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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濤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案二審辯護詞

 2005-06-15 02:5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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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師濤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案二審辯護詞

律 師: 莫少平,丁錫奎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被告人師濤的弟弟師華的委託,並受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經被告人師濤同意,在師濤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上訴一案中擔任其辯護人,我們將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師濤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被告人師濤的合法權益。

我們認真閱讀了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長中刑一初字第29號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仔細研究了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並詳細聽取了師濤對一審判決的意見,現結合本案案情提出以下二審辯護意見: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師濤向境外敵對分子洪哲勝」提供」國家秘密,在證據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一)一審判決沒有證據證明洪哲勝是敵對分子。一審判決中的書證③(從網際網路上下載的敵對分子洪哲勝的身份資料,證實洪哲勝是中國臺灣省人,居住在美國紐約,系」民主亞洲基金會」的籌設人之一,系境外網站」民主論壇」及電子刊物《民主通訊》的主編;)並不能用以證明洪哲勝是敵對分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認定敵對分子應該由國家安全部門確認)。

(二)提供國家秘密,須有提供者和接收者,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除師濤本人的供述以外,沒有其它證據可以證明國家秘密的提供者是師濤,更沒有其它證據證明洪哲勝收到了師濤提供的國家秘密,具體為:

1、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除師濤本人的供述以外,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化名為」964」者就是師濤。相反,有證據證明,師濤與洪哲勝之間以往進行聯繫及投稿均用師濤的本名(有關證據附後)。

2、一審判決中的書證①(被告人師濤於2004年4月20日23時使用其個人的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通過網際網路將中辦發[2004]11號文件內容摘要(以下簡稱」中辦文件」)發送給境外敵對分子洪哲勝的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的電子郵件一封,內容大意為師濤要洪哲勝盡快想辦法將」中辦文件"發出去,但提供者不要用師濤的名字,而是化名為」964」,後附有文件摘要內容;)卷宗中並沒有,而且經向師濤本人和一審辯護人佟文忠律師核實及查閱一審的庭審記錄,一審庭審時也沒有就該書證進行過質證,辯護人認為該書證是本案關鍵的客觀證據之一,該書證是否存在,直接關係到師濤本人關於該情節的供述(即師濤在2004年4月20日23時通過網際網路向洪哲勝發送了」中辦文件」)是否真實,請二審法院對該書證進一步予以核實,並應依法開庭對該書證的有無、真偽進行質證,否則,就不能將該書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註:即使書證①收錄在其它未向辯護人出示」秘密卷宗」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書證①未經庭審質證不能判定其真偽及來源的合法性。故也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開庭申請附後)

3、一審判決中的書證②(通過網際網路下載的在《民主通訊》、」博訊」、」中國民主正義黨」等境外網站和電子刊物刊登發表的署名為」964」者提供的」中辦文件」摘要的資料,該資料經被告人師濤辨認,確認與其所提供的國家秘密的內容一致;)雖經師濤辨認,但與筆記本中師濤的記錄至少有九處以上不一致,舉其要有:Ⅰ、《民主通訊》發表的」中辦文件」載:」網際網路上各種有害信息的傳播」;師濤筆記本中載:」網際網路上的有害信息」。Ⅱ、《民主通訊》發表的」中辦文件」載:」拉攏青少年」;師濤筆記本中載:」拉攏宗教人士」。Ⅲ、《民主通訊》發表的」中辦文件」載:」堅持正確的理論和責任意識」;師濤筆記本中載」堅持理論性和責任意識」等,而且,書證②從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上講,仍屬被告人的供述。

4、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除師濤本人的供述以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洪哲勝收到了師濤通過網際網路發送的」中辦文件"。洪哲勝是否確認收到師濤為其提供的」中辦文件」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換句話說,如果僅有師濤本人供述曾通過網際網路向洪哲勝發送了」中辦文件」,而洪哲勝否認師濤為其提供了」中辦文件」,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能夠印證師濤的供述為真實的情況下,是不能認定師濤為境外非法提供了國家秘密的。本案沒有來自洪哲勝的證言或其它證據可以印證師濤的供述是真實的,在此辯護人依法提請二審法院收集、調取洪哲勝的證言。(《提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附後)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厖" 一審判決認定師濤向洪哲勝提供國家秘密,從刑事訴訟證據上講,顯然並不充分、確鑿。

