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長者夫婦在英國置業,登記在女兒名下,卻被趕出家門。(示意圖/圖片來源:Adobe Stock)
有對長者夫婦,賣掉香港物業後,移居英國並重新置業,該物業雖由長者全資購入,卻登記在女兒名下,後來,他們與女兒交惡,女兒召來警察,將他們趕出家門。長者夫婦四出求助,鮮有援手,在外飄蕩逾年,偶然將情況告知筆者。筆者憑著有限法律常識,大呼可惜,他們大可不必淪落如此。
法律上,物業的法定擁有權(Legal ownership)及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interest)有所區別。呼應長者個案,女兒雖持有物業的法定擁有權,但長者夫婦實際斥資購入,因此,他們有權爭取物業的實益擁有權。筆者表明基本概念後,夫婦打算繼續追究,便給他們聯絡本地律師。案中父母遭遇未必是首例,亦不會是最後一例。不少長者就如案中父母,飄洋過海,陪同子女移民英國,並將畢生積蓄交付子女置業,為了「方便」或者其他原因,將物業登記在子女名下。當然,絕大部份家庭都是和睦的。然而,總有不肖兒孫,因此,記住這宗個案,記住你的權益。
另外,英國警察協助驅逐長者夫婦,筆者亦感到相當驚訝。在英國,驅逐租客尚且要取得法庭命令,何況驅逐實際購入物業的家庭成員?也許,我們已習慣香港警察濫權,習慣服從權威。不過,這是英國。第一,我們不必畏懼執法者,第二,我們不必默認執法者就是法律化身。因此,如對警察執法有所懷疑,就應該要求他們言明執法依據。我們要守法,但不必委曲求存。
案中事件拖沓逾年,人生路不熟,言語不通,固然是主因。其次,是他們遇上幾次求助碰壁後,便放棄了求助的意慾。求助也依循「大數原則」,總會有人有心有力,願意助你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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