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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週刊侵害隱私權 林志玲勝訴獲賠80萬(組圖)

 2019-04-11 02:3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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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壹週刊以封面故事報導為林志玲的秘密愛巢,並且刋登2張從山坡馬路上拍攝的生活照,惹怒了林志玲,在同年同月23日,狀告壹週刊侵害隱私權,並且求償1千萬,終於8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林志玲勝訴,可獲得精神撫慰金80萬元。

林志玲辛苦捍衛個人隱私權

身為一個知名公眾人物,林志玲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生活中隨時有狗仔隊及記者跟蹤拍照,不勝其擾,都要忍受應對,但是壹週刊這一事件逾越尺度,無怪乎連好脾氣的志玲姐姐都生氣了。

根據《聯合報》報導,壹週刊107年3月21日出刊878期B本,封面故事為「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內容第六頁至第九頁報導,標註了「疑似林志玲的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等2張照片,文章指出居住在北市文山區一處社區大樓,頂樓二戶打通成96坪等語。

林志玲指出,壹週刊公司、總編輯、副總編輯、及主任兼跟拍記者等人,為了刺激週刊銷售量,罔顧隱私權,跟拍記者用攝影機窺視、竊錄家中的生活情形,並向社會大眾公開揭露住所資訊及住宅內的私人生活照片,嚴重侵害隱私權,求償1千萬元。

林志玲住處,平常兩邊窗簾都有拉上,僅留一小縫通風通氣用,無奈跟拍記者卻長期監視持續拍攝家中動向,林志玲認為,家中私人活動無意願向社會大眾公開必要。壹週刊則辯稱非用窺視等違法方式拍攝,是林志玲自己靠近陽臺,在外面可察見而拍到的。

總之,判決書指出,被告辯稱原告林志玲的婚姻狀況是大眾矚目及關注焦點,具有公益性和極高新聞價值,但法官則認為,此非不具公益性,不能因為具有新聞價值,為滿足會大眾好奇,侵犯原告私領域空間。

法官認為,根據週刊刊登的照片,林志玲單純調整門窗、經過門窗前,無意願、預期家中生活情形遭人攝錄公開,被告以科技設備不法窺探、竊錄並公開原告家中生活情形,侵害隱私權情節重大。最後法官審酌權衡輕重程度,林志玲得請求精神撫慰金80萬元。全案可上訴。

林志玲高EQ應對非預期索拍合照

志玲姐姐捍衛私人隱私權,應該予以尊重的,她平常工作在外,熱心公益,集結好人緣。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最近就有空姐爆料,多年前林志玲搭飛機時,將自己的商務商座位讓給媽媽,她坐到經濟艙去,當初似乎是私人行程,無經紀人及工作人員陪同,中途當她睡著時候,突然有名乘客上前將她拍醒,表示要與她合照,空姐向前要處理時,志玲姐姐醒來,不但沒有生氣,還請對方稍等一下,她進厠所補好妝,就笑著與對方合照,使得空姐讃嘆林志玲的高EQ態度真好!所以志玲姐姐不是不給拍照啦!而是希望也擁有自己一點點的私人生活空間而已!

責任編輯: 李紀湘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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