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就黎智英案釋法,賦予國安委更大權力。圖為香港政府在街頭張貼的巨型《國安法》廣告。(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2年12月31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觸犯《港區國安法》。黎聘請英國律師為其辯護一事引發特區政府不滿,特首李家超呈請人大釋法。人大表示,海外律師須得到特首批准方能處理國安案件,同時香港國安委對國安事件進行的任何決定,全香港社會必須尊重且執行。有評論認為,這表示除國安委外,香港所有政府機構都沒有存在的價值。
黎智英《國安法》案波折不斷,他聘請英國律師辯護一事本已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惟律政司不服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再於11月28日被終審法院拒批上訴許可。同日,特首李家超宣布就此事提請人大釋法。
綜合港媒報導,12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解釋。
就第14條人大指出,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對於第47條,人大則表示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案件中,若遇到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換言之,人大將黎智英可否聘請外國律師的決定權交給特首,李家超可決定是否就此批出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對自由亞洲電台表示,以後本港法院處理任何涉及國安的案件,要先要諮詢特首,如此一來法院則失去裁判權,一切由特首決定。
此外,國安委還可以定義涉及國家安全的範疇,其決定凌駕一切。任建峰認為,這表示任何訴訟、任何政策,甚至防疫、教育都可以牽涉國家安全。如果這樣,香港立法會和整個政府架構都沒有存在的價值。
網媒ReNews指,原本《港區國安法》第14條列明國安委的職責是:「分析研判」國安形勢、規劃工作、制定國安政策,推進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協調香港維護國安重點工作。今次釋法賦予國安委「判斷和決定」權,理論上適用於所有案件。
換言之,釋法後國安委和行政長官都可以對法庭的決定插上一腳,因為他們有權「判斷和決定」甚麼行為涉及國家安全,甚麼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今次涉及黎智英外聘律師,下次可以是其它問題。
日前中共喉舌《環球時報》發表文章宣稱,黎智英能否請英國律師,要由中國法律說了算。即香港法院要聽命於特首、國安委;特首、國安委聽命於人大;人大聽命於中央。簡言之,黨管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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