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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周刊侵害隐私权 林志玲胜诉获赔80万(组图)

 2019-04-11 02:3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去年壹周刊以封面故事报导为林志玲的秘密爱巢,并且刋登2张从山坡马路上拍摄的生活照,惹怒了林志玲,在同年同月23日,状告壹周刊侵害隐私权,并且求偿1千万,终于8日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林志玲胜诉,可获得精神抚慰金80万元。

林志玲辛苦捍卫个人隐私权

身为一个知名公众人物,林志玲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生活中随时有狗仔队及记者跟踪拍照,不胜其扰,都要忍受应对,但是壹周刊这一事件逾越尺度,无怪乎连好脾气的志玲姐姐都生气了。

根据《联合报》报导,壹周刊107年3月21日出刊878期B本,封面故事为“言承旭直捣香闺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内容第六页至第九页报导,标注了“疑似林志玲的女子裹着浴巾关纱门”、“扎着马尾的林志玲往房间走去”等2张照片,文章指出居住在北市文山区一处社区大楼,顶楼二户打通成96坪等语。

林志玲指出,壹周刊公司、总编辑、副总编辑、及主任兼跟拍记者等人,为了刺激周刊销售量,罔顾隐私权,跟拍记者用摄影机窥视、窃录家中的生活情形,并向社会大众公开揭露住所资讯及住宅内的私人生活照片,严重侵害隐私权,求偿1千万元。

林志玲住处,平常两边窗帘都有拉上,仅留一小缝通风通气用,无奈跟拍记者却长期监视持续拍摄家中动向,林志玲认为,家中私人活动无意愿向社会大众公开必要。壹周刊则辩称非用窥视等违法方式拍摄,是林志玲自己靠近阳台,在外面可察见而拍到的。

总之,判决书指出,被告辩称原告林志玲的婚姻状况是大众瞩目及关注焦点,具有公益性和极高新闻价值,但法官则认为,此非不具公益性,不能因为具有新闻价值,为满足会大众好奇,侵犯原告私领域空间。

法官认为,根据周刊刊登的照片,林志玲单纯调整门窗、经过门窗前,无意愿、预期家中生活情形遭人摄录公开,被告以科技设备不法窥探、窃录并公开原告家中生活情形,侵害隐私权情节重大。最后法官审酌权衡轻重程度,林志玲得请求精神抚慰金80万元。全案可上诉。

林志玲高EQ应对非预期索拍合照

志玲姐姐捍卫私人隐私权,应该予以尊重的,她平常工作在外,热心公益,集结好人缘。根据“苹果日报”报导,最近就有空姐爆料,多年前林志玲搭飞机时,将自己的商务商座位让给妈妈,她坐到经济舱去,当初似乎是私人行程,无经纪人及工作人员陪同,中途当她睡着时候,突然有名乘客上前将她拍醒,表示要与她合照,空姐向前要处理时,志玲姐姐醒来,不但没有生气,还请对方稍等一下,她进厕所补好妆,就笑着与对方合照,使得空姐赞叹林志玲的高EQ态度真好!所以志玲姐姐不是不给拍照啦!而是希望也拥有自己一点点的私人生活空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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