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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申覆核 指選舉禁令違憲嚴重不公(圖)

 2017-11-15 12: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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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右)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選舉限制,指其違憲及涉及嚴重不公
黃之鋒(右)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選舉限制,指其違憲及涉及嚴重不公。(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7年11月15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分別因公民抗命事件被律政司申請刑期符合,被上訴庭改判囚6及13個月。2人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時條例規定判囚3個月以上人士,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的限制不合理,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法例違憲。

《明報》報導,黃之鋒昨日在庭外表示,此次申請亦是為了其他已被判囚或可能被判囚的政治及社運人士,因近期發生的「司法風暴」已令不少年輕社運人士的參選議會之路被截斷。黃指出,提出覆核的爭議點在於,香港選民應有權決定投票支持何人,然而現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均保留「判囚3個月以上人士、5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雖然其目的為保障選舉的廉正、維持議會形象,但認為當中另一條「曾干犯與賄賂、選舉舞弊及叛國等嚴重罪行人士、5年內或終身不得參選」的規定已經能夠達到以上目的。

黃認為,按照目前條例,不少並非為了私欲干犯嚴重罪行的人士的被選權亦被剝奪,亦侵蝕了選民選擇議員的權利,「如果有人獲不少選民支持卻未能參選,這個選舉就未能反映選民的自由意志」。

有關申請已經提交高等法院審理。申請一方在內容提到,現時條例存有嚴重不公,因條例無視刑期長短及所干犯的罪行分別,以「一刀切」形式對所有人施以相同限制。申請中舉例指,被囚4個月人士,需要在服刑後需等待4年多才可參選,而若犯較嚴重罪行被囚5年者,其一出獄則可擁有參選資格,變相使犯較嚴重罪行的人,卻比刑期較短的人有更快參選資格。

申請指出,有關限制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中保障的選舉權及被選權,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條文違憲,並取消有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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