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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後 管有《蘋果日報》或犯煽動罪(圖)

 2024-03-10 04:5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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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後,管有《蘋果日報》或犯法。(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23條立法後,管有《蘋果日報》或犯法。(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3月1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3月9日,香港立法會繼續逐條審議《基本法》23條,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有議員提問管有《蘋果日報》是否犯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法例通過後仍持有《蘋果》及有煽動意圖即屬違法。

23條草案中訂立「煽動」罪:

(1)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2)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3)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綜合港媒報導,3月9日,立法會在審議23條時,議員管浩鳴提問:如果市民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於「管有煽動意圖刊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報紙何時印的不重要,但是23條通過後,還持有該報章及有煽動意圖即屬違法。

管浩鳴追問,市民可否以「以前擺咗喺度,唔小心搵唔晒出嚟」作為辯解理由?鄧炳強回應稱,如果市民目的不是作為煽動用途,可作「合理辯解」。

如果社交媒體公司拒絕將被指有煽動意圖的內容「下架」,又會否犯法?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鄧炳強強調要視乎持有《蘋果》刊物的市民是否有「合理辯解」,是否具煽動意圖,若不涉煽動則不會犯法。他表示「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動」,相信該情況屬「合理辯解」。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市民批評政府和法庭判案並無問題,即使表達激烈,亦無問題。但是否有「煽動意圖」就要看上文下理,如果批評挑動仇恨則屬於煽動行為。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提問指,社交媒體公司會否因用戶言論而觸犯「煽動意圖」相關法例,梁文豐指,判決最關心的是「犯罪意圖」,論壇或社交媒體大多不是平台管理者主導發布信息,根據條文除非他們「明知」有煽動意圖,否則不會誤觸該法例。如果政府已經通知相關內容有煽動意圖,但平台拒絕「下架」,則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煽動意圖」定義中包「含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提及中港居民之間的矛盾,比如2019年發生香港抗爭者針對大陸遊客的事件,他詢問相關言論是否屬於該情況,又指種族歧視條例罰則較輕,會否被有心之人當做藉口為自己辯護,比如明明危害國家安全,但藉口說自己只是歧視。

鄧炳強指,煽動意圖需要有憎恨與敵意,情況比「歧視」嚴重很多。林定國指有足夠證據就一定會根據法例起訴,不認同「歧視」可成為辯護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上個月,鄧炳強表示即使市民講出的是事實,也有機會觸犯23條。他舉例指,如果市民持續批評立法會或區議會,對一些事實的表述給予意見都有機會觸犯法律。他進一步指,即使市民講出的是事實,但只針對一樣事實不停地重複去講,就要判斷講者是否意圖挑動仇恨,他強調最主要看意圖。

23條煽動罪的刑法嚴重,動則7年、10年,即使管有煽動刊物,也可被監禁3年。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表示,煽動罪過去大部分不涉暴力,是否需提高最高刑罰7年是政治問題。

他形容草案是「嚴刑重典」,提醒若罪行狹義增加刑期或沒有問題,如果罪行定義寬闊再加刑罰,則會導致人人自我審查,甚至有外資怕觸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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