二、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關於密級的」鑑定結論」(以下簡稱鑑定結論)沒有具體的鑑定人和救濟手段,不符合鑑定的基本原則,故依法不應被法院採納,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一) 「鑑定結論」沒有具體鑑定人員的簽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的規定。換句話說,不管以什麼機構名義出具的鑑定結論,具體做鑑定工作的一定是自然人,這是鑑定的基本原則,故沒有鑑定人簽名的」鑑定結論」是不符合鑑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鑑定結論」沒有告之被告人的救濟手段,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規定,而且也不符合司法裁判終局性原則。

(三)即使」鑑定結論」是依據部門規章《查處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密級鑑定工作的規定》(1998年12月30日國家保密局公布 國保發[1998]8號,以下簡稱」保密局8號文件」)作出的,但該文件僅是部門規章,相對於《刑事訴訟法》來說是下位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規章與法律相衝突時,應當適用法律。

(四)退一步講,即使承認」保密局8號文件」的效力,」鑑定結論」也完全違反了該文件規定的鑑定程序。

1、」鑑定結論」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 第三條關於」密級鑑定工作應當做到客觀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鑑定結論準確」的規定 , 使用了」內容基本一致」、」應當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等似是而非、含糊其辭的語句,根本形不成一個明確的結論。

2、」鑑定結論」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第四條」密級鑑定工作的管轄(一)地市級地方保密工作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同級和縣級地方辦案機關提起鑑定的事項進行密級鑑定。」關於管轄的規定,本案的辦案機關(偵查機關)為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因此,應當由長沙市保密局出具《密級鑑定書》。

3、」鑑定結論」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第五條關於」保密工作部門受理辦案機關提起的密級鑑定事項,應當由辦案機關出具提起密級鑑定的公文,提供進行密級鑑定需要掌握的情況,移送需要進行密級鑑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規定,即應當由本案的辦案機關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向長沙市保密局提起密級鑑定的公文,提供進行密級鑑定需要掌握的情況,移送需要進行密級鑑定的文件。

4、」鑑定結論」違反了」保密局8號文件」第九條關於」密級鑑定書的內容(一)被鑑定材料中具體事項的名稱;(二)鑑定依據和鑑定結論; (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鑑定機關的名稱和鑑定日期」的規定,沒有冠以《密級鑑定書》的名義,沒有明確被鑑定材料中具體事項的名稱,沒有說明其法律及事實依據。

(五) 「鑑定結論」所鑑定的送檢材料形成時間及鑑定所得出的結論均在2004年11月以前,師濤辨認及其筆記本被查獲均在2004年11月以後,也就是說,」鑑定結論」所鑑定的送檢材料不是師濤在筆記本中記載的內容,也未經師濤辨認,故該」鑑定結論」對師濤來說沒有任何關聯,在本案中不具有證據意義。

三、退一步講,即使師濤向境外提供」中辦文件」的行為能夠被認定,但從憲政的角度,本案涉及公民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國家秘密之間的相互關係,當公民知情權、新聞自由與保守國家秘密發生衝突的時候,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理念更傾向於保護公民知情權和新聞自由。

(一)根據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2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所體現的憲政精神,一個國家的公民對國家機關掌握的信息享有瞭解和知悉的權利,即公民知情權。

1、公民知情權是公民從事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和個人生活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前提,因此,公民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2、保障公民知情權需要信息公開,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沒有公開就沒有民主。與信息公開相對的是保守秘密(就本案而言主要是指國家秘密),現代法治國家執政理念是:信息公開是原則,保守秘密是例外;因此,國家秘密範圍要儘可能小,而且確定是否是國家秘密要有道德的、政治的、實際的考慮,否則,如果把什麼都看成是國家秘密,那麼,什麼都不是國家秘密(1971年6月發生的《紐約時報》刊登美國國防部絕密文件《關於越南問題的美國決策過程史》事件,是如何處理公民知情權和保守國家秘密之間矛盾的典型案例。在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判決《紐約時報》勝訴,美國政府敗訴,撤消了報紙禁載」五角大樓文件」的限制令。美國人民由此可以透視更多政府的決策內幕,更有力地監督政府和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故辯護人認為:」中辦文件」關於:」六」四」十五週年將至,防範境外分子闖關、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減少群體性上訪、要安定團結等內容是公民有權獲知的信息,不應將其作為」國家秘密」而不讓百姓知曉。

