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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涛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二审辩护词

 2005-06-15 02: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1、 师涛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二审辩护词

律 师: 莫少平,丁锡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师涛的弟弟师华的委托,并受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经被告人师涛同意,在师涛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上诉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们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师涛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师涛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真阅读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并详细听取了师涛对一审判决的意见,现结合本案案情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师涛向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提供”国家秘密,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一)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洪哲胜是敌对分子。一审判决中的书证③(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敌对分子洪哲胜的身份资料,证实洪哲胜是中国台湾省人,居住在美国纽约,系”民主亚洲基金会”的筹设人之一,系境外网站”民主论坛”及电子刊物《民主通讯》的主编;)并不能用以证明洪哲胜是敌对分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定敌对分子应该由国家安全部门确认)。

(二)提供国家秘密,须有提供者和接收者,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除师涛本人的供述以外,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国家秘密的提供者是师涛,更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洪哲胜收到了师涛提供的国家秘密,具体为:

1、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除师涛本人的供述以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化名为”964”者就是师涛。相反,有证据证明,师涛与洪哲胜之间以往进行联系及投稿均用师涛的本名(有关证据附后)。

2、一审判决中的书证①(被告人师涛于2004年4月20日23时使用其个人的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通过互联网将中办发[2004]11号文件内容摘要(以下简称”中办文件”)发送给境外敌对分子洪哲胜的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的电子邮件一封,内容大意为师涛要洪哲胜尽快想办法将”中办文件"发出去,但提供者不要用师涛的名字,而是化名为”964”,后附有文件摘要内容;)卷宗中并没有,而且经向师涛本人和一审辩护人佟文忠律师核实及查阅一审的庭审记录,一审庭审时也没有就该书证进行过质证,辩护人认为该书证是本案关键的客观证据之一,该书证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到师涛本人关于该情节的供述(即师涛在2004年4月20日23时通过互联网向洪哲胜发送了”中办文件”)是否真实,请二审法院对该书证进一步予以核实,并应依法开庭对该书证的有无、真伪进行质证,否则,就不能将该书证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注:即使书证①收录在其它未向辩护人出示”秘密卷宗”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书证①未经庭审质证不能判定其真伪及来源的合法性。故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开庭申请附后)

3、一审判决中的书证②(通过互联网下载的在《民主通讯》、”博讯”、”中国民主正义党”等境外网站和电子刊物刊登发表的署名为”964”者提供的”中办文件”摘要的资料,该资料经被告人师涛辨认,确认与其所提供的国家秘密的内容一致;)虽经师涛辨认,但与笔记本中师涛的记录至少有九处以上不一致,举其要有:Ⅰ、《民主通讯》发表的”中办文件”载:”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师涛笔记本中载:”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Ⅱ、《民主通讯》发表的”中办文件”载:”拉拢青少年”;师涛笔记本中载:”拉拢宗教人士”。Ⅲ、《民主通讯》发表的”中办文件”载:”坚持正确的理论和责任意识”;师涛笔记本中载”坚持理论性和责任意识”等,而且,书证②从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上讲,仍属被告人的供述。

4、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除师涛本人的供述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洪哲胜收到了师涛通过互联网发送的”中办文件"。洪哲胜是否确认收到师涛为其提供的”中办文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换句话说,如果仅有师涛本人供述曾通过互联网向洪哲胜发送了”中办文件”,而洪哲胜否认师涛为其提供了”中办文件”,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师涛的供述为真实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了国家秘密的。本案没有来自洪哲胜的证言或其它证据可以印证师涛的供述是真实的,在此辩护人依法提请二审法院收集、调取洪哲胜的证言。(《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附后)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厖" 一审判决认定师涛向洪哲胜提供国家秘密,从刑事诉讼证据上讲,显然并不充分、确凿。

