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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失「無罪推定」 學者痛斥律政司(圖)

作者:劉世民  2021-01-01 11:1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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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新年前夕批出了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之上訴許可。於庭上焦點之一就是,律政司稱《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件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並論,更稱條文中無「無罪推定」,引發社會爭議。
香港終審法院新年前夕批出了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之上訴許可。於庭上焦點之一就是,律政司稱《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件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並論,更稱條文中無「無罪推定」,引發社會爭議。(圖片來源:ISAAC LAWRENCE/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1月1日訊】(看中國記者劉世民綜合報導)香港終審法院新年前夕批出了律政司黎智英(壹傳媒創辦人)保釋之上訴許可,黎在等候審訊的期間需再還柙。於庭上焦點之一就是,律政司稱《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件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並論,更稱條文中無「無罪推定」,引發社會爭議。對此,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首席講師張達明受訪時稱,反映《國安法》完全顛覆了普通法,亦與當地法律存有不少矛盾,法庭判決「難上加難」。

黎智英失「無罪推定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2020年12月31日就黎智英保釋之上訴許可,於庭上,代表了律政司之控方就《港區國安法》解讀時竟稱,法庭應該考慮《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並論,《港區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無罪推定」。《國安法》第42條也列明了,除非法官擁有充足理由去相信嫌犯不會再繼續施行危害國安犯罪,否則就不得准予保釋。(詳報導:終院受理港府上訴申請 黎智英再度羈押)

湯家驊:控方律師真丟臉

有關說法引發社會關注。如身兼著行政會議成員之湯家驊(資深大律師),亦在臉書上撰文時表示,《國安法》第5條已經清楚寫明,任何人未被判罪前必須「假定無罪」,批評控方的律師:「真丟臉」。

張達明:國安法跟普通法存在不少矛盾

張達明受訪時稱,事實已反映《國安法》與普通法存在有不少矛盾。又引《國安法》第5條,其中已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國安法》立法本身就是顛覆當地法例。

張達明還說:「《國安法》不是在香港草擬的法律,在一國兩制下,弔詭之處是,現有法庭是據本地法律處理。即使你說不適用普通法,是否就等於『無罪推定』不適用呢?《港區國安法》第五條,已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現在令到《國安法》是完全顛覆香港現有法律。因為法律是沒有經過討論,就寫出來後,又說解釋權是在人大常委,而非香港法庭,帶出很多問題,衝擊香港現有法制,有很多不清晰地方。簡單而言,(《國安法》)並非走香港普通法。」

張達明還稱,香港法庭在面對《國安法》和普通法的兩套相異法制,增添了判決難度:「是很難做的。要香港法庭處理不是在香港法制下草擬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基本法》下的設計,被硬推。一國兩制,原本是兼顧香港和內地的法制不同,現在《國安法》基本上是將國內的一套法律放在香港推行,故出現很大問題。」

早於今年7月,港大法律學院舉辦了論壇討論國安法時,陳文敏(公法的講座教授)當時便質疑條文並不一致、矛盾;同場的陳弘毅(憲法學的講座教授),亦指《國安法》部分條文或許未必據普通法的原則處理。

黃宇逸稱終院做法「嶄新」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大律師黃宇逸對此形容,終院是以處理法律的觀點為基礎,而批准今次案件之部份上訴許可。該做法較「嶄新」,是否合理則「見仁見智」。他認為,2月終院即將處理關於《國安法》第42條的觀點,若最後裁定高院的詮譯不正確,則無可避免影響黎智英之保釋狀況,但黎理論上仍可提出申請,惟獲批機會較小。

何俊仁對裁決失望、難過

有份幫黎智英保釋作人事擔保之律師何俊仁於回覆時對裁決表示「失望、難過、甚至有啲嬲」,坦言「香港局勢就係咁,大家都唔需要多講,大家都感受到」。他觀察到不僅當地左派傳媒,連《人民日報》亦發文表達關注,認為在此案法庭必然面對了巨大壓力,「如果無咁(來自政權)嘅壓力,我相信法庭一般唔會咁」。

他又說,上周幫申請保釋時無預料到黎智英短時間內會被再關押,而該次裁決令他對日後的判決不樂觀,相信國安法下,疑犯從申請保釋到「無罪答辯」都會非常困難,亦擔心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日後在控方反對之下被告將不能夠保釋。

梁家傑:依無罪推定兼考量人權應放返出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回覆時指,終院就相關保釋申請之裁決,控方僅能在「情況改變」下,對處理案件之下級法院作出申請變更保釋決定,但是不能上訴至終院。他指「性質無論畀定唔畀保釋,都唔係『最終決定』」,形容律政司於此問題上「輸晒」。

然而,終院指「港版國安法」第42條相關保釋之內容,具有重大且廣泛之重要性,又稱高院法官李運騰於處理有關保釋申請的時候或錯誤應用了該條文,認為該案件具有可爭議之處。終院以此當切入點,並批准部份的上訴許可,梁家傑認為,「好難話佢完全錯」,因高院對於相關條文的解釋為「終局」,屬於終院可以處理之最終決定。

然而,梁家傑強調,「法律觀點重要係終局,喺『無罪推定、人權考量』下應該放返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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