(二)新聞自由是公民知情權的基礎和必要條件,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將政府活動公開、透明,將公權力的運作置於眾目睽睽之下,故在新聞媒體面前沒有秘密可言,保守國家秘密是公職人員的義務,而不是新聞記者的義務(除非新聞記者披露的內容對國家安全具有即時而緊迫的危險)。

1、被告人師濤作為一個記者,從其職業的道德操守和職業職責來看,他有權將他合法獲得的認為需要公眾瞭解的信息予以公開(前述《紐約時報》刊登美國國防部絕密文件事件甚至是非法獲得)。

2、師濤不是中共黨員也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僅是一個普通記者,故從新聞自由的角度講師濤不是承擔保密責任的主體;師濤所在的《當代商報》社是一個民營參股的地方報社,以師濤的身份和報社的級別、性質,是沒有資格掌握任何國家絕密級文件的。」中辦文件」傳達到該報社,已無密可保,正如高考試卷,一旦考試完成,就不再是國家秘密。

(三)從本案涉及的師濤記錄的」中辦文件」摘要來看,其內容只是關於穩定、宣傳工作的政策規定,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中列舉的」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具體為:師濤向境外提供的信息,

1、不屬於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否則,就不會層層轉發傳達到基層,而且層層轉發傳達文件的過程,也是解密的過程;而且師濤也沒有見過」中辦發[2004]11號文件」的原件。
  
2、不屬於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或外交和外事活動中或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而是關於」穩定工作」的政策精神,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內容,是憑生活經驗就能感知的眾所周知的事實。
  
3、不屬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或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這是任何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能從信息內容得出的結論。
  
4、不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正如上訴人所言,境外網站發表該信息,正好阻止了海外人士闖關,這與中辦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恰恰維護了國家的安全和防止了刑事犯罪。
  
綜上,懇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撤銷原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師濤無罪。


師濤二審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 師 莫少平

律 師 丁錫奎

二○○五年六月九日

2、本人獲」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一案幾個焦點問題的自我辯護
師濤

尊敬的法官先生:

本人(二審上訴人)2004年11月24日在山西太原被綁架、拘傳至今,已半年有餘,其間」有幸」經歷了刑事拘留、逮捕、庭審、宣判、上訴等司法程序,猶如一場浩劫,其驚心動魄的心路歷程,身在事外的人難以想像與體會。與其他在押人員所不同的是,面對這刻骨銘心的遭遇,我沒有絲毫羞愧,沒有對未來失去信心,而是更加堅定自己的信念,更加嚮往自由快樂的生活。親情、友情、書籍和詩歌自然時時刻刻地陪伴著我,給我無限的關懷和力量。如果說」苦難是金」,那麼此時的我已如此富有和滿足,心中充滿言說的渴望。

最為關鍵的是,就本案中所謂的做案」動機」、」手段」、」情節」、」後果」等法律因素,隨著自己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能力的提高,對整個事件前前後後、方方面面做了詳細的自省與思考。現鄭重聲明:不論此前是否有過猶豫與迷惑,有過怯懦與妥協,放棄過抗爭與申辯,或者其它種種暫不便公開表明的原因所導致的各種不利於本案的因素,那麼,我將向法庭,向我的辯護人,向我的親朋好友,向海內外關心、幫助我的所有團體、組織和個人,清晰、明確地表明我的立場和觀點,那就是:我無罪!

現就本案中幾個焦點問題再次辯護如下:

一、中國臺灣絕不是」境外」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的一部分。中國臺灣駐外機構、重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或個人,在政治意義上,在主權意識上,在法理層面上,當然也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絕不是主權概念上的」境外」。《民主論壇》網站是一個獨立的媒體機構,其負責人洪哲勝博士系中國臺灣人,雖然其辦公場地之一設在美國紐約,但他」中國臺灣」籍身份,網站服務對象,涉及內容話題,均離不開」中國」二字,突破不了」中國臺灣」這個大框架。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為本人定罪,實質上即將臺灣判定為」境外」,分割主權,混淆視聽,自相矛盾,希望二審法庭立即依法預以改判,以免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和惡劣的國際影響。