二、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关于密级的”鉴定结论”(以下简称鉴定结论)没有具体的鉴定人和救济手段,不符合鉴定的基本原则,故依法不应被法院采纳,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一) “鉴定结论”没有具体鉴定人员的签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的规定。换句话说,不管以什么机构名义出具的鉴定结论,具体做鉴定工作的一定是自然人,这是鉴定的基本原则,故没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是不符合鉴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鉴定结论”没有告之被告人的救济手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司法裁判终局性原则。

(三)即使”鉴定结论”是依据部门规章《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1998年12月30日国家保密局公布 国保发[1998]8号,以下简称”保密局8号文件”)作出的,但该文件仅是部门规章,相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是下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章与法律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

(四)退一步讲,即使承认”保密局8号文件”的效力,”鉴定结论”也完全违反了该文件规定的鉴定程序。

1、”鉴定结论”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 第三条关于”密级鉴定工作应当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鉴定结论准确”的规定 , 使用了”内容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等似是而非、含糊其辞的语句,根本形不成一个明确的结论。

2、”鉴定结论”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四条”密级鉴定工作的管辖(一)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同级和县级地方办案机关提起鉴定的事项进行密级鉴定。”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办案机关(侦查机关)为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因此,应当由长沙市保密局出具《密级鉴定书》。

3、”鉴定结论”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五条关于”保密工作部门受理办案机关提起的密级鉴定事项,应当由办案机关出具提起密级鉴定的公文,提供进行密级鉴定需要掌握的情况,移送需要进行密级鉴定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规定,即应当由本案的办案机关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向长沙市保密局提起密级鉴定的公文,提供进行密级鉴定需要掌握的情况,移送需要进行密级鉴定的文件。

4、”鉴定结论”违反了”保密局8号文件”第九条关于”密级鉴定书的内容(一)被鉴定材料中具体事项的名称;(二)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鉴定机关的名称和鉴定日期”的规定,没有冠以《密级鉴定书》的名义,没有明确被鉴定材料中具体事项的名称,没有说明其法律及事实依据。

(五) “鉴定结论”所鉴定的送检材料形成时间及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均在2004年11月以前,师涛辨认及其笔记本被查获均在2004年11月以后,也就是说,”鉴定结论”所鉴定的送检材料不是师涛在笔记本中记载的内容,也未经师涛辨认,故该”鉴定结论”对师涛来说没有任何关联,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据意义。

三、退一步讲,即使师涛向境外提供”中办文件”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但从宪政的角度,本案涉及公民知情权、新闻自由和国家秘密之间的相互关系,当公民知情权、新闻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新闻自由。

(一)根据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2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所体现的宪政精神,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即公民知情权。

1、公民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因此,公民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保障公民知情权需要信息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与信息公开相对的是保守秘密(就本案而言主要是指国家秘密),现代法治国家执政理念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守秘密是例外;因此,国家秘密范围要尽可能小,而且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要有道德的、政治的、实际的考虑,否则,如果把什么都看成是国家秘密,那么,什么都不是国家秘密(1971年6月发生的《纽约时报》刊登美国国防部绝密文件《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史》事件,是如何处理公民知情权和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矛盾的典型案例。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六票对三票判决《纽约时报》胜诉,美国政府败诉,撤消了报纸禁载”五角大楼文件”的限制令。美国人民由此可以透视更多政府的决策内幕,更有力地监督政府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故辩护人认为:”中办文件”关于:”六”四”十五周年将至,防范境外分子闯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减少群体性上访、要安定团结等内容是公民有权获知的信息,不应将其作为”国家秘密”而不让百姓知晓。

(二)新闻自由是公民知情权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将政府活动公开、透明,将公权力的运作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故在新闻媒体面前没有秘密可言,保守国家秘密是公职人员的义务,而不是新闻记者的义务(除非新闻记者披露的内容对国家安全具有即时而紧迫的危险)。

1、被告人师涛作为一个记者,从其职业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职责来看,他有权将他合法获得的认为需要公众了解的信息予以公开(前述《纽约时报》刊登美国国防部绝密文件事件甚至是非法获得)。

