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上訴押後宣判 或可減刑即時釋放(圖)
「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或可減刑至即時釋放,3人在保釋前,已分別入獄服刑69至83天。(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1月16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因2014年衝入「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並在律政司向上訴庭覆核刑期後,從一開始的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改判即時入獄6至8個月。月前3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今日開庭審理並押後宣判,同時3人繼續保釋。刑事檢控專員表示,因上訴庭從社會服務令到以10個月量刑是「十分大的躍進」,建議終院可考慮下調3人刑期至即時獲釋。
《明報》報導,今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聽取雙房陳辭後,宣布押後宣判,並容許3人繼續保釋。馬表示,目前雙方爭論的是有關判刑原則上的問題,並指認為裁判法院最初判3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並沒有低於判刑參考範圍」。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辭時表示,「觀察到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將判刑由社會服務令增加至以10個月判囚為量刑起點,是十分大的躍進(big jump)」,並表示如果終審法院認為刑期過重,建議可以下調刑期讓3人即時獲釋。
梁又表示,3人已分別服刑69至83日,即接近或超過一半刑期,如果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的判刑過重,可以考慮重定刑期,讓3人即時獲釋,但強調並非律政司要求法庭要減少3人刑期。
馬道立首席法官則回應,指目前要考量的是上訴庭在刑期覆核過程中是否有原則性錯誤,並表示「原審裁判官或過於寬鬆,但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針對黃之鋒一方提出的「上訴庭沒有在為黃索取非監禁式刑罰報告就直接判黃入獄」,梁卓然指有關文件是「指引性、非必要性」。不過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出,上訴庭的有關做法是「明顯錯誤」,並引述《少年犯條例》109(A)條指,法庭應盡量不判處青少年犯入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