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旳“正史”,除了历朝历代朝廷中正式由史官记载的历史以外,由于中国的幅员辽阔,东南西北各地州、省、府、县,甚至一城一乡也都有着正式记载当地各种大事的历史,被称之为“地方志”(注:“志”者志也,就是记载或纪录的意思).这种地方志在州称为“州志”、在府称为“府志”、在县称为“县志”这种“地方志”不但是由地方上正式的官员来主笔记载,随时要呈报给地方首长知道,而且如果发生了重大事件,还要层层上报,甚至启奏皇帝知晓,而其中发生在地方上特别重大的事件也会再次重覆被记录在朝廷的正史之中;譬如重大的水、旱灾及地震等等的自然灾害。所以,中国历代以来各地的“地方志”;其中重要大事是可以和朝廷正史互相印证参考的,因而也属于正史的范围。在中国正史中,特别是“天文志”中所记载的“不明飞行物事件”甚至几乎很明确的“飞碟事件”多达千件以上,但是,疑似飞碟绑架的事件却不算多,特别是一些人口的异常失踪事件即使伴随有“不明飞行物现象”的虽然也有,但是在古代科学不发达,民智未开的时代,常然不会知道什么UFO、飞碟与外星人,因此对于这类疑似飞碟外星人的神秘绑架事件多半会和灵异鬼神之类产生联想,所以在正史中是绝不会列入“天文志”中,反而是列入在“五行志”、“灾异志”之中,因此有时因为报告者或记载者主观的认知而当成灵异事件来处理,因而使我们后代之人已经很难从原始的文字记载中推敲出事件的原貌,也因而使我们无法肯定那是否确实是飞碟的绑架事件,只能暂时存疑?在笔者个人从中国正史中所收集到的疑似飞碟绑架事件,比较明确的大概首推一百廿年前发生在湖北省松滋县境内的覃姓农人随飞碟飞天的离奇遭遇最具代表性。依据湖北省“松滋县志”上的记载,整个事件的经过如下:
原文:“清朝,湖北松滋县志(清德宗光绪六年五月初八日):西岩咀覃某,田家子也。
光绪六年五月初八,晨起信步往屋后山林,见丛薄间有一物,光彩异常,五色鲜艳。即往捕之,忽觉身自飘举,若在云端,耳旁飒飒有声,精神懵眛,身体不能自由,忽然自高坠下,乃一峻岭也,覃某如梦初醒,惊骇非常。移时来一樵者,询之,答曰:‘余湖北松滋人也。’樵夫诧曰:‘子胡为乎来哉?此贵州境内,去尔处千余里矣!’指其途径下山。覃丐而归,抵家已逾十八日矣。”
白话语译:“西元1880年6月15日:湖北省松滋县境内的西岩嘴地方,有个姓覃的农人,早晨到屋后的山林中去散步,突然见到树林里有一个奇怪的物体,正发射出亮丽的五彩光芒。他立即上前想抓住它,却突然感到自己的身体飘离了地面,并飞上空中进入云里,且旁边不停的响起飒飒的风声,这时他感觉到神智有些馍糊,身体也不太能自由动弹。一会儿,忽然从高空中坠下,落在一座高山上(身体没有受什么伤)。这姓覃的农人妤像大梦初醒一般,十分害怕。后来遇到了一位樵夫,见到姓覃的农人既陌生又有些好奇而主动问他从何处来?姓覃的农人据实答说是湖北省松磁县的人。樵夫很诧异地说:‘你怎么会来到这里呢?这里已是贵州省境了,离你的家乡有五、六百公里远呢?’后来经过这位樵夫的指引,他才能顺利下山,并一路当乞丐沿途乞讨回去,经过十八天才终于回到家里。”(笔者按:这是中国正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不明飞行物”事件,虽然,严格的说当事人并非被外星人计划性的绑架,而是主动去捕捉“不明飞行物”,不料却反而意外的被带往空中。以当时中国的科学发展状况,及当事人农夫的身分与智识水准,他没有加上神鬼妖怪的说法,反而据实的说出自己被“不明飞行物”带往空中,落于五、六百公里的另一省份,更增加了事件的真实性,非常具有参考及探讨的价值:一、现代可载人的飞机是I930年英国莱特兄弟发明的,所以这件1880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飞碟绑架疑案”的当时,世界上还没有任何由人类发明的快速可载人飞行物,中国当然也不会有。
二、根据原文记载中的描述,这位当事人可能没有进入“不明飞行物”的内部,只是附在外面而被意外的带上了高空,究竟他是被“勾”住或被某种力量“吸”住,或者是当事人自己以双手抓住了“不明飞行物”的某些突出物?文中并未说明。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空中飞行的时间并不很长,而且“不明飞行物”内部的驾驶者对他并无恶意,这点由他最后从高空坠落下来一事可以证明,他绝非是从高空以自然落体的速度坠落地面,否则绝不可能不受伤或甚至死亡的。因此据此推断,他落下时可能是由“不明飞行物”的驾驶者以某种力量或某种方法使他坠落的速度减缓而能安然的由高空降下地面。这点需要推敲原文中的“忽然自高坠下”一句,显然不是“不明飞行物”刻意降到超低空,使他以不致受伤的高度如两、三公尺高以内“抛下”的。此外,初发现时,所谓“有一物,光彩异常,五色鲜艳”而最后又能载着他飞入空中,一飞千里,显然与长久以来传闻中“飞碟”一样,否则也难有更好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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