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反送中運動中,警方肆意拘捕、起訴,製造不少冤案、錯案。資料圖片。(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2月22日訊】去年反送中運動中,警方肆意拘捕、起訴,製造不少冤案、錯案。一位青年被刺傷反被捕兼被控。令一名中年男子因無故中催淚彈,而向場警員宣洩不滿,反被警員按在地上並拘捕,其後更被親政府裁判官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昨日其上訴得直,不過感嘆為了場官司犧牲太多,對於一個普通市民來說,很吃虧。
被刺年青人反被控 獲判無罪
去年9月7日全港多處有反送中示威活動,五旬貨車司機當日在沙田港鐵站因與一名青年發生碰撞而爭執,其後更用刀刺傷青年。青年報警求助,但司機一同被控打鬥。案件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彭亮廷今裁定青年罪名不成立,更指對港府起訴青年一事感詫異,質疑控方憑什麼去告人,更連珠炮般轟控方「調查檢控粗疏、輕率、兒戲、鬧劇一場」。
據《蘋果日報》報導,28歲任職測量顧問的被告黃紫健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同案用刀刺傷黃的56歲司機周耀輝,早前則承認在公眾地方打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判監半年。
裁判官指,他翻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不下十次,認為發生碰撞後,黃表現克制,似乎不想生事;相反證人撩是鬥非,刻意撞向黃;又指證人只記得雙方曾互相揮拳,無法講出打架時間,質疑「有無打架都成疑問」;而閉路電視未能拍下案發時關鍵的9秒鐘,認為短短9秒鐘內無法發生雙方理論、打架、亮刀再傷及黃等情況。因證人無法形容打架情況,不排除涉案另有其人,更直指證人一心想黃入罪,最終裁定黃的罪名不成立。
代表黃的律師申請訟費,指無證據證明黃參與打鬥,黃僅因刀傷報警求助,最終被捕、被控,形容檢控屬誣告。控方則反駁指黃牽涉其中,雖案中沒有獨立辨認證供指控黃,但指黃有自招嫌疑。
裁判官坦言對起訴決定感詫異,質疑控方憑什麼去告人,「都沒有辨認證供」,並質疑控方「自招嫌疑」的說法籠統,質疑「現場有幾十人,難道個個都有自招嫌疑」。
裁判官續指,案中沒有直接證供指控黃涉及打鬥,黃投訴被刀所傷,並非在現場被拘捕,亦非自招嫌疑。此外,當日有幾十人在場,裁判官狠批:「不得不說調查檢控粗疏、輕率、兒戲、鬧劇一場。」裁定控方須向黃支付訟費。
中年男子無故中催淚彈 爆粗被控
去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抗爭行動,一位中年隧道督導員經過旺角示威現場時,因無故中催淚彈而向警員高呼:「X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粒催淚彈!」其後被警員按地拘捕,更被法官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督導員不服,昨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聽罷陳詞後,裁定督導員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且毋須重審。
51歲沒有聘請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王偉威透露,曾就上訴申請法援,但法援署以「上訴理據不足」為由拒絕。王認為上訴得直並非意外,而是警方「實在太錯」。王坦言為了打官司,不但犧牲了朋友,還失去工作,「要一個普通巿民做到如此地步,先打贏一個警員,對普通人來講,已經很吃虧」。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早前裁決指,不排除王受催淚彈影響而叫囂,因此不能斷定王的唯一意圖是挑動他人情緒,裁定其行為可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裁判官陳慧敏又指,當時正值反送中期間,被告(王偉威)向警方叫囂,挑動示威人士的情緒,繼而起哄對抗警方執法;好在當時有大量警員組織防線,否則起哄的人群可能作出構成人身傷害的行為,令途人受驚。當時陳一度明言不排除判監,其後又稱相信被告只是一時衝動,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今次上訴理據,包括指原審代表律師沒有按指示,在盤問警員證人時指出王曾遭警方以強光照射,並遭舉槍警員喝令走開。
法官黃崇厚指,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在裁決時以辯方沒有以「強光照射」一事盤問警員證人為依據,從而指出不相信被告的證詞,以此作為其中一個裁斷考慮。雖裁判官陳慧敏不知王偉威曾向律師發出相關盤問的指示,但黃仍質疑裁決會否存在不公。
代表港府的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回應時同意,陳慧敏當時並未掌握完全的事實,而辯方律師早前也已確認曾獲取王的相關指示。不過,控辯雙方在審訊末段曾交換書面結案陳詞,當時控方已指出辯方盤問警員時沒有提及「強光照射」,但辯方仍沒有在口頭陳詞時作出補充。黃法官反駁指,陳在聆訊過程中並沒有提出「強光照射」這點,令辯方律師在原審時沒有機會回應。
黃法官考慮後,毋須上訴人(王偉威) 作進一步陳詞,並直言陳慧敏的裁決有令人有不安之處,因此裁定王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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