管是无中生有的强加罪名。
2005年7月10日
(大纪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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