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之下,沒有「罪與非罪」
——以聶紺弩事件為例
【看中國2017年9月4日訊】嚴酷政治運動扭曲人性
極權社會中,歷來有著一種可怕的告密文化。因為「告」的是「密」,告和被告之間總有比較親密的關係,告密會有惡果,會帶來懲罰。把對自己有親密聯繫的人,送入一個受懲罰狀態,是人之常情特別不能接受的事情。而因為告密,許多情況下,被告者無論是否有罪,都遭受懲罰,這也就引出了一個「罪與非罪」的問題。
在布拉格研究院負責管理歷史檔案的年輕歷史學家,發現一份1950年的檔案,有米蘭.昆德拉的告密材料,引起一場軒然大波。被告密的人差點被判死刑。最後被送到鈾礦強制勞動14年。檔案材料提到是大學生米蘭.昆德拉的揭發,卻沒有留下他的筆跡。而米蘭.昆德拉本人否認有過這樣的事情。此案至今還是個謎。
另外,在東西德合併之後,東德檔案公布也一度使得告密問題公開,涉及面之廣,幾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原有的人際關係要重新洗牌,維護最基本社會安定的家庭、朋友、同事和鄰里關係等等,都處在崩裂的可能之中,當局不得不暫停公眾對一些檔案的查閱,或者在檔案中隱去告密者的姓名。
因此,有作為「政治運動過來人」的學者指出,告密的根源是幾十年嚴酷政治運動摧殘扭曲著人性,而人性本身就是複雜的。這樣的揭秘會帶來許多難以料想的傷害,我們應該停止「揭瘡疤」。也有學者認為,告密今天還在自己身邊發生,所以,「揭」有警示作用,讓大家知道,告密是壞事,做不得,做了之後,有一天可能會被揭示,會被大家所不齒,到底如何是好?
告密的制度根源在哪裡
著名詩人、散文家聶紺弩(1903-1986),當年就是被他的朋友們告密才被送進監獄,而且其中多是一些文化名人,他們自身也長期受到政治迫害。
1949年之後,聶紺弩歷任中國作家協會理事,香港《文匯報》總主筆,人民文學出版社副總編輯兼古典部主任等職。1955年5月,全國發動清理「胡風反革命集團」運動,聶紺弩作為胡風的老朋友,雖曾寫過揭發信但仍受牽連,7月被隔離審查,次年5月,聶紺弩受到開除中共黨籍留黨察看和撤職處分。1957年,聶紺弩被劃為「右派份子」,開除黨籍,與中央國家機關1300多名「右派份子」一起被遣送到北大荒黑龍江墾區「勞動改造」。
在極權社會下,會出現大量類似的告密;而在民主社會下,卻不會形成一個告密社會。我想探究的是,所謂告密的要害究竟是什麼。為什麼會在不同的社會機制下形成這樣的本質差別。
我想,差別的關鍵不是一個社會機制比另一個社會機制具有更多的道德教育和警示警告,關鍵差別是社會的法治是否健全。
這裡所說的「告密」,並不是說某人犯下刑事重罪,被親近的人正當舉報,而是指某人並沒有觸犯任何刑法,卻被告發而帶來懲罰。這就是說,關鍵不在於告發,而是「無罪懲罰」。換句話說,換在一個法治社會,哪怕被告發,也根本不會帶來懲罰,因為這些言論行為本來就是「合法的」,告密就失去意義。
在一個告密流行的社會,「罪與非罪」界限不清,非罪行為會受到等同刑事犯罪的處理。這樣,問題突然就簡單了。制度在簡化複雜的告密問題。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真正的刑事犯罪,對正當舉報有種種法律規定,以避免誣陷。也儘可能對人之常情予以照顧。例如在美國,一個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有權不出庭提供對自己親人不利的證詞。可是,哪怕是親人,你也不能幫助罪犯藏匿罪證,不能協助逃亡,否則就是共謀罪。美國也有親屬舉報的,最出名的還是那個著名的校園炸彈手,專給人寄炸彈郵包,寄了多少個了,高額懸賞好多年也沒有破案,最終是他弟弟從他的「宣言」裡識破真相,告訴自己的母親。兩人商量下來,決定阻止親人的犯罪行為,舉報並謝絕了獎金。美國社會的大多數人體諒這對母子的內心煎熬,對他們還是很敬重。
法治社會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劃出罪與非罪的明確界限。對罪行依法處置,鼓勵正當舉報。對非罪的言論行為依法保護。
在法治社會中,假如有人去報告說,聶紺弩寫了什麼文章,警察會說,對不起,出版社在隔壁,你走錯門了。假如有人報告領導說,聶紺弩批評了政府,領導會說,大家都在忙著掙錢,難得聶先生還在關心國家,批評得可有水平?有水平的話我們給發點獎金。這樣,自然就杜絕了我們在討論的、充滿貶義的所謂「告密」。
在我們曾經經歷的多次政治運動中,有層出不窮的聶紺弩事件發生,說明社會在那個階段,「罪與非罪」嚴重不分。這種不分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無罪公民受到嚴酷懲罰,一方面是社會假借法律名義嚴重犯罪,甚至謀殺無辜者。告密者只是病態制度運作中必然會發生的一環。
歷史警醒的落點
今天,過去唯恐被告密的言論,現在居然公開討論。這個進步就是我們從「文革」結束後,開始逐漸建立和推進的法治,在一個個不同領域,漸漸劃出劃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凡是經歷「文革」的人都明白,這幾乎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大家也看到,這個過程還在進行中,還遠遠沒有完成。