事實上,中國執政當局曾多次犯過類似的錯誤,製造多起廣為人知的政治笑話。例如,1989年,時任中國政府總理李鵬在中央電視臺直播的記者招待會上,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曾有口誤」海峽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再如,2001年,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針對日本右翼分子登上中國領土釣魚島一事,竟嚴厲要求日本政府(依日本國法律)懲治這些右翼分子。本人從事新聞工作十幾年,曾無數次接到」有關部門」各種形式的通知,如要求不得轉載香港、臺灣媒體的報導,不得發表有關香港(民主選舉、」七一」大遊行等)問題的報導和評論,不得擅自報導和評論有關臺灣民主選舉的新聞,不得轉載和引用《蘋果日報》的文章,不得下載和炒作被大陸查禁的但在香港出版的有關書籍的內容和話題(如章詒和的《往事並不如煙》、高文謙的《晚年周思來》等)。凡此種種,充分表明,中共執政當局一方面在國際上大造輿論,主張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得干涉中國內政,可在另一方面,卻多年一貫地在大陸地區強行阻止人民瞭解香港、臺灣事務的真相,強化香港、臺灣人員與大陸的身份識別,用意識形態這道鴻溝阻礙兩岸中國人民在政治、文化、新聞、經濟等方面的溝通和交流,以政治認同強行代替人文認同。不論從何種角度去論證,臺灣人民都有權瞭解大陸的」社情民意",而」國家秘密"之於臺灣民眾,也絕非他國或」境外」之」國家秘密」。

道理很簡單:假如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和中國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多年一貫地稱中國大陸、中國湖南省為」境外」,那麼,中國共產黨和胡錦濤總書記還會邀請他們訪問大陸並與之」親切會談」嗎?

二、新聞報導不是」非法提供」

本人從事新聞工作十餘年,先後在西安、上海、太原、長沙等地近十餘家報刊從事新聞工作,歷任記者、編輯、新聞中心主任、編輯中心主任、常務副總編等職務,有著較為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職業敏感。新聞工作的天職就是揭露事實、客觀報導、公正評說,服從人民的意志。就本案來說,僅僅是報社最普通的一次編前會上的口頭傳達,在一沒有看到原件;二是傳達範圍如此廣泛;三在事後沒有任何人強調並確認的情況下,本人完全有正當理由否認此所謂」絕密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在當時的現場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法將其所稱的」秘密」與法律意義上的」絕密」等同起來,任何人都有可能將這份《通知》無限制地」通知」出去,任何新聞媒體都有可能及時、準確地將其作為報導內容。《民主論壇》網站作為一家中國臺灣人開設的獨立媒體,既非情治機關,也非研究機構,完全有獨立報導的權利。新聞報導一旦被扣上」非法提供」的罪名,那麼新聞工作的合法性將缺乏可靠、合理、公正的法律依據。

三、」通知"就是」通通知道」

按照新聞工作從業十餘年的經驗,按照普通群眾對字面的理解,按照中國新聞管轄制度的」遊戲規則」,」通知」就是」通通知道」,並不會使人產生歧義。中國執政當局及其各種宣傳機構,通常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發布政策、法規、指令、要求、決議和會議精神,比如中央1號文件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關於治理報刊亂攤派的通知,關於掃黃打非的通知,關於礦難事故的通知等等,2005年4月25日新華社授權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更是要求」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內容」。而令世人大開眼界的是,同樣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文件,同樣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同樣是依例應當預以公開的日常政務,同樣冠以」通知」的名義,這樣一份應當」通通知道」且事實上已經」通通知道」的文件,竟然會成為一份」絕密文件」呢?解決農民」吃飯」問題的1號文件大張旗鼓地通知到每個角落,解決人民群眾」說話」問題的11號文件為什麼要偷偷摸摸」羞」於見人呢?希望二審法庭給予適當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裁定,並讓全天下人」通通知道」本人的所謂重大」罪行」。

四、本案不存在所謂」敵對分子」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長中刑一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濤為向境外敵對分子通風報信,故意將其所知悉的屬於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危害國家安全,」對此,需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所謂」敵對分子」的說法並不成立。《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中所列舉的所謂不穩定因素,如摂分子、摂、」知識份子自由傾向」、」拆遷戶」、」群體性上訪」等,均為泛指,並不針對具體的個案和個人,其通過各種方式傳播後,傳播對象也是模糊群體、各色人等,並不具體的個案和個體,籠統地指稱為」敵對分子」並強辭奪理為本人定罪,實在是於法無依,實在是」欲加之罪」。