2、师涛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仅是一个普通记者,故从新闻自由的角度讲师涛不是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师涛所在的《当代商报》社是一个民营参股的地方报社,以师涛的身份和报社的级别、性质,是没有资格掌握任何国家绝密级文件的。”中办文件”传达到该报社,已无密可保,正如高考试卷,一旦考试完成,就不再是国家秘密。

(三)从本案涉及的师涛记录的”中办文件”摘要来看,其内容只是关于稳定、宣传工作的政策规定,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中列举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为:师涛向境外提供的信息,

1、不属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否则,就不会层层转发传达到基层,而且层层转发传达文件的过程,也是解密的过程;而且师涛也没有见过”中办发[2004]11号文件”的原件。
  
2、不属于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或外交和外事活动中或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而是关于”稳定工作”的政策精神,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内容,是凭生活经验就能感知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3、不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或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这是任何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能从信息内容得出的结论。
  
4、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正如上诉人所言,境外网站发表该信息,正好阻止了海外人士闯关,这与中办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恰恰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防止了刑事犯罪。
  
综上,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师涛无罪。


师涛二审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莫少平

律 师 丁锡奎

二○○五年六月九日

2、本人获”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几个焦点问题的自我辩护
师涛

尊敬的法官先生:

本人(二审上诉人)2004年11月24日在山西太原被绑架、拘传至今,已半年有余,其间”有幸”经历了刑事拘留、逮捕、庭审、宣判、上诉等司法程序,犹如一场浩劫,其惊心动魄的心路历程,身在事外的人难以想象与体会。与其他在押人员所不同的是,面对这刻骨铭心的遭遇,我没有丝毫羞愧,没有对未来失去信心,而是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更加向往自由快乐的生活。亲情、友情、书籍和诗歌自然时时刻刻地陪伴着我,给我无限的关怀和力量。如果说”苦难是金”,那么此时的我已如此富有和满足,心中充满言说的渴望。

最为关键的是,就本案中所谓的做案”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等法律因素,随着自己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能力的提高,对整个事件前前后后、方方面面做了详细的自省与思考。现郑重声明:不论此前是否有过犹豫与迷惑,有过怯懦与妥协,放弃过抗争与申辩,或者其它种种暂不便公开表明的原因所导致的各种不利于本案的因素,那么,我将向法庭,向我的辩护人,向我的亲朋好友,向海内外关心、帮助我的所有团体、组织和个人,清晰、明确地表明我的立场和观点,那就是:我无罪!

现就本案中几个焦点问题再次辩护如下:

一、中国台湾绝不是”境外”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的一部分。中国台湾驻外机构、重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在政治意义上,在主权意识上,在法理层面上,当然也是”中国的一部分",而绝不是主权概念上的”境外”。《民主论坛》网站是一个独立的媒体机构,其负责人洪哲胜博士系中国台湾人,虽然其办公场地之一设在美国纽约,但他”中国台湾”籍身份,网站服务对象,涉及内容话题,均离不开”中国”二字,突破不了”中国台湾”这个大框架。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本人定罪,实质上即将台湾判定为”境外”,分割主权,混淆视听,自相矛盾,希望二审法庭立即依法预以改判,以免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和恶劣的国际影响。

事实上,中国执政当局曾多次犯过类似的错误,制造多起广为人知的政治笑话。例如,1989年,时任中国政府总理李鹏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记者招待会上,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曾有口误”海峡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再如,2001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针对日本右翼分子登上中国领土钓鱼岛一事,竟严厉要求日本政府(依日本国法律)惩治这些右翼分子。本人从事新闻工作十几年,曾无数次接到”有关部门”各种形式的通知,如要求不得转载香港、台湾媒体的报道,不得发表有关香港(民主选举、”七一”大游行等)问题的报道和评论,不得擅自报道和评论有关台湾民主选举的新闻,不得转载和引用《苹果日报》的文章,不得下载和炒作被大陆查禁的但在香港出版的有关书籍的内容和话题(如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高文谦的《晚年周思来》等)。凡此种种,充分表明,中共执政当局一方面在国际上大造舆论,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可在另一方面,却多年一贯地在大陆地区强行阻止人民了解香港、台湾事务的真相,强化香港、台湾人员与大陆的身份识别,用意识形态这道鸿沟阻碍两岸中国人民在政治、文化、新闻、经济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以政治认同强行代替人文认同。不论从何种角度去论证,台湾人民都有权了解大陆的”社情民意",而”国家秘密"之于台湾民众,也绝非他国或”境外”之”国家秘密”。

