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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兩加國人回國 釋放依據是什麼?(圖)

 2021-10-01 01:0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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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 回國 加國 釋放
近日一些有關孟晚舟回國事件與中國官媒宣傳論調不一致的文章均遭到網管封禁。(圖片來源:Getty Images图CCTV/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10月1日訊】9月25日,北京律師劉曉原在微信公眾號「法博天地」上發布一篇題為<兩個加國人也回國了,釋放的依據是什麼呢? >的文章,結果遭到網管封殺

原文如下:

經中國政府不懈地努力,9月25日晚,華為公司財務總監孟晚舟乘坐中國政府的包機,從加拿大回到了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當晚,有華為員工與網民在深圳機場打著橫幅迎接孟晚舟回國。

就在加拿大時間9月24日孟晚舟準備回國之時,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召開了記者會並向媒體表示,兩名加拿大公民邁克爾·斯帕和康明凱已經在加拿大駐華大使鮑達民的陪同下乘坐飛機離開了中國領空,並將飛抵回國。

北京時間9月25日晚,邁克爾斯帕費和康明凱回到了加拿大,總理特魯多還親自到機場迎接並與兩人擁抱。

受到加拿大總理迎接的邁克爾·斯帕弗和康明凱,又是什麼重要人物呢?

據中國官方媒體以前報導,邁克爾·斯帕弗和康明凱是加拿大人,2018年12月10日,他們因涉嫌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分別受到遼寧省丹東市國家安全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依法審查。

2019年5月16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兩人因涉嫌“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和情報”犯罪,分別被丹東市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20年6月19日,遼寧省丹東市檢察院對被告人邁克爾向丹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被告人康明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3月,因他們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丹東市中級法院對邁克爾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也對康明凱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2021年8月11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依法對邁克爾·斯帕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案公開宣判,認定邁克爾·斯帕弗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驅逐出境。

按照法律規定,附加刑——驅逐出境,是要等到主刑執行完畢之後才適用。也就是說,在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才將其驅逐出境。

而康明凱案,北京市二中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後,一直未做一審判決。

邁克爾·斯帕弗案件,如果當時他提出了上訴,現案件應該還在二審之中。二審還沒結果,他就釋放回國了。如從法律上分析,他的回國應不是驅逐出境。而康明凱案未做判決,如今也已回國,判決就不用再做了。

邁克爾·斯帕弗和康明凱的案件,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汪文斌在9月2日記者招待會上,就《環球時報》記者的提問做了解答。

《環球時報》記者問:我們今天報導了中國有關部門披露加拿大公民康明凱、邁克爾犯罪事實及二人在押相關情況。但加方一直聲稱中方逮捕康明凱、邁克爾是對孟晚舟被捕的報復。請問發言人對此有何評論?

汪文斌:中方已多次就康明凱案、邁克爾案闡明嚴正立場。從有關部門披露的信息看,康、邁二人犯罪鐵證如山。中國司法機關在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法處理相關案件。在此過程中,二人的各項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有關部門還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他們給予了人道主義關照。

必須指出,孟晚舟事件同上述加拿大公民個案性質完全不同。加方一方面無視美方炮製孟晚舟事件的政治圖謀以及孟晚舟沒有違反任何加拿大法律的事實,執意充當美方對中國公民實施政治迫害的幫兇;另一方面大肆炒作上述加拿大公民個案,污衊中方搞「任意拘押」、「脅迫外交」。事實再次證明,加方所作所為完全是混淆是非、倒打一耙。中方對此堅決反對,強烈譴責。加方應該正視問題,停止誤導輿論、甩鍋推責,停止對中方污衊抹黑,同時立即糾正錯誤,釋放孟晚舟並讓她平安回到中國。

從汪文斌回答中可知,邁克爾·斯帕費和康明凱在中國「犯罪鐵證如山」,中國司法機關是依法處理他們的案件。也就是說,中方逮捕康明凱、邁克爾並不是對孟晚舟被捕的報復。

不論處理兩個加拿大人的案件與孟晚舟案件是否有關聯,中國要釋放他們回國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的。

邁克爾·斯帕弗是在8月11日被判處11年刑期,並附加驅逐出境。如他當時沒有上訴,判決已在8月24日生效(如宣判當天給了他判決書,即從8月12日開始計算10天上訴期,上訴截止日是8月21日。因8月21日是星期六、22日又是星期天,上訴最後一日依法延至8月23日),而附加刑——驅逐出境的適用,則要等到主刑執行完畢之後。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種辦法可以盡快釋放,那就是對其進行特赦。

而康明凱又未判,案件還在一審之中,要盡快釋放他,從法律上說,要么立即作出無罪判決,要么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並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鑑於加拿大一直拿這兩起案件說事,且「大肆炒作上述加拿大公民個案,污衊中方搞‘任意拘押’、’脅迫外交’」。那麼,現在釋放了這兩個犯罪「鐵證如山」的外國人,是不是也該從法律上向全國人民做一個解釋呢?向社會公開釋放的理由,這不會涉及到國家秘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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