沒有完成的標誌,仍然是留有「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灰色地帶。法律界定應該非常清楚,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所謂改革開放,「改革」的意思就是「突破原來的規矩」。有兩種改法,一種是從改規則開始,也就是先制定新的法律,行動在後。而我們的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往往是行動為先。假如「行」得通,規則的制定再跟上。這樣順序,摸石頭的改革者就很懸。記得一個很聰明的女孩說過,「摸石頭摸出一隻烏龜來」,那是完全可能的事情。所以,一項改革受肯定的時候叫做勇於創新,被否定的時候就可以說是犯規違法——既然新規則還沒出來,突破老規則自然就是違法、就可能受懲罰。
這也包括觀念革新,它也和「罪與非罪」概念緊緊相連。在聶紺弩的時代,批評政府被劃在「罪」的範疇,是大多數人無罪受罰的根源。在今天,劃定這一類觸及「政府」、「國家」的「罪名」界限時,鑒於歷史教訓,就理應特別謹慎。政府必須給出非常清晰的刑事罪行的範疇,出了這個範疇,就是合法的。政府不能隨意把一些合法的議題劃入「罪」或「類罪」加以懲罰。否則,歷史進步就還沒有突破本質的轉折點:雖然今天在數量上聶紺弩們大大減少,卻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人無罪受罰。這些人的存在,也在阻嚇其他公民行使自己正當合法的公民權利。受阻嚇的人群可能仍然是數量龐大的,社會也就不可能是真正健康的。
在這個狀態下,不僅「告密者」不會減少,還可能會增加。國家沒有正確界定「罪與非罪」,民眾就不可能有清楚的判斷。可能會有大量民眾把「非罪」言論行為當作危害國家的罪行去告發舉報。這個時候,說要把「歷史警醒」落實到對告密者個人的道德教育或者恥辱阻嚇,期待以此杜絕告密行為,都是不現實的。假如是糊塗的人,很可能認為自己的告密行為是道德的,是在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安全安定,雖「滅親」卻有「大義」在。而對於一些明明知道自己在做錯事的告密者,也很方便就給自己提供著合理藉口。
「罪與非罪」界限明確的法治社會,是建立和諧社會的第一步。否則,告密者盛行,無罪者可能受罰,和諧從哪裡來?
建立公平善意的社會
聶紺弩那個時代太殘酷,「罪」的範圍越劃越大,懲治越來越嚴酷。現實已經像天氣一樣,無可更改地籠罩在所有人頭上。很多人只是因為說錯一句話而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一次次運動下來,社會普遍劃分為「整人和被整」兩大塊,中間地帶並不安全,社會在合理藉口下鼓勵告密者,中間地帶就在不斷被重新劃分。出於各種原因,告密成為一普遍現象。在「文革」走向極端,民眾處在極度驚恐不安的社會狀態下,許多人(包括未成年孩子)在逼迫、壓力下屈服,或者被洗腦;尤其是孩子在無知狀態下,扭曲原本正常的親情倫理,自以為在行大義,待時過境遷,終生留下心理陰影難以擺脫。也有許多人在合理藉口下釋放了人性惡的一面。人性原本複雜,人原本集天使與魔鬼於一身。一個良性社會可以誘發人性善的一面,反之會激發人性惡。「文革」中一代學生都耳聞目睹甚至親自參與了對老師的虐待、酷刑甚至謀殺,這種整一代人被扭曲的現實,在此後的社會生活中都在以不同形式呈現出來。
回顧這段歷史,也許無法避免涉及一些個人,不論是著名歷史人物,還是小人物。正因為那個時代殘酷,正因為被告密的人可能受到嚴酷對待,聶紺弩就差點死在牢裡,所以大家都明白,今天對告密者的揭露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因此,在涉及他們的時候,首先應該以謹慎、公正的態度來對待歷史事實。
經歷「文革」的人都知道,「文革」處處都是圈套。審訊中,聶紺弩頭腦是清醒的,胸懷是坦誠的,思維是睿智的。他不隱諱自己的觀點,不隱諱自己對1957年「反右」鬥爭的不滿,也不隱諱對毛主席的所謂「污蔑」。於是,聶紺弩在交代中坦率承認自己議論了江青的私生活,這在當時可以成為是「惡攻」的死罪,他在交代中提到:
我是聽戴某說是羅某的女兒說的,那女孩子可以出入中南海,能和首長接近。
又有: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認識一個叫戴某的醫生,他給我講,羅某女兒和他講無產階級司令部領導人之間的關係,這句話主要對無產階級司令部領導人進行人身攻擊,我對別人也講過。
事實上,這些「胸懷坦誠」的交代,很可能又進入了戴某、羅某女兒的檔案,成為聶紺弩「揭發」他們的材料,雖然他自己感覺可能只是襟懷坦白、無意傷害他人。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文革」整人和被整的複雜性。假如我們在今天草率對待歷史,我們可能真正傷害一個並無過錯的人,置無辜者於不義。
今天回顧歷史,應該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公平善意的社會。從根本上來說,我們可以通過法治社會的建立,對犯罪的明確界限,鏟除告密者生長的土壤;同時,回顧歷史的時候,我們理當不簡化看待歷史,不草率對待他人。否則,在我們批判著那個時代的同時,卻還是不能在思維方式和行為上,和那個時代切割清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