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位好!
我曾以同样的方式予公开信于广东省省长、山西省省委书记及省长。今天,我再次不得不以公开信的方式向二位元求助。请求二位能尽快给一位已逃亡在外四年、两个儿子无辜却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70岁老人白益本以帮助。
对律师而言,在刑事案件中,用公开信的方式在程式外向党、政主要领导求助,以图能给被冤狱者一个公正的处理,这实在是一种沉重的痛苦,朗朗乾坤下,实在算是一种屈辱。但在司法腐败的力量超乎常人想像的、令人窒息的司法现状面前,屈辱地以一些痛苦的过程,以期寻求对灾难深重的当事人可能的帮助,则常常是作为律师的我必须面对的。
70岁的白益本老人,作为这个国家的“通缉犯”现在已在外逃亡了四年。他原本是一名退休职工,1992年前,他以自己擅长的建筑专业及技术为基础,经常在乌市建筑市场承揽一些业务。由于他为人的诚信、憨厚,这个行业中找他的人越来越多。时至1992年,老人决定设法成立一家建筑公司。由于当时的大环境,个人成立公司不仅仅在程式技术上异常困难,整个社会,包括国家的、公开的体制作法,各种税制、规费等方面传统的歧视性现状,使得那个时期以挂靠国有企业方式成立公司的作法风靡全国。白益本老人正是在这种大的环境氛围下,以挂靠方式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为了便于两位对于本案的了解,我以以下篇幅对从挂靠国有公司成立,到案发及枉法裁判过程的演进提供以下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脉络:
新疆广袤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下称:乌分公司),是根据新广袤(1992)022号档批复,经自治区工商局批准于1992年11月6日正式登记成立的。在新广袤(1992)022号档中明确规定,乌分公司是国家不投资、上级不拨款的总公司直属分支机构(非法人),内部实行财务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对乌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并按规定收取管理等费用(实为挂靠关系)。1995年新疆广袤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兵团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分公司于当年随之更名为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1993年分公司成立之初,乌分公司本着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多方筹措资金,在乌鲁木齐建行的扶持下,申请到贷款,后全部由乌分公司履行了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通过近九年的努力,乌分公司给国家上交税金和各种费用近300万元,建成了25000平方米的小区,拥有上百万的资产,为边疆地区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经营管理状况是,多年来一直是由白益本负责分公司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乌分公司按规定给总公司交纳管理费(不是利润)。
乌分公司的员工由分公司负责人聘用,主要由社会青年及下岗工人组成,无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员工均未纳入兵团在职职工编制之列,不享受兵团正式职工待遇及养老、社会统筹保险等权利,乌分公司职工的工资是根据企业效益由白益本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无需任何部门审批。
乌分公司财务是独立的,乌分公司对外的任何投资及资金使用均系自行决定,无需报总公司及其他单位审批,财务报表从未纳入总公司或兵团系统财务报告系列,在九年的经营活动中,乌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也从未纳入国有资产报表内。
正当乌分公司一如既往正常经营运作之际,2000年,原新疆兵团二建(乌分公司原挂靠兵二建)经理李作训因涉罪数年获得自由后来找白益本,提出乌分公司虽系挂靠国有单位,但他本人是挂靠事实成立的主要见证人,若能付给他100 万元人民币,则其愿帮乌分公司明晰非国有的产权关系,李的要求当然遭到乌分公司的断然拒绝。后李又扬言说其与兵团农六师检察院个别人的关系非同寻常,如若不答应他,他就有足够的办法,使白益本全家人财两空,对此,白家没有给李以特别的理会。后来,李穷尽所能,制造了一系列对白家而言是灾难性的事件。起先是鼓动农六师土墩子农场(下称:土农场)起诉乌分公司,说乌分公司的资产权属归他们所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土农场的诉讼请求简直就是个笑话。土农场被迫撤诉后,李又上穿下跳,又以土农场的名义给兵团有关部门打报告,要求有关部门下文确认土农场对乌分公司的所有权。2001年6 月20日,兵团国资局竟违法下达“国资函发(2001)”12号《关于兵团城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产权归属问题的函》,荒唐地将乌分公司资产划归土农场所有。面对这种强盗般的行经,为了保护财产,不致使艰苦经营多年的资产落入那帮无耻之徒手,白家迅速地转移了部分财产及帐册。李作训勾结农六师检察院介入本案,于2002年8 月28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白益本的大儿子白生俊无期徒刑,并长时间追捕白益本及其小儿子白生江。2004年11月份,又将白生江以与白生俊同样的罪名、同样的理由判处无期徒刑,将他们一家逼进了无尽的痛苦深渊。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权力漫无边际,扣留、查封了许多根本与本案无关的钱款及财产,他们全家已到了一种非常非常无助及无奈的境地。其实,乌分公司的非国有性质十分清楚:1、乌分公司无国有经济主体成立初始时必有的上级主管单位。2、没有国有经济主体设立时必有的明确的投资单位。3、没有相应的国有投资经营主体设立时必有的批准设立档。4、该(1992)002 号档对乌分公司设立后的利益分配机制之确定本身即说明了乌分公司在成立初始,被挂靠方对其非属国有的性质认识是清晰的。