五、本案沒有危害主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1號文件《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通過會議傳達、口頭傳播、網路報導等各種方式,基本上達到其」通知」的目的,然而,通過司法程序為本人定罪,卻未發現本案給」國家」造成一絲一毫危害,不論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政黨利益、國防科技、商業活動、文化交流、經濟項目、各種資源、公益事業、乃至安定團結等這些構成」國家」概念的各種要素,均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因本案而蒙受任何損失,因此絕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所羅列的各項罪名。另據新華社報導,2004年全國有1700多萬人寫了入黨申請書,中共黨員人數已達6960萬人,如此眾多的人員狂熱地加入中共黨組織,足以說明本案也未對執政黨利益造成任何危害。作為犯罪要素的危害主體不存在,危害後果不成立,」情節特別嚴重」更是莫須有,作為一起犯罪案件根本無法成立。

六、揭破」穩定工作"的真相

穩定工作是涉及國家利益的大事。影響穩定的主要因素不外乎」天災」與」人禍」兩大類。天災指地震、海嘯、颱風、水災、旱災、蟲災、瘟疫等,人禍就比較多,如戰爭、金融危機、金融安全(如因政策性誤導致的管理混亂、失控、崩潰等)、食品衛生安全、就業危機、教育危機、能源危機、政府信任危機、政黨的惡性競爭、獨載專政下的立法危機、暴政引發的自發反抗等等。按照中國的」國情」,恰恰是這些與人民群眾利益攸關的重點穩定工作,至今都很難達到公開、透明,多年來造成無法估量的重大損失,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2003年那場名為天災、實為人禍的」非典」疫情,若不是先生冒著巨大的風險將真實情況及時」非法提供」出去,恐怕整個中國將會在白色恐怖中蒙受更為巨大的損失。重大不穩定因素不公開,搞」暗箱操作」,玩文字遊戲,玩數字遊戲,卻要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保密」的代價,拿普通公民作為懲治的對象,拿新聞媒體開刀,視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若掌上玩物,一意孤行,一錯再錯,這才是中國穩定工作最大的隱患。但自1989年以後,穩定工作的對象就一直以無辜的、不知情的大學生為主,每年4-6月份,凡涉及大學生的新聞與話題,都成為新聞報導的」高壓線」,以至於神經過敏,有時連高校的伙食衛生等雞毛蒜皮的事情都成為報導禁區。從此之後,」穩定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許許多多內容,包括特大交通事故、貧困地區兒童就學、下崗職工問題,一些特意」打招呼」的刑事案件或經濟案件,愛滋病、特種警車牌號、城市拆遷、計畫生育、農村換屆選舉,甚至有時候連批評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或某檔節目、某個主持人等等,都被擋載上」穩定工作」這艘」超級巨輪」,而屢次三番下通知、開會傳達,要求禁止報導。

而上面所列舉的這些所謂不穩定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卻全部都是在各級政府行政範圍內應該解決的問題,都是在法律範圍內應當公開公正解決的問題,都是如果公開報導會加速解決並有利於政府形象的日常政務或社會問題,相反,促使這些問題大面積頻繁發生,積少成多,積著成患,成問題」皮球」者,基本上都與各相關地區、各級政府、各行業職能部門或司法機關不良行政、不作為、不公正裁判、不合理決策或違規操作有關。也就是說,多年以來,所謂的」穩定工作」及其公開或秘密的」通知",並沒有達到溝通民情、服務社會、造福於民、廉潔行政、提高效率的目的,並沒有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反而用高壓手段對出現的此類各種問題進行隱瞞與誤導,阻止人民瞭解真相,打壓各種維權活動,封堵人民表達意志的各種渠道,其中,執政當局的各級宣傳部門充當了極其不光彩的角色。北京大學焦國標教授一篇雄文《討伐中宣部》只不過」一不小心」捅破了這隻大膿包,而數以千計的新聞單位和成千上萬的新聞工作者卻已經在這樣惡臭的環境下硬著頭皮苦苦生存多年。每家報社、電視臺、電臺總編室牆上張貼著各種各樣的」通知」、」指示」、」要求」,就是最有說服力、最深刻、最觸目驚心的證明。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所謂」不穩定」因素,也同樣如此。」知識份子自由化傾向」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拆遷戶和群體性上訪哪座城市沒有經常發生?摂的所作所為全世界有目共睹,又有何」絕密」可言?摂分子年年都在全球各地舉行各種形式的紀念活動,唯獨中國政府嚴密封鎖有關消息,竟也成為」國家秘密」;香港民眾和平維權行動沒有超越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正當的民主訴求與遊行集會活動沒有任何理由不讓大陸人民瞭解和評論。不知道這些」國家秘密」編織的一份」絕密」文件背後,究竟掩蓋著何種用心?大陸人民在這樣極端嚴厲的新聞封鎖之下還要忍受多久?在不敢講真話、不願不講話、不許講真話、打擊講真話的政治體制之下,一個人、一個黨或一個政府的誠信從何而來?」先進性」又從何談起?當《皇帝的新裝》這出政治童話天天上演,說真話的」孩子」就會遭殃,北師大女生劉荻、湖北作家杜導斌、陝西青年趙常青等紛紛下獄,成為二十一世界之初一幕幕最荒誕的政治悲劇和法律鬧劇。今天當我也獲罪下獄,在看守所這個特殊的場所用自己獨特的方式紀念摂事件十六週年,反思從事新聞工作多年來所瞭解到的成百上千條」不穩定」因素,思考這麼多年來泱泱大國竟少有人去質疑這麼個」本末倒置」的所謂」穩定工作」及其各種」通知」,感到無限的悲哀。如果因為本案而引起更多人產生揭破」穩定工作」真相的興趣,勇於捅破這層」窗戶紙」,敢於嘲笑這件具有中國特色的」皇帝的新裝」,那麼,我會把坐牢的磨難和苦役,看作是一件神聖的工作,愉快地去面對它。