道理很简单:假如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和中国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多年一贯地称中国大陆、中国湖南省为”境外”,那么,中国共产党和胡锦涛总书记还会邀请他们访问大陆并与之”亲切会谈”吗?

二、新闻报道不是”非法提供”

本人从事新闻工作十余年,先后在西安、上海、太原、长沙等地近十余家报刊从事新闻工作,历任记者、编辑、新闻中心主任、编辑中心主任、常务副总编等职务,有着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职业敏感。新闻工作的天职就是揭露事实、客观报道、公正评说,服从人民的意志。就本案来说,仅仅是报社最普通的一次编前会上的口头传达,在一没有看到原件;二是传达范围如此广泛;三在事后没有任何人强调并确认的情况下,本人完全有正当理由否认此所谓”绝密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当时的现场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法将其所称的”秘密”与法律意义上的”绝密”等同起来,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份《通知》无限制地”通知”出去,任何新闻媒体都有可能及时、准确地将其作为报道内容。《民主论坛》网站作为一家中国台湾人开设的独立媒体,既非情治机关,也非研究机构,完全有独立报道的权利。新闻报道一旦被扣上”非法提供”的罪名,那么新闻工作的合法性将缺乏可靠、合理、公正的法律依据。

三、”通知"就是”通通知道”

按照新闻工作从业十余年的经验,按照普通群众对字面的理解,按照中国新闻管辖制度的”游戏规则”,”通知”就是”通通知道”,并不会使人产生歧义。中国执政当局及其各种宣传机构,通常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政策、法规、指令、要求、决议和会议精神,比如中央1号文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关于治理报刊乱摊派的通知,关于扫黄打非的通知,关于矿难事故的通知等等,2005年4月25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更是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而令世人大开眼界的是,同样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同样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同样是依例应当预以公开的日常政务,同样冠以”通知”的名义,这样一份应当”通通知道”且事实上已经”通通知道”的文件,竟然会成为一份”绝密文件”呢?解决农民”吃饭”问题的1号文件大张旗鼓地通知到每个角落,解决人民群众”说话”问题的11号文件为什么要偷偷摸摸”羞”于见人呢?希望二审法庭给予适当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裁定,并让全天下人”通通知道”本人的所谓重大”罪行”。

四、本案不存在所谓”敌对分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涛为向境外敌对分子通风报信,故意将其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危害国家安全,”对此,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所谓”敌对分子”的说法并不成立。《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中所列举的所谓不稳定因素,如摂分子、摂、”知识分子自由倾向”、”拆迁户”、”群体性上访”等,均为泛指,并不针对具体的个案和个人,其通过各种方式传播后,传播对象也是模糊群体、各色人等,并不具体的个案和个体,笼统地指称为”敌对分子”并强辞夺理为本人定罪,实在是于法无依,实在是”欲加之罪”。

五、本案没有危害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1号文件《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通过会议传达、口头传播、网络报道等各种方式,基本上达到其”通知”的目的,然而,通过司法程序为本人定罪,却未发现本案给”国家”造成一丝一毫危害,不论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党利益、国防科技、商业活动、文化交流、经济项目、各种资源、公益事业、乃至安定团结等这些构成”国家”概念的各种要素,均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因本案而蒙受任何损失,因此绝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所罗列的各项罪名。另据新华社报道,2004年全国有1700多万人写了入党申请书,中共党员人数已达6960万人,如此众多的人员狂热地加入中共党组织,足以说明本案也未对执政党利益造成任何危害。作为犯罪要素的危害主体不存在,危害后果不成立,”情节特别严重”更是莫须有,作为一起犯罪案件根本无法成立。

