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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为刘晓庆辩护

 2002-12-25 19:0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新华社最新消息,大陆影星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涉税案”调查终结。该消息称:自1996年以来,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所偷逃的税额实际爲1458.3万元。有律师称:刘晓庆最多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与此同时,官方评论说:刘晓庆税案“是中国查税风暴掀起的信号,显示出政府对贫富悬殊问题的重视。不想纳税的富人,相信更不愿步刘晓庆的后尘”。有帮闲者爲此进行了以下的“学术论证”。中国人民大学钱晟教授说:“偷税就是偷大家的钱”钱教授还强调说,“中国社会缺少这样的观念。”这位学者说:“爲什么说‘偷税是偷大家的钱’?因爲税收是从全体公民那里收来,并爲公众服务的。大家享受好处的建桥修路办教育等等,钱都来自税收;富人车多,路用得勤,更不应该自己偷税,占更多纳税人的便宜。”(中国青年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什么是税及征税的合法性?税就是指国民产品从个人或企业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其目的是支付公共费用。换言之,用于公共目的是征税的合法性。爲了保证这一目的,税收制度就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权利问题。这一“纳税人的权利”一般来说需要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保护。首先是“积极权利”,它表现为政治参与权和知情权,这方面的权利是通过代议制和言论自由等制度安排来保证实现的。其次是“消极权利”,即“无代表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一原则拉开了近代社会的政治序幕,它先是爲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后爲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常识”。最后,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征税,公民不仅有“不服从的权利”(Civil Disobedience),而且有抵抗暴政和重建合法政府的权利。

毫无疑问,中国政府不是一个代议制政府。在这一前提之下,它根本不具备征税的合法性。因此,政府对刘晓庆的“征服”就不是“显示出政府对贫富悬殊问题的重视”,而是显示出政府对自己和刘晓庆之间贫富悬殊问题的重视。同样,刘晓庆根本不是偷“大家”的钱,因爲没有任何法律理性使人们确信,这钱在此之前的“国有”状态就等于是“大家”的,或者被“政府”收上去了以后能服务于“大家”的利益。上面那位教授说税收用于“建桥修路办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迷天大谎。当然,不能说中国税收一点也没有用于这方面,但即使如此,这种“公共开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样是可疑的,至少对于不同纳税主体来说,是充满争议的。比如,黑龙江的纳税人有什么理由爲北京“五环路”的建设付费呢?而全国农民有什么理由爲城市的教育“埋单”?不过更重要的问题是,国家“转移支付”中究竟有多大比例被用于具有争议的公共事业上了呢?各种政府庆典会议之铺张、行政开支、军费开支的不合理增长、特别是“权贵私有化”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各种“管制费用”,等等,不仅不服务于公共目标,而且是公共利益的敌人。在这种条件下,公民不服从具有自然法上的当然正义。

进而言之,无政治合法性的政府税收不会是别的什么,只是一种抢劫。它起源于军事征服之后的“朝贡”,然后丰富于“初级地租”、进而吸收了“保护费”等征收方法──但最后,它的不公义超越了上述三种非法征收。“朝贡”在某种意义上仍然存在自愿的成分,或者数量可能是有限制的。“地租”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也可以得到更高的法律救治。“保护费”在某种意义上也服从习惯法关于“取人钱财爲人消灾”这一不成文规范。但“政府”收税呢?它是绝对强制的、它是缺乏合法根据的、它是只管收钱而不管消灾的──不仅如此,它本身就可能是最大的灾祸,而且当公民需要法律救济的时候,它又把这种需要转变爲一个“商业专案”。想想中国打官司之难吧!首先法律公开宣布不受理违宪性诉讼,其次司法和审批之公开费用和“灰色费用”令人望而却步。

有什么理由爲这样一个“机构”付费呢?我承认在当下的“市场规则”之下,刘晓庆及其公司的收入未必没有“问题”。然而,这不仅仅是刘晓庆的问题,刘晓庆不过是“窃珠者”,而更多的“窃国者”更可能在审判席上,在观众席上。退一步说,即使刘晓庆的收入是可疑的,但这钱放在刘晓庆那里也比放在“国库”里更有合理性。首先,私人资本一般比“公共”资本更有效率。其次,至少这笔资金不会用于“社会稳定”,不会用于广大“代表”们花天酒地,而更多的未成年少女就有可能因此幸免于难。再退一步讲,这笔钱扔在街道上让路人收拾也比放在国库更公正──尽管路人不比刘晓庆更有理由获得这1458.3元人民币,但他们显然比“政府”更有理由获得这笔“无主之财”。当年,波士顿人民曾把港内船上的茶叶抛入海中,他们根据的就是这样一种“选择理性”。

即使是一个代议制政府,由于人的普遍局限性和政治的局限性,对征税也必须保持警惕。1849年,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向美国政府申明了一个著名的观点:他不能向一个容忍奴隶制并且对墨西哥发动战争的政府交税。我相信,在今天的中国,类似梭罗提出的理由何止千千万万。因此,中国人更有理由对唯一在要钱方面显示出政府效率的“制服”们说不:“当我遇到的政府对我说:‘把你的钱给我,不然就要你的命!’,我爲什么要忙着给他钱呢?……我不能帮它的忙,它得自己想办法。”(梭罗)不过,对于我们今天的“政府”来说,想办法搞钱已经成了第一职业,成了政治本身,因此它并不缺钱,更不缺少“办法”。这不是爲了要钱哭哭啼啼的美国政府、也不是爲了要钱不得已跟议会妥协的英国国王,而是一支因战无不胜而离职的征收队伍。由于50多年前征服了这片土地,它先在计划年代对国民财富实现了彻底的“集体占用”,然后又在改革年代打算尽可能地实现“个体所有”。这就是问题的全部真相。

不过无论如何我们要对改革年代给予积极评价。因爲“个体所有”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是和产权多元化同步进行的。尽管这一过程缺乏规范,但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的自由。现在的问题是,这一自由是否能生长出一种理性的力量,使“王权”和资产阶级能坐下来进行“税率谈判”。人们必须清楚,是“税率谈判”而不是“均富革命”才是现代社会的产生的政治基石。而要实现这种理性的转型,就需要宗教精神和资本主义精神在中国发挥更大的作用,它不仅要战胜资本的儒家式的内敛,更要说服权力的法家式的饕餮。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刘晓庆案不仅是刘晓庆的个人悲剧,也是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又一次挫折。


2002年12月21日星期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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