七、本案及其判決完全是對本人迫害的結果

自1989年以來,」有關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本人進行長達十餘年的監控、監視、跟蹤、竊聽,最後抓捕入獄。如果不用」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這項指控為本人定罪,也會羅織其它罪名,甚至採用其它非常手段進行」懲罰」。長期以來,本人的電子信箱、電話通訊、日常工作、人際交往、私密生活等,均受到嚴重干擾,失去最基本的安全。一些同事、朋友受到牽連,同時得知,更多的異議人士和自由派知識份子也受到同樣的」待遇」。本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很大影響,時至今日,包括西安等地眾多的親朋好友和同事,都對我頻頻跳槽更換工作、離家出走等行為表示不理解,我本人所承受的巨大精神壓力別人根本無法瞭解。獲罪下獄固然痛苦,失去隱私安全更令人恐懼和不安。

之所以會發生這一切,是因為我唸唸不忘」文革」悲劇,不忘摂慘劇,唸唸不忘獨裁專制主義的政治浩劫對於國家和人民所造成的史無前例的巨大災難。當我通過自己的筆,把心中的疑慮、困惑、痛苦和恐懼一字一句講述出來,並與更多的文字撞出共鳴之聲,就是災難降臨之時,只是」他們」下手的藉口和時機問題,一條通往監獄大門的道路早已為我鋪開,而我自己也曾多次在詩歌中描述過這樣的預感:」又是一個即將到來的春天,一個怎樣流血的春天」(《天堂的邊疆》),還有組詩《安息日》等。許多讀者朋友讀不懂那些急躁的詞句後面隱隱傳來的鐐銬之聲,而那金屬早已將我折磨得筋疲力盡,直到有一天,一隻早已準備好的黑頭罩套在我的頭上,一出早已安排好的悲劇在2004年11月25日那場大雪之夜,在長沙火車站站台上達到轟轟烈烈的最高潮。

八、勇於承擔責任才是誠信政府

綜上所述,以及之前的《上訴狀》與《辯護辭》,本人再次明確地通過法庭表達本人對於此案的最後幾點訴求: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糾正將《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列為」絕密級」文件的作法,切實做到政務公開,取信於民。勇於承擔責任才是誠信政府。

2、國家保密局收回為辦案單位出具的密級鑑定書,與原件校對後重新做出結論。

3、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聽證會,對」國家保密局為終極裁定單位」等法律條文進行聽證討論。

4、各級宣傳部門及其文件傳達人應承擔泄露文件內容並廣為人聽知造成的本案及其它各種後果。

5、偵查部門、起訴單位和審判機關啟動相應的司法程序,宣布本人無罪並立即釋放。

6、各有關部門應承擔的由於本案所造成的其它一切後果。

7、所有的結論應無條件向社會公開。

8、本人保留一切權利對此案進行追究,維護合法權益。

9、二審法庭應公開審理此案,並允許新聞記者和公民旁聽。

10、包括本人在內的所有人員均有權對二審及裁定結果作公開報導和評論。


此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師濤

二00五年六月四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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