另一方面,其成立过程也不符合国有原始投入的程式。国有经营主体的设立,不论国有投资形式如何(诸如货币投入或实物投入),均必须办理以下要式手续,任何国有企业成立时均不能例外,即:1、国资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的审批及投资的资金拨付手续证明档。2、对国有投资的银行帐务流转证明档(或者实物作为投资时的权属转移登记档)。3、执行投资的企业(本案中应为土墩子农场)内部帐务对投资的清晰财务记载证明。本案从头至今也没有上述证明国有投资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以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模式来甄别,该企业不存在国有投资成份。
1、本案中至今根本没有看到完成国有投资后的接受投资的单位即乌分公司对国有资产的申报证据材料(凡属国资设立企业,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必须进行此项工作)。
2、也没有必须的企业完成对新投资的国有资产及新增的国有资产向有关国资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据材料。
3、更没有主管单位对乌分公司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文件证据。
整个乌分公司的投资及经营过程,是完全与上述要求风马牛不相及。但就是事实认识脉络如此清楚的一个案件,在检察院没有介入前,人人都知道乌分公司不是国有企业,经农六师检察院及两级法院的抟捏,时至今日,已将案件侍弄的异常复杂。首先是,将白益本的大儿子白生俊、小儿子白生江均以同样的罪名及事实理由判处无期徒刑。白益本老人被逼逃亡在外已时近四年。原本经营势头强劲的企业一夜之间被彻底整垮,职工彻底失去了生活保障。办案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针对文明社会犯罪的恣意妄为到了令人绝望的地步,竟荒诞至,在法庭开庭时,当庭将当时作为白俊生辩护律师的我确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以致在数天的开庭过程中,农师检察机关公开耍流氓,每次将休庭时走出法庭的我传讯到检察院办公室,公开以泼皮无赖手段干扰律师的正当辩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农六师及兵团检察院串通一气,法院缺什么证据,他们就能抟捏出什么“证据”,诸如,本案最缺乏的即是根本无法证明乌分公司的国有公司性质,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抛弃起码的诉讼程式原则及常识,单方委讬检察系统自己搞出一个司法鉴定说,乌分公司就是国有企业。而令人痛心及不耻的是,兵团两级法院置应有的原则与道义于不顾,竟荒蛮至连兵团高级法院自己在双方认可的情势下,委讬的中立的财会专业机构鉴定认定的、乌分公司非为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实于不顾,自己不认自己依法委讬鉴定的结论,令人哭笑不得,竟荒唐至采信控方单方在法院及辩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检察系统自己作出的违法鉴定结论,制造了司法审判史上最为荒谬的判决恶例。
两位领导,独立的司法,弊绝风清的司法环境是我梦寐以求的美境,但在目前,这毕竟仅为梦境。我常常能接到白益本老人在不同地方打来的电话,老人每次的绝望几近哀嚎。更让我如坐针毡的是,老人总以为我这里还有什么好的办法或什么新的希望。而残酷的现实是,面对兵团两级检察机关、两级法院无法撼动的职业麻木及完全冷漠了的人性,作为律师个体,我也非常的无助及无奈。到底什么环节、什么样的人才能真正给身处灾难中的白益本老人全家予符合人性的帮助呢。完全与黑帮暴力的、公开的抢劫无二致,一夜之间毁灭了一个企业,使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可谓家破人亡。夺走人家的财产,还将人家的两个儿子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老汉一直还被追捕在外,儿子被错判的申诉也被兵团高级法院驳回。如此人间炼狱般的“执法”情势还处在看不到尽头的继延中。我写公开信给两位,希望能在两位的努力下,使本案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但无论如何,这场人祸所致的灾难对白家而言将是终身刻骨铭心的。
本案的实质是,农六师下属的农场劫夺白家财产,而由农六师的检察院、农六师的法院办理本案,不办成错案才是天大的奇迹。一则,司法程式的公正价值在全国范围内早已死绝,这倒也并不是新疆的独有。一个律师实在无助的情势下,基于对二位的人性、良知及道德方面的善意信任,写这封公开信,诚愿在你们关注下,白益本全家深重的人生灾难能够得以改变,使腐败的司法随意给普通人造成的这种人生灾难能得到个别的改变。诚谢!
此 致
礼
高 智 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高智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