六、揭破”稳定工作"的真相

稳定工作是涉及国家利益的大事。影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外乎”天灾”与”人祸”两大类。天灾指地震、海啸、台风、水灾、旱灾、虫灾、瘟疫等,人祸就比较多,如战争、金融危机、金融安全(如因政策性误导致的管理混乱、失控、崩溃等)、食品卫生安全、就业危机、教育危机、能源危机、政府信任危机、政党的恶性竞争、独载专政下的立法危机、暴政引发的自发反抗等等。按照中国的”国情”,恰恰是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攸关的重点稳定工作,至今都很难达到公开、透明,多年来造成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3年那场名为天灾、实为人祸的”非典”疫情,若不是先生冒着巨大的风险将真实情况及时”非法提供”出去,恐怕整个中国将会在白色恐怖中蒙受更为巨大的损失。重大不稳定因素不公开,搞”暗箱操作”,玩文字游戏,玩数字游戏,却要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保密”的代价,拿普通公民作为惩治的对象,拿新闻媒体开刀,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若掌上玩物,一意孤行,一错再错,这才是中国稳定工作最大的隐患。但自1989年以后,稳定工作的对象就一直以无辜的、不知情的大学生为主,每年4-6月份,凡涉及大学生的新闻与话题,都成为新闻报道的”高压线”,以至于神经过敏,有时连高校的伙食卫生等鸡毛蒜皮的事情都成为报道禁区。从此之后,”稳定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许许多多内容,包括特大交通事故、贫困地区儿童就学、下岗职工问题,一些特意”打招呼”的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艾滋病、特种警车牌号、城市拆迁、计划生育、农村换届选举,甚至有时候连批评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或某档节目、某个主持人等等,都被挡载上”稳定工作”这艘”超级巨轮”,而屡次三番下通知、开会传达,要求禁止报道。

而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所谓不稳定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却全部都是在各级政府行政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都是在法律范围内应当公开公正解决的问题,都是如果公开报道会加速解决并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日常政务或社会问题,相反,促使这些问题大面积频繁发生,积少成多,积着成患,成问题”皮球”者,基本上都与各相关地区、各级政府、各行业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不良行政、不作为、不公正裁判、不合理决策或违规操作有关。也就是说,多年以来,所谓的”稳定工作”及其公开或秘密的”通知",并没有达到沟通民情、服务社会、造福于民、廉洁行政、提高效率的目的,并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反而用高压手段对出现的此类各种问题进行隐瞒与误导,阻止人民了解真相,打压各种维权活动,封堵人民表达意志的各种渠道,其中,执政当局的各级宣传部门充当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北京大学焦国标教授一篇雄文《讨伐中宣部》只不过”一不小心”捅破了这只大脓包,而数以千计的新闻单位和成千上万的新闻工作者却已经在这样恶臭的环境下硬着头皮苦苦生存多年。每家报社、电视台、电台总编室墙上张贴着各种各样的”通知”、”指示”、”要求”,就是最有说服力、最深刻、最触目惊心的证明。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所谓”不稳定”因素,也同样如此。”知识分子自由化倾向”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拆迁户和群体性上访哪座城市没有经常发生?摂的所作所为全世界有目共睹,又有何”绝密”可言?摂分子年年都在全球各地举行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唯独中国政府严密封锁有关消息,竟也成为”国家秘密”;香港民众和平维权行动没有超越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正当的民主诉求与游行集会活动没有任何理由不让大陆人民了解和评论。不知道这些”国家秘密”编织的一份”绝密”文件背后,究竟掩盖着何种用心?大陆人民在这样极端严厉的新闻封锁之下还要忍受多久?在不敢讲真话、不愿不讲话、不许讲真话、打击讲真话的政治体制之下,一个人、一个党或一个政府的诚信从何而来?”先进性”又从何谈起?当《皇帝的新装》这出政治童话天天上演,说真话的”孩子”就会遭殃,北师大女生刘荻、湖北作家杜导斌、陕西青年赵常青等纷纷下狱,成为二十一世界之初一幕幕最荒诞的政治悲剧和法律闹剧。今天当我也获罪下狱,在看守所这个特殊的场所用自己独特的方式纪念摂事件十六周年,反思从事新闻工作多年来所了解到的成百上千条”不稳定”因素,思考这么多年来泱泱大国竟少有人去质疑这么个”本末倒置”的所谓”稳定工作”及其各种”通知”,感到无限的悲哀。如果因为本案而引起更多人产生揭破”稳定工作”真相的兴趣,勇于捅破这层”窗户纸”,敢于嘲笑这件具有中国特色的”皇帝的新装”,那么,我会把坐牢的磨难和苦役,看作是一件神圣的工作,愉快地去面对它。

