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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自焚是谁?

作者:蜀帖龙  2003-10-07 06:0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大公报》应该自焚

  由于剔除了关键词,遮掩了一下,如果蒙在鼓里,单是标题,《杨培权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便无甚可观,更不会引发露骨与残忍之类念想。

  补足“行为”前的关键修饰语“自焚”,《杨培权的自焚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则可谓奇文兼雄文了。匪夷所思却旗帜鲜明,难以启齿却斩钉截铁,为圣人立言,“先发制人”,没有商量余地,一题既出,千军难敌……

  我理解,作者的意思,杨培权自焚已遂但幸好未死,否则,侥幸得死,鞭尸或者鞭尸灰的待遇是推辞不掉的。至于原因嘛,“这种抗争行为,过于残酷和激烈,而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拜读类似文章,我惟愿各说各话,胡思乱想,所谓百家争鸣,一家之言是也。或者万众唾骂,或者不予一哂,没有小不了的,毕竟,作者的动机往往很单纯:名在险中求,语不惊人死不休,以耸人听闻,而哗众取宠……

  小人肚肠的我担心的是一家争鸣为官家争鸣,我揣度,“杨培权的自焚行为必须受到谴责”是不少官员和地方政府的立场与态度。于是,我很关心《杨》文作者和刊文媒体,害怕他们有意无意地扮演了那些丧失天良的官员和政府之代言人角色,直接间接地宣传天良丧尽的立场和态度。

  我不清楚可能为笔名之东方旭炮制类似文章,有无“不辱使命”之自诩;也不清楚原发之香港《大公报》,有无最新红道背景,大公还是大不公。但有一点很明白,《大公报》有关杨自焚的后续报道倾向性十分明显,与东方旭评论“里应外合”。类似报道与评论是内地报纸不敢做,奉旨不做,做不了的:到底天颜与众怒皆难犯。

  利用香港衔头的媒体做文章,兴许是一大发明,宣传教育的效果十分明显。我在事件发生次日写就《自焚之火,可能燎原》,半梦半醒地认为“有社会影响,但无法断定有无社会危害。”,如上所引《杨》文则明确地训导我“这种抗争行为,过于残酷和激烈,而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值得欣慰的是,我不枉二十多年改革大局观的教育,《自焚之火,可能燎原》一些分析与建议还是与《杨》文不谋而珠联壁合的:《杨》文忧虑“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认可,后患无穷。”我提示“应尽快出台《反自焚法》,综合治理,‘以死惧之’”;《杨》文强调“天安门广场又是祖国的心脏,是人民欢度国庆的最重要的场所”我指出“迫在眉睫的是,应尽快立法禁止在天安门自焚”……

  认真学习《大公报》有关杨自焚事件的系列报道与评论,我忽然觉得,我们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忍辱负重,任劳任怨,形象亲切而高大。一俟自焚发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之类反应可歌可泣,仁至义尽。本该理直气壮严厉抨击迅速打击,“县委、县政府”却“派人前往朱家慰问……”(青阳)“由县长带队连夜赴京……”(公安)。我猜想,地方政府之所以姑息迁就,可能是惩前毖后,以便治病救人,息事宁人,以便秋后算帐……

  可秋后算什么呢?能够和盘托出事实真相,包括当事人的自白或者辩争吗?给出结论,歹徒,刑释犯,人格缺陷,极端自私,精神病,或者某某功?《大公报》称杨培权“无业”“内向加暴躁”“纯为一些小纠纷而作出过激的行动”“沉迷上访”,类似“罪名”成罪吗?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喉舌的《大公报》不在意“小纠纷”?当然,“沉迷上访”倒是新时期的新罪过,与纸醉金迷,玩物丧志有关系,不过,我还是不明白,郭允中类似沉迷长达八年,居然成了反腐英雄,且郭家同样有冰箱和彩电,应该与杨一样是“较为殷实人家”,还八年抗程折腾啥?

  又当然,杨自焚“把不公和无奈强加给了社会”“视国家的荣誉和人民的欢乐如无物”东方作者笔走龙蛇,游离于“政府”之外,以“人民”、“国家”和“社会”说事,挑起群众恨群众,的确高明不愚蠢。可惜,群众的心到底是肉长的,群众的眼睛到底是雪亮的,主导者不明的“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之类内地滥用、用烂的罪名已经没有宣传效力,同时,东方作者应该清楚,部分官员和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胡作非为才制造了国家的耻辱,社会的不公,人民的苦难,“破坏了文明的体制,破坏了程序合理的法律原则,是对生命尊严的冷漠。”(东方作者的《杨》文却莫名其妙地把一冷漠二破坏十分抬举地栽赃给了杨培权)

  我理解,东方作者的劝(劝止或者劝勉意均可)焚文,旨在倡导悄悄地自焚,响动的不要,比如,藏之深山,闭关自焚,或者,“不明原因死亡”,抹掉自己可以,抹黑政府万万不可,为外星人劫持,“人间蒸发”更好。东方作者不清楚,“敏感的时间与地点,自焚者有计划有预谋”,为有自焚多邪气,敢叫日月重光辉,为苦难与黑恶自焚,民众惋惜、同情、哀悼之外,兴许还有敬意与感激,可以说,正是自焚者的“无谓牺牲”,部分民众争回了部分应有的权力和福祗。“我们取消了‘四大’,枪支有效管制,‘严打’当头,反恐扩大化运动顺利开展……”“自焚是绝望,也是抗议”(《自焚之火,可能燎原》)“求叫”无门,走投无路,跳楼秀到自焚秀,不过用生命赌明天,不得已而为之,《大公报》要大公道,总得承认,自焚很自爱,不是造反,不是暴动,不是武装革命……

  造反无理,自焚有罪,必须谴责,何患无词,但我真的不希望东方作者与《大公报》有背景,有来头;我希望《杨》文并无策划,纯粹无意识,一个糊涂虫,满纸荒唐言……

  否则,冒天下之大不韪,大肆编发《杨》之类奇雄诡异的檄文,《大公报》休想以“文责自负”诿责。低调地化用《杨培权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之类标题,我哗众取宠一句:如果“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大公报》应该受到谴责,受到谴责的《大公报》应该自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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