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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高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都属强奸罪?”的司法解释荒唐透顶

 2003-01-29 19:5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了高法的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

我们来看看,这个司法解释经的经不起法理的推敲。

1,“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如是规定。

2,“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该负责人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3,该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对于批复中的“明知”,他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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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何为明知?该司法解释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那么问题来了:假如一个老头子奸淫了一个八九岁的小女孩,但一口咬定认为她已十四周岁以上了,法官怎么判?也许有人会说,法官可以站在一般智力者的角度,否证其无理狡辩,确认其“应当知道”。好,这确实能解决这个问题,但同实也认可了一个事实:所谓的明知是可以采用所谓的“心证”来作为定罪证据的,不是吗?

问题还没完,如果这个小女孩是十岁,十一岁,十二岁,十三岁,十四岁生日差一个小时呢?难以想象,铁板一块的年龄线就靠心证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此模糊,这样的法还能不是恶法?

可见,认可心证也好,不认可心证也好,必然会产生如上的两难情境。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你总不能说一个五岁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吧。因此,对于性行为能力(即性自治)必然得规定一个可严格认定的最低年龄,这是法的无耐,更是现实的无耐。

大家可以看到刑法的相关条款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相当突兀(不管是否自愿)。高法人士居然不能理解立法者着力保护幼女的用心却曲解法意,还说什么好呢!

更好笑的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这也是能证明的吗?从认知角度讲,我知道一个人的年龄可以有几乎无限多种途径,比如别人告知。你必须否定掉所有这些才能确证“确实不知”。况且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嫌疑人也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这明明是在搞平衡嘛。一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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