七、本案及其判决完全是对本人迫害的结果

自1989年以来,”有关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本人进行长达十余年的监控、监视、跟踪、窃听,最后抓捕入狱。如果不用”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这项指控为本人定罪,也会罗织其它罪名,甚至采用其它非常手段进行”惩罚”。长期以来,本人的电子信箱、电话通讯、日常工作、人际交往、私密生活等,均受到严重干扰,失去最基本的安全。一些同事、朋友受到牵连,同时得知,更多的异议人士和自由派知识分子也受到同样的”待遇”。本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很大影响,时至今日,包括西安等地众多的亲朋好友和同事,都对我频频跳槽更换工作、离家出走等行为表示不理解,我本人所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别人根本无法了解。获罪下狱固然痛苦,失去隐私安全更令人恐惧和不安。

之所以会发生这一切,是因为我念念不忘”文革”悲剧,不忘摂惨剧,念念不忘独裁专制主义的政治浩劫对于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史无前例的巨大灾难。当我通过自己的笔,把心中的疑虑、困惑、痛苦和恐惧一字一句讲述出来,并与更多的文字撞出共鸣之声,就是灾难降临之时,只是”他们”下手的借口和时机问题,一条通往监狱大门的道路早已为我铺开,而我自己也曾多次在诗歌中描述过这样的预感:”又是一个即将到来的春天,一个怎样流血的春天”(《天堂的边疆》),还有组诗《安息日》等。许多读者朋友读不懂那些急躁的词句后面隐隐传来的镣铐之声,而那金属早已将我折磨得筋疲力尽,直到有一天,一只早已准备好的黑头罩套在我的头上,一出早已安排好的悲剧在2004年11月25日那场大雪之夜,在长沙火车站站台上达到轰轰烈烈的最高潮。

八、勇于承担责任才是诚信政府

综上所述,以及之前的《上诉状》与《辩护辞》,本人再次明确地通过法庭表达本人对于此案的最后几点诉求: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纠正将《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列为”绝密级”文件的作法,切实做到政务公开,取信于民。勇于承担责任才是诚信政府。

2、国家保密局收回为办案单位出具的密级鉴定书,与原件校对后重新做出结论。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听证会,对”国家保密局为终极裁定单位”等法律条文进行听证讨论。

4、各级宣传部门及其文件传达人应承担泄露文件内容并广为人听知造成的本案及其它各种后果。

5、侦查部门、起诉单位和审判机关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宣布本人无罪并立即释放。

6、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由于本案所造成的其它一切后果。

7、所有的结论应无条件向社会公开。

8、本人保留一切权利对此案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9、二审法庭应公开审理此案,并允许新闻记者和公民旁听。

10、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有权对二审及裁定结果作公开报道和评论。


此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师涛

二00五年六月四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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